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交警跪地执法”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分析

2015-02-06 22:01:55黄红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

“邯郸交警跪地执法”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分析*基金项目: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博士点学科建设和上海市研究生创新教育项目。

黄红

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34

摘要:执法活动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属于社会活动,是实践的一种,亦称执法实践。此次“邯郸交警跪地执法”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对于交警的执法行为褒贬不一。也许很多人会认为“交警跪地执法”体现的仅仅是交警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按章办事而已。但事实远不止此,其中不仅表明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更是蕴含着深刻的哲学智慧,尤其其中体现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的思想值得我们对其进行解读。首先,“交警执法”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其次,“交警跪地执法”促进了交警以及人民对于交通法规以及社会心理的深刻理解和认识,表明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发展动力;最后,“交警跪地执法”体现执法交警能够把理论与实践做到完美的统一结合,故此本文主要从这几个部分对此次事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交警跪地执法;理论与实践统一;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黄红(1987-),女,汉族,安徽阜阳人,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博士生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28日是邯郸市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第一天,交警某大队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一车辆驾驶人涉嫌酒驾,当民警进行酒精测试时,该驾驶人的母亲跪在道路中间为儿子求情,要求民警对其儿子免于处罚。当时正值上班高峰,路上来往车辆较多,车速较快,为保障该车驾驶人及其母的安全,尽量避免围观群众产生误解,民警也跪下来向其母耐心解释酒驾行为对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危害。

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实践观

马克思主义讲的实践就是人们所从事的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自身的感性物质活动,是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通过相互作用而实现统一并使人类获得生存、发展和解放的社会历史进程。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实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它是从科学实践观出发,建立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上的辩证唯物主义。

科学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础。它确立了认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的根本途径,即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与发展是在实践活动中实现的。阐明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实现了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它把实践理解为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揭示了人和社会的实践本质。它把人类历史归结为在本质上是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方式的历史,用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去说明人和社会的历史发展,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去解释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二、“交警执法”是社会实践活动

实践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范畴,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①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最重要的是深入实践。社会生活的各种事物、现象尽管表现形式不同,本质上都是实践的产物。②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市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③此次事件中的“邯郸交警跪地执法”的活动从本质上看也必然属于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是执法实践,当然也属于社会实践,是社会实践活动。

实践是人们为了满足一定的需要而进行的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物质世界的活动。由此看来,实践首先是客观的物质活动,然后实践又是人类自觉的能动活动,即具有主观性。概括说来,实践既不是人的主观的精神活动,也不是人的客观的物质活动,而是人的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统一。因此,对于实践这样一个关系全局的重要范畴的理解,不能把它看成是一个凝固的、抽象的东西,而应从多方面去剖析、理解、认识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更加明确和精炼的语言概括了劳动实践的过程和构成要素,实际上是从劳动的过程和要素的角度为劳动实践做了科学规定。他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④“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⑤即是说劳动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并运用劳动者自身的自然

力和外部自然力、机械力作用于劳动对象,使劳动对象发生适合于人的需要的变化的一种活动。⑥同时,人的劳动不同于动物的活动,人的劳动不单纯借助于物质力,它必须有主观因素的参与,主要表现为劳动主体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地从事自己的劳动实践活动。当然,这里谈的物质生产劳动只是实践的一种基本形式,而不是实践的所有形式。其他的实践形式虽然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有异于劳动实践,但基本构成却是一致的,即任何实践都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是主体借助于中介指向客体的一种现实的活动过程,其基本构成要素是主体、客体和中介。⑦

由此可见,执法活动也是实践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结构与劳动实践有诸多相似之处,即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是主体借助于中介指向客体的一种现实的活动过程,其基本结构和构成要素也是主体、客体和中介。正如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一样,交警执法实践活动也同样具备这些要素,即由执法目的、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方式和执法工具等要素构成。概括起来就是执法实践是执法者运用执法工具和执法依据,并运用执法者自身的自然力和外部自然力、机械力作用于执法对象,使执法对象发生适合于社会需要的变化的一种实践活动。

具体而言,在此次“交警跪地执法”的执法实践中,交警执法的目的是保持交通顺畅,力保行人出行方便,最重要的是保障人身安全,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出行环境。作为执法者交警依据的是人民的意志制定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合情、合法地执法,使用了正当的执法工具和执法方式。但此次事件中的执法对象——涉嫌酒驾的驾驶员及其母亲由于没有遵守国家法律,抵触执法的顺利进行,致使交警的执法碰到了阻碍,所以此次交警的执法不能顺利的实现执法的目的。邯郸交警为了实现执法目的,交警并没有恪守陈规,而是采取了应对特殊情形的特殊方式继续完成执法,耐心讲解执法的目的及意义,赢得了多数人的赞美。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交警执法”是社会实践活动,具备实践应具备的构成要素,即社会生活在本质都是实践的。但此次事件也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法治之路的艰辛,在我们一味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才能让守法者更能遵守合理的执法也是我们应该加强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三、“交警跪地执法”表明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发展动力

毛泽东50年前曾讲过,“人的思维、认识是天生就有的吗?还是上天赐予的?这些是不可能的,否则刚出生的还在为什么没有思维能力?为什么不同人对于事物又不同的认识和看法?这些都足以表明思维、认识他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脑子中固有的,更不是上天赐予的,而是在慢慢进行社会实践中获得的。”⑧这表明实践在认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上,人的正确思想的产生是一个过程,即从实践到认识、又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正如列宁曾经这样概括:“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就是认识真理认识客观实在的辩证途径。”⑨

首先,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基础。人是在实践中通过感官活动接触事务的表象,并透过现象发现事物的本质,达到对事物的深刻性、规律性的认识。在人的感性直观中,只能反映事物的外部联系,只有以实践的方式改造和探索事物,使之暴露其内在联系和规律,才能达到对事物的深刻性、规律性的认识,从而依据这一理性认识反过来指导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总之,“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通过人的思维活动把握的,而人的思维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进行的社会实践。”⑩所以,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促进人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也因此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的继续进行和发展,即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其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的需要推动认识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人类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人类的思想进步和理论创新。同时,实践不仅产生了认识的需要,而且不断地为认识的发展提供条件和手段,包括提供经验资料、实验仪器和工具等。

总之,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基础;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也是认识的目的。反观此次“交警跪地执法”,这个执法实践促进了交警以及人民对于交通法规以及社会心理的深刻理解和认识,这个过程正是使交警、各立法、执法者以及广大人民不断对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执法方式、守法情况以及社会环境的清晰认识的过程。

首先,对于此次执法的跪地交警而言,在执法实践过程中,使他们不断认识到执法并不是恪守死的法条,而是应实施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执法交警不但认识到执法应从实际出发,更认识到实践是认识的目的,于是在他们新的认识的指导下,他们做出了适应事情解决的实践——跪地耐心劝解。其次,对于违法者而言,将心比心,使违法者无地自容,也更能使违法者深切体会执法者的不易和社会依法执政的进步。再次,对于广大人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也同样对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环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为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广大守法者敲响了警钟,更有利于以后实践的进行,起到了很好的指导性作用。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大力强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限公保私,但是现在却出现了执法者无奈给违法者下跪的执法“笑话”,这不得不让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广大守法者停下来前进的脚步,认真地反思以后的法治建设的方向,否则我们的法治建设只会南辕北辙,永远实现不了目标。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把握这个精髓,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即凡事都应理论联系实践,一切从实际出发,主客观辩证统一地来认识并解决问题。所以説,此次的“交警跪地执法”给我们新的启发和认识,让我们认识到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存在的严重危机,是法治建设道路上的至关重要的一枪。

四、“交警跪地执法”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中产生了新的工作作风,这主要就是理论联系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⑪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再次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一定要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如果不结合,那就不行。也就是说,理论与实践要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⑫

首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是由马克思主义的本性决定的。马克思主义从来不是脱离实际的抽象理论,而是适应工人运动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为追求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服务的。马克思主义始终是和工人运动的实践和社会主义的实践紧密在一起的正是这样的结合,既推动了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又促进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的发展。⑬否则,就没有中国革命的胜利、建设的完成、改革的成功,就没有毛泽东思想的产生,也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立。因此,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由马克思主义自身决定的。

其次,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既是理论的需要,也是实践的需要。从理论层面而言,不和实践相结合,则是空洞的理论。理论认识来源实践,没有脱离实践的空洞的理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和发展;同时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理论的指导性作用。反之,理论一旦脱离实际,就会成为僵化的教条,没有实际的意义。从实践层面而言,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正如列宁曾经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

最后,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必须反对教条主义和实用主义。江泽民指出:“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丢掉老祖宗,是错误的、有害的;教条主义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也是错误的、有害的。”⑭教条主义,看起来是注重理论,源自“本本”,实际上违背了陈云同志的“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思想,脱离了实际,太过僵死,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所要求的与时俱进的品质。教条主义不仅绑架了理论,更危害了实践,所以必须反对教条主义。实用主义恰恰与教条主义相反,看似重视实践,但往往伴随有严重的主观倾向,肢解理论,强拉硬扯到实践上,使实践与理论都受到很大的伤害。因此,也必须反对实用主义,只有理论联系实践,才能摆脱教条主义和使用主义给我们的理论和实践带来的伤害,才能找到真正的出发点,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交警跪地执法”事件中,一开始交警严格依据交通法规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执法,是严守教条的。但是随着事态的变化和事件的发展,交警不是依然谨守死的法规,而是通过现象认识到事情的本质——不是一般普通的执法。此时交警针对当事人本身,从实际出发,依据对实际情况的新的认识来指导他接下来的实践行为,及时转换了执法方式,采取了不同寻常的应对策略,而没有像我们时常看到的暴力执法,目的是更好、更快地实现执法目的,保障交通顺畅和出行方便以及人身安全。体现了典型的理论联系实践的执法品质,是非常机智果断的执法策略,更是一种大无畏的精神,是我们依法执政的进步。

五、结语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重在强调物质实践,即劳动实践,强调主客观的统一,强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当今社会更具有现实意义,对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实践问题,具有强烈的指导意义。此次“交警跪地执法”事件中,体现了这两位交警作为国家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养,其中处理事件的过程更是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智慧,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哲学思想,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这次事件不仅从正面表明我们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初见成效,同时也从侧面警示我们进行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私权的保护,有时私权利也是阻碍法治建设的利器,所以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是应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接下来进行法治建设应思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任重道远。

[注释]

①兰明.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再理解[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 (2).

②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35.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恩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5-136.

④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01.

⑤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02.

⑥兰明.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再理解[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02.

⑦兰明.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再理解[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02.

⑧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20.

⑨列宁.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35.

⑩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41.

⑪毛泽东.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93.

⑫毛泽东.毛泽东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90.

⑬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51-52.

⑭江泽民文选-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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