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伍
沁阳为设施农业用地定规矩
◎崔伍
近日,沁阳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沁阳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
《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越以下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办法》要求,设施农业建设应根据农业发展规划、种植养殖等设施农业项目布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或委托第三方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按照河南省耕地开垦费13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由市政府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建设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用地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作者单位:沁阳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