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地审视刑法学:《刑法哲学》读后感

2015-02-06 22:01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何 峰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初谈“刑法哲学”,就对此词产生了困惑,究竟何为刑法哲学?是哲学的分支?抑或是刑法学与哲学的边缘学科。两者都不是,刑法哲学是将哲学方法引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即将哲学与刑法理论相融合,架构起一套严谨的、科学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刑法理论体系,从而使得刑法学更具哲理性。然而学科种类繁多,为何独独将哲学融入刑法学的研究?哲学是各门具体科学的概括和总结,是研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科,对具体科学研究具有科学的指导作用,将哲学融入到刑法的学习中,利于刑法自身的发展完善。并且刑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也与理性密切相关。从自然法意义上探讨刑法的本原,不仅成为一种可能,也成为一种必要。那么哲学又是如何融入到刑法学中的?是将刑法学与哲学堆砌叠加泛泛而谈吗,《刑法哲学》一书阅罢,我似乎知道了。

本书作者陈兴良教授主张思辨的方法是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以思辨的方式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是当时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任务。作者用哲学辩证统一的观点审视刑法的基本问题,通过阐述已然之罪、未然之罪、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再犯可能、初犯可能等15 个范畴及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架构了刑法哲学范畴体系,也就是本书的逻辑体系。指出犯罪是已然犯罪与未然犯罪的统一,已然犯罪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未然犯罪是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刑罚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统一,报应之刑包括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而预防之刑则是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

此外,作者在对意志自由论和客观主义论进行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指出意志自由论是唯心主义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物质决定意识,人不能不受自己所存在的环境的影响,因此,意志自由论有其不合理之处。而既然意志自由论不合理,是否客观主义就是正确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客观主义存在着片面性的弊端,因为刑罚的轻重,不但受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大小的影响,而且也受行为人主观方面情况的影响,所以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应坚持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言谈至此,不免产生另一疑惑:将哲学融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又推动了哪些刑法理论的创新?

本书作者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定了古典学派的行为中心论,实证学派提出的行为者中心论,乃至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心论,提出了罪刑关系中心论的主张。作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元化社会模式下犯罪本质观的体现,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的集权主义思想。而当前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社会模式背景之下,传统的理论显然无法再适用于这种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中,以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作者提出的罪刑关系中心论。作者认为刑法学是关于罪刑关系辩证运动一般规律的科学,因此罪刑关系辩证运动的一般规律应该成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与刑罚辩证关系的核心命题是已然犯罪与刑罚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以及刑罚与未然犯罪之间遏制与被遏制的关系,它们分別产生于社会报应观念和社会功利观念。文章阐明了罪与刑两个命题的对立同一关系,论证了两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探求人类追求对等性的本能出发,阐发罪刑均衡原则得以产生及其最初以报应刑为其表现形式的依据,明确提出罪刑均衡原则之于报应刑论的公正价值;从揭发预防刑论者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解出发,阐发罪刑均衡原则之于预防刑论的功利价值。指出罪刑关系要想达到均衡只能在罪刑关系二元论的理论中架构。

论述至此,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刑法理论的架构过程中,还应确立正确的哲学基础,虽说此话过于简单,但是并不是简单就意味着没有作用。反观资本主义社会,若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作为刑法理论的哲学基础,则会把刑法理论引向军国主义的歧途,其反动性不言而喻。因此,只有确立正确的哲学基础,才能架构科学的刑法。此外,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而言,要想建立科学的刑法学,还应在刑法理论的构建中,将哲学点滴方法论融入到刑法中,因为回顾历史千百年来,人们已经养成了过分倚重刑法的习惯,外加我国学者对刑法哲学的研究较西方起步晚,因此,要想现代的刑法观由原始、野蛮向公正、谦抑、人道转变,急需从一个理性的视角重新审视刑法,进而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完善。

[1]黄明儒.解读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兼评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

[2]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曲新久.刑法哲学的学术意义——评陈兴良教授从<刑法哲学>到<本体刑法学>[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20).

[4]赵秉志,魏昌东.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述评[J].中国法学,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