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霞
论女性社会保障的需求及实现
——生育政策逐步放开背景下对女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考
张慧霞
当前我国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以就业为前提,这种“个体型”的社会保障不利于保障女性的权利。在严格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女性广泛就业的背景下,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特殊性并不明显。在计划生育政策逐步放开的背景下,女性因生育而回归家庭的时间将延长,其“母亲”等家庭角色进一步强化,因此女性在择业、职业发展等方面将面临新的挑战。女性有特殊的社会保障需求,其特殊性首先基于她们作为“母亲”的社会角色;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女性对社会保障的依赖更持久;从社会性别分工的结果来看,女性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与男性相比,老年女性对社会性照顾依赖度更高。因此,在生育政策逐步放开背景下,女性社会保障需求的特殊性会进一步放大,既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对女性社会保障需求进行回应。
生育政策放开;女性社会保障权利;女性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人口规模,推动经济发展,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独生子女政策。新世纪以来,伴随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劳动力人口出现不足,独生子女政策开始松动,由“双独二孩”政策到2014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再到当前“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舆论呼声,我国生育政策呈现出越来越放开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学术界论及最多的是人口生育政策与经济发展、劳动力结构之间的关系,而相关生育政策对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影响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工业化初期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城市贫穷人口增加、失业率上升、阶级冲突升级等而产生的。二战之后,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从这一“工具主义”发生学的解释蜕变为一种“本体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现代化、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及至经济全球化的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更多的是在“社会公民权利”旗帜下进行。然而,无论是工具主义、本体论,还是社会公民权利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均是在宏观的视角下被讨论。尽管在这一过程中,贫困人口、少数族群、女性人群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诉求也会被考虑,但是在微观实践领域内,女性等特殊群体社保权利的实现并不理想。
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带来的不仅是劳动力的增加、经济的增长,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其对于家庭分工的影响、对女性家务劳动负担的增加不容忽视。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个体”为单位建立起来的,除工伤险之外,医疗、退休、失业、生育等保障制度遵循“谁参保、谁享用”的基本原则,并且保障水平与就业时间紧密相关,即工作时间越长,获得保障水平越高。然而,伴随生育政策的放开,女性因生育行为的增加会带来工作时间的缩短,同时,因家庭人口的增加,女性投入家庭的劳动时间也相应延长,这些因素会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女性社会保障水平。因此,在生育政策放开的背景下,推进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工业化进程改变了传统的家庭结构、人口规模、劳动力市场、性别角色分工,由此导致女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具有特殊性。对此,西方研究者形成了相对一致的观点,即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具有性别视角,它必须回应女性特殊的社会需求。
1.女性对社会保障需求的特殊性首先基于她们作为“母亲”的社会角色
英国社会学家霍布豪斯指出:“如果我们真正相信我们就母亲的义务和责任所说的一切,我们就应该承认,幼童的母亲留在家中照看孩子,要比她出去而听任其孩子无人照料,对社会的贡献大得多,更值得给她们报酬。当我们认识到这一点后,我们就不应再认为强迫母亲出去打工是可取的,也不应再认为母亲领取公家的补贴是丢脸的,它可以被视为对一项公民服务的报酬。我们需要的是妇女不应该通过挣钱来增加收入,而应该更好地抚养自己的孩子,使其能够健康幸福地成长。”[1]98也正因如此,对女性社会角色的重视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践证明,“但凡女性的家庭角色和就业机会被重视,该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相对完善,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表现就越明显”。[2]6-21
2.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女性对社会保障的依赖更持久
女性预期寿命相对长,因而她们对社会保障的依赖更持久。2014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数据指出,大部分国家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要比男性高出5岁左右。根据联合国的预测,中国2010—2015年女性预期寿命将比男性高3.9岁,2020—2025年比男性高4.1岁,2040—2050年比男性高4.5岁。[3]
3.从社会性别分工的结果来看,女性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女性对社会保障更持久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会拉低其社会保障的质量。联合国社会保障与发展司负责老龄化研究的官员罗斯曼·雷尼指出:“女性比男性的寿命要长,但比男性在经济上更加脆弱,因为她们的工作生涯经常被照顾幼小儿女及年长老人的活动所打断,因此她们在年老时所得到的养老金就十分有限,即使在发达国家情况同样如此。”[4]
4.与男性相比,老年女性对社会性照顾依赖度更高
此外,老年以后,女性更离不开社会性照顾。高龄女性丧偶后在婚姻市场居于不利地位,很难通过再婚来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从而也就很难从配偶那里获得相应的家庭照顾。老龄化的男性则有更多机会通过再婚,特别是与比自己年轻的女性再婚,获得来自配偶的照顾。因此,老年女性比男性更需要社会保障。
影响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因素很多,同时,生育政策放开的社会影响又是一个比较宽泛的领域,因此,生育政策放开与女性社会保障权利之间的关系似乎并不明确。然而,笔者认为,生育政策放开之于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影响是一种“蝴蝶效应”,即生育政策与女性社会保障权利没有直接的必然关联,但是生育政策放开会带来包括就业等在内的女性社会行为的变化,由此,女性既有的社会保障权利难题将会被放大,甚至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1.当前我国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特点:建立在职业身份基础上的“个体型”保障
首先,以职业身份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一直建立有专门针对女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主要针对的是怀孕、生产和哺乳行为,并且是一种基于“职业身份”的女性保障。即这些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是以女性就业为前提的,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职业保障,具有从属性。没有就业的女性,是无法享受这些社保权利的。
其次,以个体为单位的社会保障。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个体型”的社会保障。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前,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职工活着期间其直系亲属若生病住院,可以享受五折的医疗待遇;新医保政策实施后,配偶依婚姻关系享受一半待遇的保障制度就不执行了。如今的医疗保险政策变为个体型,即家庭每个成员若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就要以独立的个体参保,否则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政策和生育保险政策的特征也与此相类似,唯独工伤保险待遇例外,因工死亡后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但对女性配偶权利的享有带有附加条件,例如女性配偶需达到55周岁以上,或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女性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而大量实证研究也表明,我国女性在退休后收入水平、生活质量等方面都不如男性。[5]
2.生育政策放开对当前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冲击
生育政策放开直接改变的是女性的生育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职业生涯的变化。在以职业为基础的“个体型”社会保障制度背景下,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由此受到挑战。
生育子女时间(孕产时间)的延长、家庭子女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女性工作时间的减少,“全职妈妈”的角色将日益增多,女性社会权利因此而受到负面影响。2014年8月广州日报刊登的《中国全职太太调查报告》指出:“现在中国全职太太的比例高达26%。”城镇女性从职业妇女转为全职太太并不单纯是传统的男女不平等思想死灰复燃,而更多的是由于当今女性的从业环境与其生产使命发生冲突,多数女性因为怀孕、生产和育子成为全职太太。随着“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全职太太的人数可能会继续增长。“全职太太”是一种极端状态,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覆盖这一群体;即使“全职太太”是一种暂时状态,她们只是做“全职妈妈”,也会减少其工作长度,增加其再就业的难度,而这势必会影响她们的社会保障水平。
此外,“单独二孩”政策改变了家庭的“421”模式,家庭对下需要抚养一到两个孩子,对上需要赡养或照顾四到八个老人,在社会化养老还没有完全普及、幼儿照顾质量要求日渐提高的情况下,家庭劳动量在家庭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随着老龄化和生育政策放开而逐渐增加,在传统性别分工条件下,这无形中将加重女性家务劳动的负担。但由于我国当前制度并未将家务劳动的付出作为计算社保水平的依据,女性的社会保障权利并不会因为家务负担的增加而得到补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因家务负担过重,女性的就业质量(职业的选择范围、岗位的重要程度)和工作质量(工作绩效)会受到负面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其社保缴费基数和年限,女性社保水平由此而下降。
3.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是实现生育政策放开目标的必要前提
生育政策放开的初衷是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人口,若既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调整,特别是针对女性的不利的社会保障情况不改变,可能会造成生育政策改革的失灵①国家卫计委数据显示,“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2014年3月至年底,全国只有近100万“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政策遇冷情况主要表明,当前国民整体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已经明显下降,而且,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角度去解读,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并不完善也是限制女性生育“二孩”的原因之一。,那么我国将持续面临人口低生育率、人口结构加速老化的挑战,未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随着生育政策的逐渐放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跟进,特别是女性社会保障需要的特殊性必须引起重视。
1.国外女性社会保障权利实现的启示
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更好地保护女性权利,体现女性的需求,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实践层面有一些典型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承认女人在家庭私人领域的付出与在公共领域的付出具有同等价值。德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之时,就提出了针对配偶的遗属津贴,肯定女性家务劳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英国在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中曾有专门针对已婚妇女的社会保障计划,即已婚妇女不论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都有资格享受生育补助金,在丈夫一人缴费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均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则丈夫退休后,该夫妻可享受共同退休养老金。[6]其次,为了鼓励生育,推行与之相关的配套保障政策。针对生育率下降的情况,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实施奖励生育政策。如,北欧有的国家提供生育奖励金,降低妇女因生育孩子而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有的国家则延长产假时间,并保留母亲的工作岗位。日本则对多子女家庭提供儿童津贴。再次,针对女性的社保需求,制定特殊的社保政策。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社会保障:问题、挑战与前景》报告,其中指出,在不太稳定且低收入报酬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特别是妇女,从雇主的自愿方案中往往受益较少,因此,国家必须对此提供特殊的保护,在福利分配方面向这部分人倾斜。世界银行上世纪90年代末期曾提出在降低遗属基金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立足女性自身权利的养老金制度,从而激励女性参保,减轻财政压力,实现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为女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国外相关实践远不止上述三类典型经验,女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呈现多样性。总体而言,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实现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过程中,秉持以下几个值得借鉴的理念:(1)重视社会投资类型的保险制度,即对就业者实施教育培训,实施与家庭相关的服务保障,保证任何一个就业者追求获取就业机会资源的平等而非收入的平等;(2)关注对生产能力的保障而非最终结果的平等,如建立家庭儿童的日间照顾制度、老人看护制度、不同家庭生命周期的利益保障制度等,从而避免由于家庭情况不同而产生的贫穷陷阱,保证整个社会成员的就业机会平等;(3)社会性别理论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中成为一种自觉行为。[7]
2.对我国女性社会保障权利制度建设的评价
在我国,女性社会保障权利一直受到重视。计划经济时期,基于职业身份的劳动保障制度对城镇职业女性起到了较大的保护作用。首先,就业过程中由于国家“包分配”,女性遭受就业歧视的起点被弱化。其次,“单位制”分担了幼儿照顾和家庭照顾等负担,提升了女性就业质量。不仅如此,单位福利制度还包括针对怀孕、生产和哺乳行为的休假保障,虽然休假时间不长,但单位负责人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会照顾已婚有子女的女性或家庭。第三,1986年改革之前,国家对城镇“单职工”家庭(往往是丈夫就业,妻子居家)实施了特殊的保护政策。
在男女离婚率较低的年代,由于家庭经济收入相对稳定和均衡,女性社会保障权利问题并不突出,但是女性社会保障权利不平等问题仍然是存在的。例如,男女劳动者退休年龄的差别和实际经济活动参与状况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社会保障水平上的性别不平等;拥有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的男性,丧偶后再婚的机会远远高于同样丧偶的女性,因此有退休待遇的男性的生活质量整体高于女性。[8]175-19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我国开始着手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个体型”的社会保障被视为制度建设的目标,以家庭或配偶关系为主体的传统社会保障逐渐被取消。在这一背景下,参保和待遇享受均以个体为单位,个体职业的独立性与社会保障权利的对应关系被逐渐强化,全职妈妈、家庭妇女等未能进入工作场所的女性的社会保障权利受到冲击。
总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并不明显,女性社保需求的特殊性未引起足够重视,相关政策对此也缺乏回应。
3.以生育政策放开为契机,完善女性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女性社会保障水平
计划生育政策不仅减少了女性生育子女个数,也降低了一个家庭的家务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变女性的传统形象,促进女性就业,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正如上文所言,生育政策的放开,首先会造成女性生育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减少,在既有社会保障政策下,女性社保水平因此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伴随“母亲”这一家庭角色的回归,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表现也会受到影响。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一方面会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就此而被放大;另一方面,企业或雇主对女性员工的岗位分配也会受此影响,女性在职场中的岗位面临边缘化,职业升迁受到限制,社保权利因此而受到冲击。
面对生育政策逐渐放开的背景,以就业为前提的“个体型”社保制度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笔者认为应重视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关注并解决生育政策与保障权益的不一致性。独生子女政策下,女性的孕产假一般是4—7个月。实行“双独二孩”或“单独二孩”政策后,女性生育二胎不再享受晚育和独生子女的奖励假期,孕产假缩短到98天。子女增多本需要母亲更长时间的照顾,但孕产期的假期反而缩短,生育政策放开的目的与社会保障权益存在内在冲突。
其次,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审视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基于女性特殊需求的社保政策。上文提及的女性产假在一胎和二胎之间的差别,仅是缺乏性别视角的“冰山一角”,我国当前的社保政策,社会性别视角系统性缺失。除了产假上的区别化对待,还存在一系列不利于女性社保权利实现的政策,例如女性退休时间早于男性而导致女性工龄较短,而工龄长短与社会保障权益高低直
接相关。今后应当着力于保障女性的就业机会,弱化女性因生育等行为而造成的就业难问题;制定补偿机制,补偿女性因生育、照顾子女等家务劳动的投入而带来的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降。
总之,生育政策的放开犹如推倒的多米诺骨牌,让我们发现实现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另一方面,对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特别关注,也是生育政策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因此,在生育政策放开的背景下,讨论女性社会保障权利问题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
[1](英)L. T.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姚玲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3]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orld Health Statistics2014[EB/OL]. http://www.who.int/gho/publications/world_health_statistics/en/.
[4]安冰洁,姜向群,王金营.北京市女性老年人口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05,(11).
[5]徐洁,左冬梅,李树茁.女性老年人健康劣势累积及建议[N].中国人口报,2014-12-27.
[6]翁仁木.解读《贝弗里奇报告》中的女性权益问题[J].妇女研究论丛,2010,(11).
[7]马忆南.论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理论依据[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5,(1).
[8]晏月平,罗淳,张爱琳.社会性别人口学[A].王金玲.中国妇女发展报告(2014)[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董力婕
The Demands and Realization of Women’s Social Security——AReflec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Women’s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Fertility Policy Adjustment
ZHANGHuixia
At present, women’s social securitybenefits are based on employment. Married women cannot benefit from this kind of individual social security. With a family allowed only one child and with mothers generally at work, special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fall short. However, fertility policies are being adjusted in China, with the role of mothers or other family caregivers emphasized. This does challenge women’s employment and career development. It makes clear, based on foreign research and practice that government should respond tothe needs ofwomen in terms of social security. Women rely more on social security than m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hysiology, while the aged depend more on social caregivers. It is also true that the income level in relation to women’s social security is lower. This shows that women’s social security should b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men. In summary, women’s social security in China should be adjusted alongside fertility equivalents. The demand for women’s social security should be emphasized and the current social securitysystemshould respond towomen’s needs.
fertilitypolicyadjustment; women’s social securitybenefits; social securitysystemfor women
10.13277 /j.cnki.jcwu.2015.05.007
2015-06-17
C913.68
A
1007-3698(2015)05-0047-05
张慧霞,女,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劳动经济系副教授,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