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的良性对接

2015-02-06 22:01:55包红光,杨翠兰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法治

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的良性对接*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湖南省教学改革项目《地方高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湘财教指[2011]93)和2014年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湖南省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4BZZ189)的成果。

包红光杨翠兰

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永州425199

摘要: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互动合作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可以从调整地方高校法学研究定位、运用地方法治资源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加大高校法律服务地方的力度等几个方面实现二者的良性对接。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地方法治建设;良性对接

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包红光(1981-),男,湖北荆州人,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杨翠兰(1966-),女,湖南益阳人,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制史。

服务社会是高等教育的职能之一,地方高校人才密集、知识密集,可以为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整合地方高校法律教育资源,服务地方法治建设,是地方高校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面临着严重的发展瓶颈,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学生质量不高,就业率连连下降,科研成果缺乏针对性,通过地方法治建设引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是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必然出路。如何实现二者的良性对接与合作共赢,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互动合作的现实意义

(一)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如何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当其冲的是培育公民尤其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对法律的信仰。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内核,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还十分淡漠,信权不信法,遇到事情不是按规定的程序办,而首先想到的是走关系;发生纠纷,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选择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普通民众相比,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受几千年封建传统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非常淡薄,很多决策的出台缺乏法律依据,具体的行政执法也不遵守法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恣意行政屡屡发生,严重阻碍了地方社会法治建设,影响了地方社会的良性有序发展。要解决以上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于法制教育和法治启蒙,构建地方高校法律教育资源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互惠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法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法律人才的全面参与。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1]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法治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培养适应地方的合格法律人才,并致力于服务地方社会,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者的良性对接,有利于更多的法律人才参与到地方社会法治建设当中,全面提升地方政府的法治化水平。

(二)是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如上所言,当前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面临着严重的发展瓶颈,归根结底在于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对地方的关注不够,对实践的关注不够,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理论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其强大的生命力,法学教育不能仅仅是象牙塔里的说教和从理论到理论的逻辑推演,而应当立足社会,立足地方,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强调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与对接,不仅有助于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明确发展定位,拓展办学空间,增强办学能力和办学特色,还能进一步提高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法治文明建设也能够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地方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既催生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又为法律教育事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在一个法治文明相对发达的地方,才有良好的法律氛围,法律人才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找到合适的平台服务地方法治建设。[2]从这个意义上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的良性对接能够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互利互惠。

二、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良性对接的实现路径

(一)调整地方高校法学科研定位,着力研究地方法律

问题

科学研究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职能,也是高校教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当前我国高校科学研究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往往是什么选题热门就一窝蜂的涌上去,而完全不考虑自己学校的类型、层次和背景,难以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笔者认为,地方高校学术资源有限,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地方高校法学研究没有必要过多的涉足宏观的、高端的法学理论领域,而应该立足地方,脚踏实地,依托地方法治资源,以一个法律人的眼光来审视地方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在实证调研、学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和方案。比如,可以就地方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拆迁补偿、拖欠工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解决、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等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和法学研究,为地方政府建言献策。在此过程中,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也能够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提升自身的影响力,为自身赢得更多的发展空间。

(二)充分运用地方法治资源,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当前,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不准,教育理念落后,培养内容和培养手段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低下,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正是有鉴于此,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召开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高等法学教育综合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方式。①笔者认为,地方高校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该立足地方,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服务地方、服务基层的法律人才,在教育理念上应该更加注重实践环节,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教学内容上,要改变全国一盘棋的大一统局面,除主干核心课程之外,要根据当地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开设有关课程,在培养方式上,要注意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在实践中学生知识,锻炼能力。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核心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目前地方高校法学院系的老师往往是从学校毕业就直接走上高校教师岗位,实务经验匮乏,个别从事兼职律师的老师也没有将实务工作与教学联系起来。另外,法学院系的法律实践的平台也相当有限,很难全部满足学生实践的需要,这些都极大的制约了法律职业教育。

笔者认为,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应该实行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打破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藩篱,畅通理论与实务的交流渠道,有效缓解教学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高校可以考虑聘请政府部门的相关领导、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定期为学生授课或讲座,以拓宽学生视野,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此过程中,党政领导、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也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高校可以委派法学专业教师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挂职锻炼,进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提高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并能在此过程中发现地方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开展科学研究。其次,高校法学院系要加强和当地政府的沟通合作,由地方政府协助高校做好学生的法律实践、实习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和机会帮助学生完成实习实训活动。

(三)不断加大高校法律服务力度,丰富法律服务形式,服务地方法治建设

为地方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资源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法律实践,也能有效提升法学院系师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提高法学院系在当地的影响力,实现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主要可以采取如下几种形式。

1.为地方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有着丰富优质的法学资源,地方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听取法学专家的意见,或者是直接委托法学专家起草相关文件,能够确保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效性。在进行重大决策之前,召集各领域的专家(包括法学专家)进行讨论、咨询、论证,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证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2.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增强公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当前我国很多公务人员尤其是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还有着很强的“官本位”思想,法治意识淡漠、法律知识积累不够,很容易出现违法行为。在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约束其公权力之外,还应该对他们进行定期的法律培训,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无疑是最佳的人选。

3.为地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法律援助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经费远远不够,人员严重短缺,覆盖面太过狭窄,法律援助质量不高,制约了法律援助制度功能的发挥。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有着丰富的优质法学资源,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师生参与法律援助有着先天的优势,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地方高校法学院系的交流与合作,不仅能够缓和法律援助人员短缺的问题,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对于促进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4.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共同参加法制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常识和法治观念。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普法宣传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地方政府财力物力投入有限,以及民众对政府的抵触情绪,法制宣传的效果不太理想,制约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同时,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要密切联系普法志愿者,尤其要注重发挥当地高校法学院系师生在普法宣传方面的作用,可以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家宪法日、暑期大学生三下乡实践活动为契机,鼓励师生送法下乡,送法到社区,并为法学师生进行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搭建平台,提供相应的便利,必要的时候提供一定的经费补贴。

三、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互动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转变观念,放低姿态

在地方政府与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合作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于一个被监督者、被教育者的位置,这对于长期以来有着天然的优越感、往往以管理者、支配者身份示人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难接受的转变,也极容易成为地方政府和地方高校法学院系互动合作的障碍。但是,这一转变恰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经历的“阵痛”。因此,在此过程中,除了要求地方政府党政领导具备应有的政治智慧之外,还要不断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认识,转变其观念,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资源与地方法治建设的良性对接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地方高校应及时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师评价体系

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互动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可能会和高校现有的教学管理制度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的教学管理模式还是过于僵化,不利于教学改革的开展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地方高校应适当放松管制,将管理的重心从注重过程管理逐步过渡到强调结果考核上来,为改革的实施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另外,利用地方法治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教育教学改革,会占用老师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加大老师的工作量。而高校现有的教师评价体系还是以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为参照系的,尤其是高校的职称评审仍然将老师的科研成果作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评价标准。这些都不利于老师在改革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及时改革地方高校的教师评价体系,学校以及院系可以在年度预算中设置一笔专项经费,对参与互动合作和实施教学改革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和奖励;另一方面,可以尝试改变现行单一的职称评价体系,在职称评审过程中重点考虑教师的教学成绩尤其是教学改革方面的贡献与成效。这在部分地方高校已经开始了尝试,比如有些高校规定可以申报研究型职称和教学型职称,有些高校已经将教学业绩纳入到职称评价体系当中,与科研同等对待,有些高校(如笔者所在的学校)对于教学成绩特别出色的,可以适当减少科研成果方面的要求。[3]

[注释]

①参见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第19条.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从法律职业到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4).

[2]曾鹏,汪燕.整合高校法律教育资源,促进地方法治文明建设——以宜昌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为背景[J].三峡论坛,2012(3).

[3]包红光.法律诊所在劳动法教学改革中的运用[J].法制博览,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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