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艳敏案有关法律问题及其处理
胡道明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为了救济个体的不幸而存在的。针对郜艳敏案,法律必须做出回应。对牵涉其中有关人员的刑事问题,必须做出刑法处理,对侵犯郜艳敏民事权利的有关行为,民事法律应对郜艳敏实施救济,恢复本应属于其本人的人格利益。
关键词:郜艳敏;刑法问题;民法问题;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3; D914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胡道明,男,安徽舒城人,法学硕士,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7月28日,一篇名为《最美乡村教师候选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被网友翻出,引发巨大争议。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位历经苦难的弱女子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吸引人们从不同角度表达自我情绪和观点。笔者认为,郜艳敏案牵涉的道德和法律问题颇为棘手,存在着两难困境。但我们不能因为自身的站位而肆意宣泄自己的情绪,归根到底,法律需要做出回应,为该事件的合理解决,寻找最佳方案。关于道德方面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笔者仅就郜艳敏案牵涉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提几点拙见。
郜艳敏案首先涉及的应该是刑法问题。其实,在郜艳敏案背后,是社会公众持续已久的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痛恨。保护妇女儿童、捍卫家庭,应该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目标之一。为此,公安部打拐办主任表示,“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已部署当地警方调查”。另外,对于只有400多人的下岸村,竟然有30多名被拐卖妇女!面对如此冷冰冰的数据,有关部门竟然置之不理,漠然视之。
(一)对于人贩子的刑法处理
从媒体和网络的爆料来开,郜艳敏在被拐卖的过程中,遭受了非人的折磨和痛苦,人贩子的拐卖行为严重侵犯了郜艳敏的人身权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直至适用死刑。根据我国的刑法实践,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原则,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1]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妇女3人以上的、或者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或者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买主的刑法处理
套用一句广告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在法律的严厉打击之下,拐卖妇女儿童仍然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潜在买家的存在,所以,对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中,对买主的法律制裁就显得顺理成章。尽管郜艳敏向媒体表明是其公公当年救了她,而且是在其央求的情况下,出了2700元救了她,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作为买主,其公公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在收买以后,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牵连关系,但根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郜艳敏丈夫的刑法处理
从相关媒体报道来看,郜艳敏的公公收买郜艳敏目的是给其儿子—一个羊倌做媳妇,这个人就是郜的现任丈夫。该羊倌明知其父郜艳敏是收买的,仍然强迫郜与其成亲,对郜实施监禁,与其父涉嫌的相关犯罪为共犯。为制造既成事实,违背郜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另外,在郜艳敏伺机逃跑后,对郜实施暴打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对郜实施家庭暴力,涉嫌故意伤害,也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四)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的刑法处理
对于只有400多人的下岸村,竟有30多名被拐卖妇女,郜艳敏是其中之一。从这个数字来看,如果说有关部门毫不知情,令人难以置信。通过这些数字,只能得出一种结论,即有关部门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应当以故意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以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要严格依照刑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刑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郜艳敏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但其备受磨难的经历以及当下所处的环境,使得她行使民事权利的手段存在障碍和缺陷,阻碍其自由意志的实现。如康德所言:“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立无二、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通过权利的概念,他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2]法律要做出回应的是提供救济,恢复本应属于她的人格利益。
(一)郜艳敏婚姻问题的处理
婚姻自由是个人意志自由在婚姻领域的重要表现之一。结婚是个法律概念,它要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郜艳敏和上文提到的那个羊倌的结合过程来看,他们的婚姻是满足不了法律对于结婚的要求的,也就是说,他们的婚姻应该是无效婚姻。那么,法律能否强行解
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呢?这主要取决于郜艳敏本人的选择。如果她选择解除,法律应该支持。如果她本人在没有受到外力胁迫的前提下,选择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法律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为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的稳定性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公安部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公安部、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相关条款指出,“被拐卖时是少女,现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二)郜艳敏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
郜艳敏事件再次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深恶痛绝。但是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肆意消费郜艳敏的苦难,宣泄个人的情绪和观点,已经侵犯了郜艳敏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严重侵犯了她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宁权。郜艳敏本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停止伤害,甚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三)对外界捐赠的法律处理
出于对郜艳敏及下岸村小学的同情,社会外界对郜艳敏和下岸村小学进行了捐款、捐物。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当地镇政府成立了所谓的救助基金会,全面接收外界捐赠。他们给出的理由是,让这些善款得到合理的配置,使全镇更多的苦孩子得到救助。这种蛮横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郜艳敏和下岸村小学的权益。对于针对郜艳敏本人的捐款、捐物,她本人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无论是用于改善其家庭生活,还是作为其他用途,都由其本人自由支配,他人不得干涉。对于针对下岸村小学的捐款、捐物,可以考虑成立救助基金,但也只能用于改善下岸村小学的办学条件。换言之,当地政府截留的捐款、捐物应该返还给郜艳敏和下岸村小学。郜本人和下岸村小学可以向当地镇政府主张自己的权利,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相关诉讼,寻求法律的支持。
另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以郜艳敏给县里“抹黑”为由,经常刁难郜艳敏和下岸村小学的行为,也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83.
[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