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晨微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大量网民转发朋友圈表态支持一律判死刑,这显然是过于偏激和不理性的做法。网民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希望借此严惩此类犯罪,但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并不是从来都没有出现过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的情况。“一律死刑”不仅不符合司法规律和立法原则,更不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趋势。法律是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它的严谨性并不以同情和理解这种感性的元素为转移,争论的焦点在于拐卖儿童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是否该一律判死刑”、“情节多严重才能判为死刑”。
拐卖儿童罪在我国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典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所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总所周知“杀人偿命”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然而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仍然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的犯罪在现实中仍然无法禁止,之所以说现行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比较重的,是因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五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却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一致认为只有判他们死刑才能威慑犯罪分子从而收敛起来,但事实上总是事与愿违。大家首先应该认识到我国刑法对于该罪的量刑已经属于比较重的刑罚,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
拐卖儿童罪是否该一律判死刑?我们应该认识到严控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中国刑法的方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罚修正案(九)取消了九个死刑罪。慎用死刑、减少死刑是党的一贯的主张,党之所以在死刑政策上作出适当的调整不仅是为了考量不同的社会秩序状况,更是为了满足维持社会安全的需求。当然我国在减少死刑适用的同时并不意味着适用死刑就不严谨了,相反这也正体现了我国在对死刑适用上的进步,将死刑的适用范围确定的更加精确和规范。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就是说“惩罚应于恶性成正比”、“罪责刑相适应”。网友们一致赞成“一律判死刑”和所谓的“一刀切”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甚至有可能把他们推向关注的焦点,激怒他们把拐卖儿童从单纯的生意变成“砍头的生意”,死刑并不能解决问题更救不了孩子。废除死刑既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如果一律判死刑,非但违背了我国人道主义的精神,也不能凸显法律的公正;如果一律判死刑,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他们的逃亡可能会带来社会的不安定,引发更多的犯罪;如果一律判死刑,被拐的孩子会陷入危险境地,增加警察抓捕罪犯的困难。
拐卖儿童罪什么情况下才能判死刑?我国刑法对该罪的规定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的模糊性在于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法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神化它而应该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从根源去解决问题。刑法的规定严格是为了凸显刑罚的效果,发挥刑法的威慑性,使没有受到应有处罚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拐卖儿童的现象为何频发?一是买方市场需求大,销路顺畅。二是高额利润驱使犯罪分子不顾一切铤而走险。三是拐卖儿童作案简单安全不易被揭发,即便被揭发也不易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目前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如何让被拐卖的儿童得到解救,所以说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相比于在立法司法上加重刑罚更有意义,讨论如何能让更多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网相比是否一律判死刑更有意义。
大家必须认识到只要有利益驱使就会有人愿意冒险去犯罪,想用一律死刑去威慑罪犯、杜绝犯罪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用法律去减少犯罪,对待犯罪分子做到理性的刑罚——将惩罚与恶性成正比:依据拐卖妇女儿童人数的多少、犯罪时间的长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去判罪量刑。法律之所以将刑罚有所区别是为了让罪犯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以警示他们早日悔过。我们不能因为罪犯实在可恶伤害了公共的安全和感情,就不管他们犯什么罪,就全判死刑。我们作为国家的一份子,更多的时候不是简单考虑是否判死,转发朋友圈发泄内心的愤怒,而是深入到死刑的适用上、深入到完善国家儿童安全体系上,从根源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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