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理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十九世纪中叶,普鲁士政府实行了令人深恶痛绝的书报检查制度,其本质上就是遏制言论自由,禁锢人们思想的工具。出版自由受到限制,思想传播便受到阻碍。为了挣脱书报检查制度的束缚,获得出版自由的机会,马克思发出惊人呐喊——“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①这是马克思对法与自由二者关系的高度概括与完美阐释。虽然马克思最初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争取出版自由,抨击普鲁士政府不合理的制度。但是马克思的相关法律思想对法与自由的深刻探索及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马克思的法与自由观为基础逐步演化成马克思主义的法与自由观,同时也为法的理论体系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道中,国家长时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关于国家的起源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以及随之而来的阶级矛盾。要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保持国家的稳定发展,缓解私有制带来的残酷剥削是必要前提。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以统治阶级为主导整理出一系列有效的规则来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这些调整国家内部社会关系的规则即为法律。既然是为了协调冲突,缓解矛盾,那么法律便不是统治阶级只根据其自身利益而肆意制定的。良法还必须兼顾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超出被统治阶级容忍底线的法律只会是恶法。
与法律如影随形的便是自由。因为,到目前为止,要保证整个人类社会的繁荣发展,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行靠的不是高压专制,而是令人信服的法律。而得到社会共同体普遍认可的法律必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其自由意志的法律。因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人们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产物,因此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被赋予自由意志权力的人们才能更好地阐释法律的本质含义,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发挥法律的作用。人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思考、行为,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法律保障人们自主思考、行为,也就是捍卫了人们的自由。另一方面,自由并非无限制地扩张,而是始终处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
法与自由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对立统一,却又相辅相成。法是自由的忠实捍卫者,为自由在适度的范围内开辟生存空间。与此同时,自由的存在与发展也为法律的完善起到不可磨灭的重大作用。“自由只能是对必然性的认识,以及遵循这种认识对客观世界进行的改造。”②而法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必然的存在,因此,自由要符合法的规律。不容否认的是,法与自由正处于天枰的两端,并且在不断变化。因此,二者之间的支点也不会是永恒不变的。一旦支点没有根据实际变化的情况调整好位置,法与自由的天枰就会失衡。随之而来的恶果也是令人难以承受的,法变为不法,自由也成为不自由。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进步,而自由也随之发生新的变化。例如同态复仇在古罗马时期是合法的,《十二铜表法》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只限于同等级的人之间适用,但不容辩驳的是,同态复仇在当时是处于法律所保护的自由范围内。而在近现代,同态复仇则越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也就无法展现自由的真谛。
自由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必然要求。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人,除了自然属性,更应该考虑其社会属性。“只有把人看成社会存在物时,才可能把握人的社会本性。”③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则,只有遵循法律,才能更好地实现自由。“自由受着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制约。”④而法律则是认识能力与认识水平的现实表现。因此,自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是相对静态的规则,伴随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另外,法律为了协调各阶级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妥协性。因此,即便是被冠以“良法”名号的法律也不可能尽善尽美。符合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预期的法律更是不可能存在的。“自由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讲都是相对自由,不是绝对自由。”⑤个体的绝对自由就意味着他人、集体、社会的不自由。正如每位公民都有言论自由,但并不代表每个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捏造事实,随意诽谤他人,或者恶意揭露他人隐私。因为这些行为是对他人自由的侵害。若可以随意损害他人的自由,那么自由受到侵害的人便有权反击加害者,如此循环往复,每个人都会成为不自由的奴隶,陷入不自由的囹圄中。至于个体发表对于社会、集体、国家有危害的言论更是对自由最大的蔑视。这样的行为看似实现了其自由权利,实质上却扰乱了整个社会的秩序。社会整体不稳定,那么作为社会生活组成部分的个体又如何得以保全,更勿论其自由权利的行使。因此,从表面上看,法律似乎是禁锢自由的工具,是自由无形中的枷锁,但实质上却在最大限度上保卫了人们的自由。
维护、保证人们的自由是法律的义务。法律的本质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而自由的空间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更有利于法律的完善与进步。2003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孙志刚案件”从反面充分论证了法律对自由的重要意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经受住实践的考验。其不合理地限制了公民孙志刚个人的人身自由,又在其他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得孙志刚不可挽回地走向死亡之路。孙志刚以自由和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是收容制度的废止,并迎来一部新的法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实际生活中,自由受到的侵害会适时给法的现状敲响警钟。法律因此得到完善进步,也能更好地维护人们的自由。
马克思主义法与自由观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实际情况抽象出来的,最终也必将回到实际中去,以理论指导实践。19世纪40年代,普鲁士政府颁布书报检查令,使得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自由人士深受其害。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随后不久提笔撰写论文抨击普鲁士政府的这一举措。针对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着重强调了出版法的重要性,并为自由摇旗呐喊。马克思主义法与自由观也由此开始形成,并有力地揭示了书报检查制度恶的一面,对于促进当时社会思想的进步有重要意义。
法律与自由一直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社会生活。2004年,人权入宪正是法与自由双重作用的效果。人权的内涵非常丰富,人的自由是其首要标志。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的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将人权明确载入宪法,表明法律尊重并认可人的自由。人权入宪绝非偶然事件,而是法与自由思想日臻完善的结果。随着社会实际生活的发展,自由领域的扩大势在必行。法律根据实际情况对自由的范围进行调整,在适宜的程度上进行扩张,使其符合现实情况。
最近曝出的多年前的冤案,正好从反面见证了法与自由对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在以前,法与自由的思想体系还不完善,并没有深入人心,这才间接形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甚至有些案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如今,法与自由观在不断完善,促使法的体制的不断进步,进而为整个社会的发展运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 注 释 ]
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76.
②黄楠森.问题中的哲学[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10:152.
③陈先达.走向历史的深处马克思历史观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08:48.
④高清海.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06:450.
⑤杨建毅.自由的认识与基础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当代意义[M].甘肃:甘肃人民出版社,2008,04:20.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黄楠森.问题中的哲学[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
[3]陈先达.走向历史的深处马克思历史观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4]高清海.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下册)[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
[5]杨建毅.自由的认识与实践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当代意义[M].甘肃:甘肃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