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业主维权意识

2015-02-06 18:14:50李金金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物权法

李金金

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鞍山 114005



浅谈业主维权意识

李金金

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辽宁鞍山11400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也越来越发达,众多的小区和物业管理机制不断的在各大城市迅速拓展。但大多小区只是过一下形式,并没有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物业管理机制。本文就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现状来分析业主、物理公司、政府部门对业主维权意识的看法,提出几点建议提高我国业主的维权意识和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机制。

关键词:业主维权;物权法;物业公司

一、业主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全体业主开会制定各种条约、招聘和解雇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讨论物业维修费使用情况和制定各个方案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业主投票通过才能具体实施。首先遇到的一个大难题就是,想要把这三分之二的业主聚集在一起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是我国《宪法》规定,三分之二的标准最能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要求。这种会议相当一个民主议程,这就要求小区全体业务有义务来参加此会议。参加任何的民主议程公民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具备民主意识,这就要求所有业主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应该做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在参加民主议程时,应该尽量保留自己的意见,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现代的居民社区主要是以私有财产为主要保护对象,以公共财产为纽带,把各个居民聚集在一起的生活方式。由于各个业主与物业管理者大多都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所以在相处时难免会产生一些难题。如果二者之间相处交流不融洽,很容易导致业主权力不能有效行使。我国《物业法》规定,主要维护的是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的权利,然而很多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并不知道相关法律除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还保护物业公司的权益。而且小区大部分人都不会意识到自身的权益会受到侵犯,虽然人们的物质生活在不断提高,但是各自的精神层面差距还很大,所以业主维权的首要任务就是提高业主的公民意识。

再者,业主要使用合理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很多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时,会采取过激、暴力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对物业办公室进行打砸、拒交物业管理费等等。他们认为这样的方式最直接、最有效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其实不然,采取的这种手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甚至有些方式是违法的,比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把自己的服务水平降到最低,时业主不能完全享受服务等等,而且根据《物业法》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起诉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所以这类方式是万万不可取的,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权利。反而还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我们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严禁抵制暴力手段、不影响公共治安、不侵犯他人权力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洽谈来解决相关物业问题。只有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相处融洽才能有利于整个小区的管理并且为小区带来安宁的相处环境。维权是双方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从而进行谈判,也要学会退让取得双方共赢的结果。

二、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有待转变

相关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是根据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所选物业公司,无论是现有的物业公司还是前期的,如果对业主的服务质量不过关或者影响业主的权益,居民委员会有权利解除与该物业公司的合作业主享受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之所以叫物业管理公司,是因为它是负责整个小区物业事项的唯一机构。通常人们会认为,管理就是一种限制、约束,其实不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实质上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层面的关系,物业公司是建立在业主之上的,它们之间存在公平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来说,一个小区的真正管理者是小区业主自己。物业管理的本质就是通过业主缴纳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来实施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让业主的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减少业主的损失,物业管理完全属于市场服务行为。因而建议相关条例应该把物业管理公司更改为“物业服务公司”,为物业公司进行准确的定位,让其明确自身的服务意识,不要颠倒业主享受权利、自身为其服务的关系,进而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

三、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意识有待提高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来看,小区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快,但是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却止步不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机构,它的主要职能就是最大限度保护业主的权益不受侵害。但经过调查发现,我国的居民小区成立的数量为数不多,这表明行政部门相关职责还没有落实到位,依法行政的意识薄弱。一般的物业纠纷主要有小区楼房质量、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设施使用问题等等。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当地的消费情况,制定出一套符合物业管理收费的价格表。建设管理部门应该提高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检测要求并且做到公正公平的监管开发商的行为。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业主在于物业管理的交流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都不知道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这时业主委员会应该发挥自己的权利,组织小区全体业主聚集在一起,进行一些相关条例、法规的传播,从而来增强业主的维权意识。政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物业管理的规则,使物业管理公司本着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宗旨来为广大业主服务。业主、行政部门、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取得共同进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妥协中双方都获得最大的利益,维权的最好结果就是双方都能最大限度的获得利益,希望在不久后,通过各自的努力创建民主法治团结友爱的现代化新型社区。

作者简介:李金金(1980-),女,辽宁兴城人,硕士,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2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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