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视野中犯罪标签理论的价值体现

2015-02-06 22:01陈光光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陈光光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引言

犯罪标签理论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促进了我国刑事法的发展。犯罪标签理论最重要的理论价值就是加快了我国确立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步伐,也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犯罪标签理论所提出的建议对我国构建和完善其他相关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二、标签理论的基本概念

犯罪标签理论的概念就是: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主要是因为社会将其贴上了犯罪标签[1]。这种犯罪标签会对犯罪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他们的偏差行为,致使他们成为彻底的越轨者。实际上,标签理论带动了我国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它将刺激与反应的关系为切入点,来探讨出现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这也是研究考察犯罪问题的一个新的视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罪标签也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因此,必须要全面、客观地来分析和借鉴犯罪标签理论。

三、社区矫正制度和前科制度概述

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监禁刑一直是我国行刑的主要模式。然而面对着日益开放的社会,监禁刑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对我国实现刑法效益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不断恶化的犯罪趋势,人们对监禁刑也不断进行了反思。于是社区矫正制度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我国的《刑法修正案》指出,要用社区矫正制度来代替监禁刑。之后,又以法律的形式将社区矫正制度确立了下来。同时,犯罪标签理论也成了社区矫正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1]。

此外,标签理论一直倡导要对犯罪人进行司法处置,这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启示我国进一步反思和改革前科制度。犯罪前科就是曾经有犯罪事实或者曾经被判处刑罚,是另一种形式上的“犯罪标签”。从这一角度来看,对前科制度进行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样能够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公正待遇。

四、刑事法中犯罪标签理论的价值体现

(一)犯罪标签理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启示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最重要的还是要依赖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正,去除犯罪人的“犯罪标签”。因为我国公民长期受到封建文化的影响,报复心较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大众难免会对犯罪人产生一定的侵犯性和危害性的印象,担心他们威胁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会不可避免地对犯罪人有一定的排斥心理。而这些进行社区矫正的对象由于受到不公平待遇和排斥,其作为被标签者的心理暗示会进一步加强,这样就会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背离了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初衷[1]。

为改善这一现状,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努力:一是要使社区居民消除对这些矫正对象的偏见,为矫正对象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在保证社区居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来使社会居民和矫正对象有更多的接触机会,使他们加深对这些矫正对象的了解,从而使他们在和矫正对象相处时加深他们的安全感,减轻对矫正对象的偏见和排斥心理、这样也可以促使矫正对象提高对自我的认知,产生积极的思想意识,从而抵制犯罪标签对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要促进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吸纳和整合。具体的做法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加入到社会矫正的工作中,为矫正人员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引导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这些对矫正对象心理的矫正和复归都有很大帮助。通过这两种方式能够加强矫正对象和社会的交流和互动,去除他们的犯罪标签,避免犯罪人出现再次越轨的行为。

(二)犯罪标签理论对前科制度的启示

我国的前科制度如今依然存在着很多弊端,这对犯有前科的未成年影响更大。在这种总是下,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中对与未成年前科制度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做出了封存未成年的请罪犯罪记录,使这些犯罪前科不影响其未来的生活。但是要想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改革,还必须要处理好对这些犯罪记录的封存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2]。因为我国的很多行政法和民事法都对犯有前科的人进行了差别对待,如果只是单纯地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忽视了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这些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标签仍然会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和就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民事、行政法中应该取消对未成年犯罪人设置的区别对待。

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都不甚成熟,这些犯罪前科会对他们以后的行为产生更严重的消极影响。犯罪标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客观的,它不仅仅会影响未成年人,也会对成年人产生一定影响。[2]因此,不仅要改革未成年的犯罪前科,也要对成年人的前科制度进行改革,减少他们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所受到的区别对待甚至是不公平待遇。

[1]强音.犯罪标签理论在我国刑事法视野的价值体现[J].河南社会科学,2013(7):101-102.

[2]孙曙峦.去“犯罪标签化”彰显法治进步[J].农村工作通讯,2014(2):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