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能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本书作者立足于西方社会的法律运作情况,引用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学者理论,以及大量案例,进而层层剖析法律价值在社会运行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并着重分析了在各种基本价值互相冲突的情况下该如何对之加以权衡的问题。西欧的法律,部分源自罗马法,部分源自日耳曼习惯法,作者把一些基本价值的理论,从希腊法到罗马法为我们揭开历史的源头,然后把近几个世纪的西方法学家的理论加以罗列和对比,从而展现出理论发展的整个历程,最耐人寻味的是以大量的实例来为我们解释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以及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书中探讨的是西欧法律,对于东方的法律鲜少涉及,使得我们无从书中得到关于对比东西法律的信息。读这本书的意义何在?清朝末期,人们翻译学习西方名著,“师夷长技以制夷,窥探富强之术,佐治更张,揣索法理,求体用之变。”今天,我们研读此书的目的则是感受法律的普适价值、学习法律的思维模式。学习与研究法律精神,并探究其真正的价值所在。
本书开篇即提出西方社会的核心法律价值: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价值都不可缺少,而且,三者之间的平衡十分微妙。人们都希望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秩序,但人们同时还希望法律能促进公平。另外人们还希望,法律保护自己不受过分热心的政府和对政府百依百顺的立法机构的妨碍。”笔者细读第二章《法律与社会价值》后,结合全书,对秩序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进一步探讨。
所谓秩序,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运转过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博登海默,1974)。和谐的社会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去化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和矛盾。
这个问题看似“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循环论证,实则不然。是先有了社会秩序,这种秩序被人们广泛认可,于是就产生法律来维护这种秩序;还是有人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某种秩序,于是就通过法律创造了这种秩序?
“某些规则一旦强大到对社会组织产生足够大的影响力,便被确认为法律,而其他规则则逐步成为纯粹的社会习俗。”法律的根基在于人民观念的普遍一致,这种一致即是说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明显,并且人们有发表自己看法的自由。这种一致性使得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才能在社会历史的变革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一致性的获得有赖于法律对价值的追求,理当大多数(大于三分之二)的人民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大家公认的社会秩序,这个时候需要制定规则,来维护秩序,维护人们的交易安全,这个规则就成为法律。
然而,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另一方面则是立法者的主观性。人们以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维护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约束彼此行为的自然秩序,在社会进步后,人们会形成新的秩序,但法律还来不及反应,不能即使调整,这个时候的法律就不适合生存。于是,需要不断改善立法,面对新的社会秩序,完善立法。可立法者毕竟只是一部分人,当这部分人认为社会应该有某个秩序,于是用法律去创造某个秩序或者立法者认为不存在某种秩序,没必要立法去维护时就会出现立法不完善的问题。法律价值的产生与发展最根本的是来源于人文社会基础,不该单纯依赖于立法者的制造和法院案例的实践。
“没有冲突,社会就会呆滞,就会灭亡。关键在于社会必须对冲突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冲突不以将会毁掉整个社会的暴力方式而进行。”在原始的自然秩序中人们通过道德标准来约束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道德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维护秩序的需求,于是,就运用法律来维护秩序。社会秩序就在法律和道德的两种力量下来维持。秩序在法律价值中占首要地位,维护社会秩序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的先决条件。
法律价值的维护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当规则已不能完美的解决问题时,还有适用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最后还可以诉诸事物的本质。“如果无法适用辅助标准,也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有利原则,那么,法律专家们将求助于大陆国家所谓的‘事物本质’来适应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
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形成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秩序无疑占到最重要的地位。如何发挥秩序的作用,实现利益衡平?
为了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法律要求社会成员的道德信仰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性。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仅通过法律来维持,也不是仅通过道德来约束,而是二者共同作用下的社会秩序。“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一封无人收启的死信;而强制力如果被不适当的人所掌握,那么必将使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一切预防措施都受到损害”。因此,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的首要选择。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发挥秩序的功能,实现利益衡平。
[1]胡钰.<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 之书评[J].法制与经济,2007(11).
[2]李宏权.法律、道德与社会秩序[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