安庆亨 杨启刚 陈伟琴
中共修文县委党校,贵州 修文550299
“依法治镇”就是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治理镇(乡)域,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来治理本镇(乡);要求镇(乡)域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依照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也就是要在镇(乡)区域实行法治。镇(乡)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最基层,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最重要的执行者,也是与人民直接打交道的政府机关,镇(乡)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百姓的方方面面,可以说,中国能否实现法治,关键是看镇(乡)一级政府能否依法行政、推行“依法治镇”。镇(乡)政府在新时期推进“依法治镇”工作对于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对于实现二0 二0年的全面小康的社会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现阶段来看,镇(乡)政府在新时期推进“依法治镇”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政府的行政权是由公民的私权派生出来的,具体从属地位,行政机关的权力源于人民。一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是政府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如果政府机关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公民就没有必要让渡出自己的权利来组建政府,政府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也就是一个不合法的政府。另外一方面,政府要保障公民的权益也是法治的最终目的。在新时期,我们国家经济快速增长,2014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636463 亿元,公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在法治还有待完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的最终目的是让全体公民共同富裕,营造一个公正的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国家行政机关做出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以保障公民权益为追求。镇(乡)政府作为处于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决定了我国国家机关的生存和发展,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策绝大多数都是靠镇(乡)政府来执行,他们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群众对于国家机关的认可度,也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的协调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面指出,我们国家要在二0 二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社会的建立是全面的,他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包括环境的保护等内容。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的企业,就必须要依靠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产权分明,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更好的推动经济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走生态良好的发展之路;生态的保护,只有法律才能够有效的制止破坏生态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镇(乡)政府一定要严格根据《环境保护法》来保护大自然,监督企业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的行使,才能够在全国建成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在新时期,我们国家要在二0 二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那么就必须要靠发展,那么以什么方式推动发展,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实现“水治”,也就是走法治的发展道路。法治国家就必须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作为最关键的镇(乡)政府,它能否推进“依法治镇”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成败,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从实践方面看,我国镇(乡)政府推进“依法治镇”工作总体上说还是比较好的,而且正在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一,从观念上,一些镇(乡)政府没有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习惯于依据首长的命令来做出行政行为,即便是首长的行政命令明显违法。其二,一些镇(乡)政府在执法的过程中,明显存在执法不当,不按程序执法。部分镇(乡)政府的行政执法者不懂法、不学法,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这些情况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制约了政府各项事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推动发展。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应该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要有法律依据,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任何行政行为的行使都必须要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款,不能超越法定权力做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行使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部分地方可以聘请了律师作为镇(乡)政府长期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有关活动,确保政府和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因为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比如,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创办某厂,并办理了立项和规划批准手续。为尽快上马该项目,镇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政府工作会议,经研究,同意动工建设,并要求镇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在镇有关人员的组织下,填占耕地,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群众聚集包围了镇政府,造成了群众性事件。该镇政府为了尽快使项目投产建设,发展当地经济,积极筹备该项目的落实工作;但在明知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动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土地管理规定,依法应该被撤销,并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镇(乡)政府一定要依法办事,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办事,推进“依法治镇”工作。
镇(乡)政府推进“依法治镇”工作有一个很大的困难就是部分乡镇领导干部不懂法,不学法。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镇”工作的前提就是要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知法,如果执法者不懂法,那么行政行为就不知道依据什么来作出,很大程度上行政执法者就会依据个人意志来做出行政行为,就会有大量的行政侵权行政行为,不利于法治的建设。镇(乡)政府可以建立学法制度,要求各部门要有年度学法计划、学习内容、时间、教材等;建立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及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
村委会作为我国的自治组织,不是乡政府的下级机关。我国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在乡镇政府推动下得以展开的。乡镇政府在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但也容易产生自上而下、行政命令、包办等传统习惯,以致侵害村民自治权,造成了许多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比如,位于盐城市东北部某镇,在2006年5月,该镇桃园村有二百多亩鱼塘承包到期,村委会经请示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群众代表会议研究新一轮公开发标事宜,但受到一部分群众的反对。其间,该村不少群众要求村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重新发包,不同意分地。在村公开发包的公告正常贴出去的同时,他们就自行组织丈量,有近二十户到地里栽棉花苗。眼看公开招标的时间就要到了而群众工作还没做通,镇经研究决定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外村几十名群众带着机械到现场准备强行把群众所栽种的棉花全部铲除。但是当机械和人进场时遭到当地群众的围攻,在个别人的带头鼓动下,有上百群众冲上国道导致国道三次堵塞。该案例可以看出,该镇(乡)政府没有理顺镇(乡)政府的关系,认为村委会是镇(乡)政府的下级机关,在没有经过村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的情况下,就决定对二百多亩鱼塘重新发包,引起了群众的不满,才造成了此次群众性事件。那么镇(乡)政府与村委会是什么关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镇(乡)政府可以支持和指导村委会的发展,也可以监督村委会的行政行为,但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乡)政府责令改正。
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公民的参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也离不开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法律素质,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懂法的群众不多,导致很多地方镇(乡)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难以顺利进行。镇(乡)政府可以开展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比如开展“送法进村”、“法制赶场”等活动,编制印发与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通俗法律宣传资料,把“六五”普法落到实处。镇属各单位、村(居)可以设立法制宣传专栏;通过各种方式,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减少群众性事件的发生率,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推进“依法治镇”工作,构建法治社会。
我们国家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镇(乡)政府机关处于国家机关的最基层的行政主体,国家大多数法律要依靠基层政府来执行,必须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恰当地行政行政权,规范行政行为,加大法制宣传,理顺与村委会的关系,加强全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这样才能化解诸多社会问题,推动“依法治镇”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美丽中国、法治中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公民沐浴在法治阳光的环境里;提高全国公民的幸福指数,以便在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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