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我国的启示*
李光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人口老化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问题,我国对老年人生活,该如何保障?除了目前开展中的养老保险,高龄人口的医疗保健问题,更显重要。近年来,我国开始讨论有关高龄者的长期护理问题,不过该以何种体制,尚未有所定论。借鉴先进国家之经验,对于长期护理制度有多种建制方式。
关键词: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067-01
作者简介:李光(1985-),男,朝鲜族,吉林延吉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职能。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立法经过
为了解决过去制度的问题,以社会全体支持长期护理为目的,开始正式检讨新的高龄者长期护理制度。1994年12月,由学者组成的「高龄者长期护理支持自立研究会」,即提出「以建构新高龄者长期护理制度作为目标」的报告书。在该报告书中,就高龄者长期护理的问题点,以社会连带为基础,加以「高龄者的自立支持」的基本理念,对既存制度的再组织。且依高龄者自身选择服务,建议以社会保险方式,提议创设新的长期护理制度(即长期护理保险)。此后,以社会保险方式建立长期护理制度即为既定的政策。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意义与特征
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意义,举出下列4点:
(一)将老年人对长期护理的不安,以社会全体共同支持,即「长期护理的社会化」;
(二)以给付与负担关系明确,且国民容易了解的「社会保险方式」;
(三)对于现行制度的再组织,依据被保险人的选择,由多样性的事业者提供综合的保健医疗服务,创设了「立于被保险人本位的服务利用体系」;
(四)在解决社会性住院问题的同时,从健康保险中将长期护理部分切割出来作为「社会安全构造改革的第一步」。
三、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措施
(一)支持家属长期护理的措施
1.办理家属长期护理教室及家属长期护理者教育训练支持事业等。
2.给付家属长期护理用品,以及办理家属长期护理者交流事业。
3.家属长期护理慰劳金事业:在重度需长期护理的低收入高龄者,由家属进行长期护理而未利用长期护理保险的1年内(1年内利用1星期的短期入所除外),给付其家属长期护理慰劳金。
(二)预防长期护理、支持生活的措施
对认定为非需长期护理的住宅高龄者,由市町村实施预防长期护理事业或支持生活事业,支持高龄者的自立生活。该等事业的内容,由各市町村自行选择斟酌,例如在预防长期护理事业,可以开设预防长期护理教室或生活管理指导事业;在支持生活事业,可以进行送餐服务、外出支持服务及寝具干燥或消毒服务等。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必须支持各市町村实施。
(三)长期护理基础建设扩充的措施
为了推动长期护理基础建设整备,在1999年12月「新高龄者保健福利推动十年计划」结束的际,制订「Gold Plan 21」计划,自2000年度到2004年度为止,设定为期5年的高龄者保健福利政策的方向与目标。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充分的老年所得保障
日本可以顺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法,咸认是建立在成熟的年金制度上。过去,高龄者常常无所得收入,成为社会的弱者,但由于年金制度的逐渐成熟,高龄者有固定的所得保障,成为一个新的所得阶层,也才可以建立此种以高龄者为对象的「高龄者保险」。在日本的高龄者,其主要收入为年金收入,虽近来日本因人口老化等因素导致年金保险财政的压力,开始调高保险费与减低年金给付数额。但是,相形的下,高龄者阶层的收入还是优于年轻阶层与中年阶层。日本政府不断对年金保险进行调整与改革,但仍维持以社会保险方式,因为惟有如此,才能达成相当的所得替代率与风险分担的效果。
(二)长期护理应予社会化
以过去日本的社会福利历史观的,社会安全系将家庭所担任的角色(经济或身体的扶养)社会化,而有提出「社会保障的目的即在支持家庭机能」的见解。但是若过度强调此论点,是很有可能以过度依存家庭机能为前提,应慎重的。以日本经验观察台湾目前的政策,恐有此意图将高龄者的长期护理问题完全回归至家庭,而政府或社会仅以残补的立场。但家庭长期护理机能衰退下,这样的政策,亦难达成其目标。故台湾应如同世界各国,将长期护理视为一新的社会风险,建立新的社会安全体制,以因应的。
(三)以社会保险方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现代的社会安全制度,乃是相对于雇者责任、家庭团结或个人储蓄的内化措施,在经由家庭团结所提供的生活保障难以期待的情形,必须有「外化」解决的必要性。而另行创设其他组织或法律关系的外化措施,亦即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赔偿、社会促进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团结或社会给付对长期护理此种新的社会风险,该以何种机制解决,有论者认为,若以社会保险方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因为社会保险以有工作者为主,会排挤无收入者、低收入者、身心障碍者、无工作者或加重其负担,且调涨保费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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