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预付消费

2015-02-06 18:14李阳阳叶雨滋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付保证金

李阳阳 叶雨滋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一、预付消费的概述

预付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的消费金额用以消费或储值,得以在以后的消费中比较方便的进行金额扣除,类似整存取零的方式进行消费,在许多情况下,商家会给预付消费的顾客一定的优惠或附加服务。相对优惠和方便的消费方式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进入预付消费的行列之中。

二、预付消费的流行原因(优势)

(一)有利于商家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

商家通过预付消费的方式提前筹得预付金额,获得较充足的灵活周转资金,使得商家的经营有了更大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资金的提前交付会为商家带来一定的资金收益。促进商品销售,同时增强客户忠诚度,稳定客源。消费者通过预付消费的方式提前交纳了费用,那么后续就会进行消费,预付消费一般需要顾客预存较多的金额,从而使得商家的商品更容易销售出去,而且也保证了一定的消费群体,不会轻易的转向其他商家。

(二)消费者消费更加便捷优惠

预付消费能够省去消费者每次出门携带较多现金不安全的困扰,同时,在预付消费的情况下,商家会给与他们的会员也就是预存金额者不同程度的折扣或者优惠,这比在一般情况下要实惠的多,消费者在预付消费中不仅消费更加便捷,而且也获得了更多的优惠。

三、预付消费存在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尽管预付消费存在着商家与消费者的双赢,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项法律规制不健全,管理的不完善,导致了预付消费的发展不完善,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层出不穷。

(一)经营者拿钱后携款潜逃

预付消费是建立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经营基础上的一种消费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仍不完备的状况下,诚信仍然是许多商家经营者所缺失的一种道德信仰。许多商家存在着恶意圈钱,择机关门,携款潜逃等现象,也有商家易主时,原商家并没有妥善处理好与新商家义务的继受问题,而事后的继受主体不承担原有责任义务,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合同也就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主体不知去向,也无法进行实际追偿。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预付消费合同中,往往是经营者预先拟制的,存在很过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往往只对预付消费中比较优惠的地方向消费者进行说明,而那些霸王条款经营者往往不会对消费者进行说明,或者即使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了说明,但如果消费者想要订立预付消费的合同,只能全部接受这些条款。这些霸王条款往往是对消费者及其不利的,例如,有的规定了必须在某个时间内进行消费,否则过期后,预付款中剩余的款项将不会返还消费者。

(三)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

经营者在推销商品与服务时往往夸大其词,用虚假的宣传吸引消费者,而最后往往规定着“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之后消费者使用产品和享受服务时发现实际享用的服务质量与当初的承诺有着实质的差别,或者是经营者增加条款,降低经营风险和责任,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义务,使消费者在之后的实际消费时发觉消费选择权大大减少,有许多服务并不享受预付款时承诺的优惠。

(四)可能导致垄断企业的出现

前面提到预付消费流行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利于经营者抢占市场份额,留住消费者。而这如果出现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本来就拥有雄厚资金以及市场基础的经营者,通过预付消费的方式,牢牢的控制了一部分消费者,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市场份额与竞争力,从而使得其他商家缺乏相应的消费者而濒临倒闭,一旦一片地区市场上同行业其他商家倒闭,那么垄断企业诞生,这可能会对消费者的消费权利产生一定威胁。

(五)消费者个人信息易遭泄露

办理预付消费时,往往需要填写个人的资料,电话、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可能会因管理不善或故意泄露给他人从中牟利,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受到了威胁,但当消费者遇到信息泄露的问题时,往往不知信息是从何处泄露的,从而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四、预付消费的相关规制措施

(一)实行商家准入,报备审批制度

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预付消费的准入规则,同时,准则应尽可能的高,提高准入的门槛,限制一部分经营状况不佳,资金不足的企业进入,以避免以后出现种种问题。通过比照政府颁布的准则,各经营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若符合准则,则可以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实地考察,以确定是否准许经营者可以取得进行与消费者订立预付消费合同的权利。

(二)设立保证金制度

经营者要想取得与消费者订立预付消费合同的权利,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数额应根据商家实际资本以及经济状况确定,同时实行保证金阶梯递进浮动制度,即同阶梯电价类似,经营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签订预付消费合同的权利,若想增加权利数量,则必须缴纳更多的保证金。工商管理部门与经营者应成立一个第三方账户,这个账户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经营者,将缴纳的保证金存入这个账户。若商家出现履行合同义务不力的情况,或者出现经营者携款跑路等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工商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用保证金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三)实行政府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

商家通过报备审批,缴纳保证金,取得可以与消费者订立预付消费合同的权利之后,进行日常的经营活动,工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取得权利的商家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要定期向工商管理部门定期汇报预付消费情况,同时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定期实地检查,也可以进行实地突击检查,同时也要开通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举报等多种消费者举报方式,接受消费者的举报。一旦商家在检查中被发现,或者被消费者举报有履行义务不力的情况,并且出现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应立即取消其取得的权利,并禁止其2年内不允在再次享有这种权利。以后是否能再次享有,则根据其在这2年期间的经营诚信情况。

(四)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提高维权意识

消费者在享受预付消费的服务时,应提高防范意识。即留意商家内的一些经营变化,比如大幅度降低新用户预付消费金额时,要意识到可能经营者可能是在进行圈钱,准备携款逃跑。这时,应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反应,以免遭受损失。消费者应进行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当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权利确实造成损害的时候,消费者更应该通过上述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而不是消极不作为,任由权利遭受损害。

虽然预付消费存在着种种弊端,但其作为当今社会比较流行的一种消费方式,我们应加强法制法规建设,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以避免其弊端在消费过程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让其优点在消费过程中服务消费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黄宗德.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保护[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31(11).

[3]江灿,陆丹彦.对国内预付式消费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北方经济,2012(4).

[4]孔令红.预付消费卡相关法律问题浅议[N].江苏经济报,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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