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地侵权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并存的审查和处理

2015-02-06 22:01李铁红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李铁红

沈阳铁路土地管理局,辽宁 沈阳 110000

在我们以往起诉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中,请求排除妨害或者土地恢复原状,对方当事人往往提出该宗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这就是通常土地侵权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并存的情况,人民法院就要基本的审查判断,案件到底是土地权属争议还是土地侵权纠纷?是否必须由政府先行处理?笔者认为: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没有土地证是法院审查判断的基础。不能简单地一律认为政府要先行处理,然后才能进行侵权之诉,所以法院不同的定性,对整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也是不同的。

一、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的含义不同

首先,我们区别一下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不同的含义。根据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发布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对特定范围土地的权利归属有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提出主张。土地权属争议一旦产生不能解决时,那么就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即土地权属明确、合法,不享有土地权属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权属的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形成的纠纷。因土地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二、主张侵权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土地证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作为证明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是物权证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所以主张侵权一方当事人是否有土地证是案件定性的关键,也是说主张侵权一方如果有土地证,说明涉案土地权属是明确的,排出了土地权属争议,此案性质就是土地侵权纠纷;否则说明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三、具体的情形审查和处理

(一)如果主张侵权一方有土地证,另一方没有,那么说明此案土地权属是确定的,法院可直接受理该争议,当事人可以主张土地侵权之诉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有土地证,另一方没有土地证,有的法院认为,没有土地证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其权属的,该土地也是存在权属争议的。我们认为,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因为一方持有土地证,该证书是行政机关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针对同一宗地,一方有当事人土地证,另一方没有土地证,说明在法律上该宗地的土地权属是没有争议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此问题专门的答复,即国土资厅函〔2007〕60 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这种情况下,法院仍认为是土地权属争议,那么主张侵权一方将失去法律救济的渠道。

(二)如果争议双方均没有土地证,那么说明此案存在权属争议

双方均没有土地证,一方或双方可能有证明土地权属的来源资料,这种情况下土地没有得到确权,根据权利的救济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首先应土地确权,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调解、人民政府确权和行政诉讼。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调查处理申请。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名义,应当及时、公正地解决权属纠纷,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书;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阶段发现此问题,就应不予立案,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阶段发现此问题就应驳回起诉,由政府先行确权处理。

(三)争议双方均有土地证的情况的审查

争议双方均有土地证是指争议双方就同一宗土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分别取得了土地证,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但还是有个别的情况存在,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这种情况法院要针对案情具体分析,采信哪个土地证,确定唯一土地证后,此案就按侵权之诉继续审理;如果法院不能确定哪个土地证是代表土地权属,那么说明土地存在权属争议,这就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需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处理。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与评估转让实务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