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丽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3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当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侵权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而大多数被侵权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我国现有法律有很多不足。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明确。其次,其他法律规定零散不成系统。因此,我国需要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可以使个人信息隐私权得到很好的保障,而且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
在司法实践中,当侵权人侵权后,人民法院在对其进行审判时,被侵权人很难提出证据证明侵权人非法收集、利用其个人信息,司法机关无法受理案件。即使受理后,也无法依据一部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判决,只能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断案,很难保证司法的公正。
齐爱民教授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统一立法模式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些学者认为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规范的设计,应当原则性的规定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立法精神,如果片面强调公权力,就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信息主体的私权利。因此,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参考大量学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德国的做法,统一立法模式下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1.个人信息的界定
(1)个人信息指任何可以描述个人特征或情况并能直接或间接地识别出特定个人的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
(2)个人信息的内容包括:第一,与人身有关的信息,如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学习履历,工作履历,联系方式等。第二,与财产有关的信息,如个人的财产状况等。
2.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界定
(1)个人信息隐私权指公民合法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自然人、法人、机构或组织等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权利并对其信息享有决定、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2)个人信息隐私权包括内容: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支配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采集、收集、处分等过程中的亲自参与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维护权、提出特别保护申请权、控告权并禁止其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
3.规定信息享有者的权利、收集者的义务
规定信息享有者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支配权、知情权、保密权、更正权、维护权,个人信息采集、收集、处分等过程中的亲自参与权,向有关信息处理部门提出特别保护申请权,对信息采集者的控告权并禁止其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
信息收集者的义务包括对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合法收集、使用、处理的义务,必要情况下公开个人信息的义务等。
4.规定直接原则、个人参与原则、公开原则、限制收集和使用等原则
在借鉴美国、德国立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规定原则如下:
第一,直接原则即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等行为应直接向本人进行,信息享有者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此行为。
第二,个人参与原则指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等过程有权亲自参与、知悉、修改,同时可以向相关信息处理部门提出特别保护的申请,对信息采集人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并禁止其使用。
第三,公开原则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当保持公开,本人有权知悉相关情况;应当存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与利用的公开政策;应当提供可行的手段证实个人信息的存在、被使用目的以及持有人身份和住址①。
第四,限制收集和使用原则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应当加以限制,收集和使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公正的手段;必要时,应当得到本人的同意。
第五,安全保护原则指要以合理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发生意外的灭失、泄露等风险。
第六,其他原则。
5.规定救济赔偿方法
在信息主体受到侵犯后,救济赔偿方法有:可与侵权者协商,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若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就双方争议进行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 释]
①王海燕.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11.
[1]常乐.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研究[D].兰州大学,2013.
[2]张涛.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D].吉林大学,2012.
[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2012(2):10-14.
[4]李贤.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