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他人致伤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方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

2015-02-06 22:01李静婉吕挥锷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李静婉 吕挥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000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方某与田某甲因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某社区争收“卖淫女”的保护费发生纠纷,方某遂纠集了向某、田某乙等人预谋教训田某甲。同月30日下午,方某携带一个内装一把双节棍的包纠集了向某、田某乙、何某、方某甲、方某乙、陈某、冉某(后五人均在逃)等人持6 把杀猪刀(除陈某外,其他6 人各持1 把刀)窜至该社区某快捷酒店门口守候田某甲。当日15 时许,当田某甲、李某等五、六人走出该快捷酒店门口时,向某、田某乙等人即冲上去持刀追砍,致田某甲、李某二人头部、背部、手臂及腿部等多处受伤。田某甲被砍伤后跳入旁边的内沟河水中,向某、何某、方某甲三人捡起路边的石头砸田某甲,田某甲游到对面上了岸逃离现场;田某乙、方某、冉某三人追上李某并将李砍倒在地。后方某等人均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田某甲左颞顶骨骨折、颈背部创伤,其伤情均属于轻伤,左枕部头皮创,属于轻微伤;李某左尺骨骨折、右腘窝砍创又致右腓骨上段骨折、躯干五处裂创伤,其伤情均属于轻伤,右大腿上段及后侧裂创,均属于轻微伤。2012年7月23日,田某乙在丰泽区大坪山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田某乙带领公安人员到丰泽区城东街道某社区将方某抓获归案。同日,向某在泉州市区九一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方某、向某、田某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方某、向某、田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案件焦点

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三、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向某、田某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田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方某,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是本案的召集者,其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方某、田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两被告人系偶犯、没有动手砍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一)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三)田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四、法官后语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两罪往往交织在一起。这两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别:1、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看,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2、从行为侵犯的对象看,故意伤害侵害的对象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或物,具有随意性;3、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看,故意伤害具体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寻衅滋事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也可是打砸抢等破坏公共秩序等形式;4、从客体看,故意伤害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另外故意伤害罪是以侵害达到轻伤以上才成立,而随意殴打他人则不一定达到轻伤,而是达到情节恶劣即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实践中,在认定这两种犯罪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动机,认真分析客观行为及后果,进而认定此罪与彼罪。

就本案而言,案发的起因是方某与田某甲在争收“卖淫女”的保护费时发生纠纷,于是纠集了向某、田某乙等人帮忙教训田某甲,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通过教训田某甲,并进而争夺收保护费的地盘,而并非简单的故意伤害目的。在实施过程中,行为的实施对象已经从最初的田某甲,临时起意扩张到其他人,对田某甲其他同伴特别是本案被害人李某不分青红皂白,持刀追砍,对李某来说,方某等人的行为是无理、无故的,方某等人对李某等人的随意追砍,反映了其对社会正常秩序的藐视。从行为发生的场所看,发生在人员流动频繁的酒店门口,在这样的公共场所随意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客体已不仅仅是伤害公民身体健康权,而是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从行为后果看,李某被殴打致轻伤,该后果属于情节恶劣。所以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