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损伤学分析在杀人后自杀案件中的作用
孙建1陈光辉2
1.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神湾分局,广东中山528462;
2.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广东中山528403
摘要:对于死亡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案件,尸体损伤方式和死亡原因、死亡性质分析是判断是否属于杀人后自杀案件最直接、最根本的依据,对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本文从一例杀人后自杀案件中的法医损伤学分析入手,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损伤方式进行分析判断,为判断案件性质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他杀;自杀;损伤
中图分类号:D917.9
作者简介:孙建(1979-),男,四川德阳人,中山市公安局神湾分局法医师;陈光辉(1980-),男,河南周口人,中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主检法医师。
杀人后自杀案件是凶杀案件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直接当事人均已死亡,而且现场常常缺乏目击证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有时缺乏客观依据。在检案中遇到现场有两具或两具以上尸体的情况时,如何正确判断损伤机制、死亡性质,从而为案件定性提供必要的依据,是法医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从一例杀人后自杀案件的法医损伤学分析入手,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损伤方式、致伤工具进行分析判断,为判断案件性质提供科学的依据。
一、案件资料
某日中午12时许,有群众在某出租屋一楼4号房内发现高某(男,30岁)及其妻子王某(女,22岁)的尸体,屋内地面及墙壁上见大量血迹,遂报警。据调查走访反映,两名死者在同一家工厂上班,前一天晚上下班后一起吃宵夜;当天凌晨1时许,邻居听到屋内有呼救声,持续约几分钟。
中心现场位于该出租屋的一楼4号房。4号房为南北坐向、门口向南的套间结构。房门为单扇铁门,铁门呈关闭状态,发现时未上锁,铁门外侧有一个金属门闩,门闩上见锁有一把银色的挂锁。房门及门锁、窗户均无异常。房内物品摆放正常,未见搏斗、翻动痕迹。在铁门的东北侧为一张灶台,灶台下方的水泥立柱上发现有疑似血迹。在灶台的西侧地面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呈俯卧状。上身穿一件紫色与白色相间的格子衬衫,下身穿一件黑色的牛仔裤,脚穿一双蓝色的拖鞋,其中左脚拖鞋鞋底发现有疑似血迹。死者双手压在身体下方,双脚自然伸直,死者身下地面见大面积的血泊。在死者东侧地面见一把菜刀,在菜刀刀柄和刀身均发现有疑似血迹。在男性尸体的北侧见一具女性尸体,尸体呈向身体右侧侧卧状,双手和双脚自然蜷缩。死者上身穿一件带有花纹的T恤,下身穿一条黑色的中裤,赤足。死者面部、上身和下身表面均发现有疑似血迹。
在房间的北墙前见一张东西方向摆放的双层铁架床,在铁架床的下铺见蚊帐、布帘、被褥、枕头、衣物等物品,在蚊帐和布帘表面均发现有疑似血迹,在被褥表面发现有大面积的血泊和疑似血迹。在铁架床东南侧为卫生间,在卫生间的南墙上见一个水龙头,在水龙头开关表面发现有疑似血迹,在水龙头的上方墙壁表面发现有疑似血迹,在卫生间的地面见疑似血迹等物品。
1.高某尸检情况
衣着情况:上身穿白底红方格短袖衬衫,右衣领部见一长4cm破口,边缘整齐。下身穿黑色长裤、浅灰色三角内裤,腰系黑色皮带。衬衫、长裤前侧见大量血迹。双足穿蓝色拖鞋,鞋底粘附少量血迹。
尸表检验:尸长152cm。皮肤苍白,尸斑浅淡。双眼球、睑结膜、口唇粘膜色泽苍白。颈前部至颈部右侧见一长12cm×5.5cm创口,创口哆开、创缘整齐,左侧创角低、右侧创角高,左侧创腔浅、右侧创腔深,创口上方见4处互相平行的浅表创口伴划伤;左颈部见2处互相平行的浅表创口伴划伤。左胸外侧、左膝部及其内下方、左胫前、皮下出血、右膝内侧、左腕背侧分别见大小不等的皮下出血。
解剖检验:颈部创口对应下方浅、深肌群部分离断,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离断,气管破裂,创腔深达颈椎右侧侧突。心腔及出入心脏的大血管腔均空虚。双肺色泽苍白。胃内容为黄褐色乳糜状物,约200g,成分无法分辨。十二指肠内见乳糜状内容物。
2.王某尸检情况
衣着情况:上身穿一件带有花纹的T恤,下身穿一条黑色的中裤,赤足,足底未见血迹。
尸表检验:尸长150cm,尸斑暗红色。双眼睑结膜均见多处针尖样出血点,头面部皮肤、口唇粘膜、双手指甲甲床发绀。左颊部、左鼻翼、左下颌、右上额、右耳前、右眼上睑外侧至右眼角外侧、右颧部上方、鼻唇沟处等见大小不等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口唇粘膜内侧见粘膜破损。右肘关节背侧、左上臂背侧、左肘关节背侧、左前臂远端尺侧、右前臂背侧、左膝部下方、右膝部等处见擦伤及皮下出血。颈前部见7.0×2.5cm水平创口,其中右侧创角伴0.6cm划伤。
尸体解剖:气管横形完全离断,内壁粘附少量血迹,粘膜无出血。气管离断处对应下方食管壁划伤,全层无破裂。颈部浅、深层肌肉未见出血。颈部两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无破裂。胃内容400g,基本成型,可辨见青菜、米饭等物。十二指肠未见食糜。
经理化检验,高某和王某心血、胃内容中均未检出常见毒物,尿液中均未检出安眠药成分。经DNA检验,高某左鞋底血迹、卫生间水龙头下方血迹、门后南墙上血迹、卫生间水龙头把手上血迹、门口开关上血迹、床前布帘上血迹、床前蚊帐上血迹、床单上血泊血迹均为王某所留;灶台北侧立柱上血迹、房间南侧墙面上血迹、王某左前臂滴状血迹、现场菜刀上血迹均为高某所留。
二、讨论
法医工作中,杀人后自杀的案件比较常见。由于作案人死亡、目的动机难以明确、缺乏目击证人等原因,直接证据缺乏,甚至在个别案件中可能出现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接触的证据都无法确定的状况,使得案件十分棘手。判断是否属于杀人后自杀案件,尸体损伤情况是最直接、最根本的依据,并结合现场勘查、案情调查等情况综合分析,找出其规律特点,才能正确认定案件性质。
在本案中,死者王某双眼睑结膜均见多处针尖样出血点,头面部皮肤、口唇粘膜、双手指甲甲床发绀,其死因系捂压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王某颈前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见气管完全离断,离断面锐利、平滑,分析符合锐器砍切作用所致,现场发现的菜刀可以形成;死者王某机械性窒息征象明显,结合案情及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分析,其损伤为他人所致。
试切创是指在自杀刎颈者中,颈部主创口上缘或下缘出现孤立的,与主创口平行而无连续的浅表、短小的切口,多认为是在形成致命性切割损伤之前,可能是由于心理矛盾、试探锐器的锋利程度或体验疼痛感觉等各种目的而采取的轻微切割手段[1]。在本案中,高某颈前、左颈部分别有4处、2处互相平行的表浅创口伴划伤,符合试切创的典型特征。
在本案中,根据尸体检验情况不难看出,高某死因系右颈部创口致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离断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其中高某右颈部创口创缘整齐,创道长、创腔深、创口哆开,符合刃缘锋利的锐器切割所致;现场高某尸体旁的菜刀可以形成该损伤。高某右颈部创口为主要致命伤,颈部见6处试切创,肢体未见抵抗伤,分析由死者高某自己切割颈部形成。
此外,两名死者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对于判断其死亡的先后顺序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首先,据调查反映,两名死者前一天晚上下班后一起吃宵夜,这是本案中对比二人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的前提;其次,王某胃内容物约400g,初步消化,可辨见米粒、青菜等,十二指肠无食糜;高某胃内容物约150g,完全消化,成分无法分辨,十二指肠内见有大量食糜;说明王某胃内容物消化时间短,高某胃内容物的消化时间相对较长。综合分析,王某死亡在前,高某死亡在后,高某杀死王某一段时间后自杀死亡。
在本案中,根据科学、全面的法医损伤学分析,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损伤方式、致伤工具进行分析判断,并与现场血迹DNA检验结果、现场勘查分析意见、案情走访调查等情况相互佐证,从而形成了完善的证据体系,最终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综上,基于细致的尸体检验,根据尸检情况进行科学、全面的法医损伤学分析,从而与案件调查走访及现场勘查情况相互佐证,正确判断死亡性质、损伤方式、致伤工具,对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1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