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墨尔根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网盘网站“通知—删除”制度的改进
鲍墨尔根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目前,以网络硬盘为载体的网络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象较常见,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在网盘环境下,现有的以“通知—删除”制度为代表的著作权网络保护体系,出现维权成本高、效果差,各方义务分配与能力不符等情况。根据侵权、维权行为及法律关系的特点,我国立法者应将“通知—删除”制度调整为“通知—删除、限制使用”制度,并重新分配运营商及被侵权人的查找义务。
网络硬盘;著作权;“通知—删除”;制度建设
近年来,随着百度、腾讯、360、新浪等国内互联网行业巨头参与到网络硬盘服务行业,中国网盘用户数量剧增,使得网络硬盘成为互联网世界中颇具影响力的一个领域。与此同时,伴随着著作权网络侵权大户BT网站的纷纷倒下和数字化电影、书籍的迅速发展,以网盘为媒介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越来越多。由于网盘具有信息存储与分享便捷、传播行为用户主导等特点,上述侵权行为与传统的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差异十分明显,即具有侵权成本极低、行为分散、难发现、总体影响大等特点。在现有的“通知—删除”制度下,被侵权人维权成本很高且效果差,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需要针对“网盘侵权”的特点,调整以“通知—删除”制度为代表的著作权网络保护制度。
以网盘为媒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不同于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鲜明特点,也使得侵权行为有自身的特殊性。通过分析这些特点,可以发现现有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因此,研究网盘为媒介的信息网络传播及侵权这两种行为的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硬盘是由互联网公司推出的在线存储服务,主要功能是对文件的在线存储和分享。但网络硬盘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上传速度慢、空间容量有限、单个文件大小有限制、保存时间有限制等,使网络硬盘在存储和下载文件时逊色于优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这就限制了个人用户对网络硬盘的存储功能的使用。因此,在网盘的二大主要功能中,分享居于首位。
由于网络硬盘的功能限于存储和共享文件,并主要集中于分享,且分享的文件由个人用户上传、管理,这造成了网盘环境下的信息缺乏内容简介等元数据描述的局面。而这种“网盘资源贫乏的元数据描述现状为人们查找共享资源带来了不便”。这种查找、获取文件不易,但分享、下载方便的模式,决定网盘主要提供用户一次获取就可以反复使用或长时间使用的网络资源,目前以电影、音乐、书籍和软件为主。这些作品的创作成本高、难度大,很少会由个人用户创作,而且个人用户一般难以取得传播这些作品的充分的著作权许可,十分容易产生侵犯著作权的现象。
综上所述,网盘信息传播行为具有用户实施为主、内容缺乏元数据而难以从外部查找、传播大文件方便的特点。
受网盘信息传播行为特点和网盘网站发展现状的影响,网盘信息传播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和特殊性。
目前,网盘信息传播侵犯著作权行为非常严重,各大网盘均存在大量的侵权内容的分享链接,且每天都有新的侵权链接创建。究其原因,与BT网站受打击、网盘用户多、功能合适有关。
国内各大BT网站关闭之前,中国网民主要从BT网站下载盗版的电影、音乐等作品,在此类侵权中,网站运营商的间接责任范围较大,现有的著作权制度足以通过规制网站行为遏制此类侵权。经过各方共同努力,BT网站盗版侵权越来越少。BT盗版侵权受遏制时,正值网络硬盘迅速发展的时期。国内各大网络技术公司,如百度、360、金山、腾讯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盘产品,使网络硬盘服务迅速被中国广大网民所了解,网盘用户也迅速增加。目前,网络硬盘的使用几乎和即时通讯软件、社交网站的使用一样普遍,用户规模远远超过纳米盘、大米盘、115网盘等老牌网盘企业主导的时期。网络盗版活动随即转向了具备大量优势的网盘网站。
网盘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各大网盘的账号均可以免费获取,并且可存储多种格式文件,分享文件方便;另一方面,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及广泛的业务范围使得网盘用户能够便利地获取其他网络资源。以百度网盘为例,百度云服务整合了百度贴吧和百度网盘,用户可以通过注册一个账号同时获得网盘和贴吧的使用资格。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社区,百度贴吧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网盘资源分享贴吧,每天发布大量传播侵权信息链接的帖子,登陆了贴吧账号的用户在得到链接后,可以十分方便地登陆同账号下的网盘,在极短的时间内轻松分享侵权内容。诸如此类的功能也助长了网盘信息传播侵权的广泛存在。
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使得各大网盘网站中均广泛存在侵权行为,严重损害著作权人权益。
如前文所述,网盘传播信息行为以用户实施为主,缺乏元数据描述,信息分享便利,这些特点造成了网盘信息传播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殊性。
个人用户实施信息传播行为为主,使得侵权行为由个人用户主导,主体很分散。网盘分享功能使得分享信息十分便利,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只需一键创建分享链接即可,侵权的时间、精力、经济等成本都很低,即使被发现并删除后,再次侵权也很容易;而这种分享便利的特点,也使得侵权信息传播快,在数量庞大的网盘用户群中,能短时间内造成很大影响。而网盘存储、分享的文件缺乏元数据描述这一特点,与传统的盗版视频网站力求介绍全面、易于识别截然相反,使被侵权人在应对网盘侵权时,无法使用搜索引擎搜索等查找侵权信息的方法,进而导致侵权信息难于发现。
综上所述,网盘信息传播侵犯著作权行为,具有用户主导、成本低、传播快、难发现的特殊性。
现有的“通知—删除”制度在网盘环境下,使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维权效果十分有限,侵权人侵权代价低、再次侵权容易。因此这种制度难以保护著作权。
在“通知—删除”制度下,网盘侵权中被侵犯人维权后的结果仅仅是,网盘运营商受通知后删除了侵权内容,带来的维权效果极其有限。同时,由于在相同时间段内,通常有大量用户创建实质内容相同的侵权分享链接,导致侵权信息分布极其分散,被侵权人查找的工作量很大,网盘信息传播行为又具有难查找的特点,因此侵权信息的查找相当困难,在维权效果有限的情况下维权成本却很高。
而对于侵权方,运营商将信息删除后,侵权用户损失的仅仅是一个分享链接,网盘中存储的侵权文件却得以保留,再创建一个同样内容的侵权分享链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都很少,这使得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代价很低,难以阻止其再次侵权。
此外,网盘运营商所承担的间接侵权的范围与以往的视频、音乐网站和P2P网站相比,过于狭小,而侵权用户相当分散且赔偿能力弱,这导致被侵权人能获得的赔偿十分有限。
在网盘信息传播侵权行为中,网盘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负有间接侵权责任。而由于网盘的运行模式类似于邮箱,用户在使用时以浏览个人主页为主,网站中少有或不存在类似视频网站的信息相对集中的公开网页,也不存在与BT Tracker服务器上“共享目录”相似的目录,总数极为庞大的分享信息分布极为分散。在这种情况下,网盘运营商负有注意义务的范围十分有限,除被侵权人通知以及运营商自己制作分享榜单的范围外,均不属于明知或应知的范围。即其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较低。
相比于视频网站和BT网站,网盘网站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具有优势。BT网站在监管侵权行为时,一旦用户在网站内获取了下载文件所需的BT种子文件,他们想下载的文件的传输在个人用户间直接点对点进行,处在BT网站的网络空间范围之外,超出了网站的管理范围。因此BT网站的运营者难以在作品传输时进行干涉。而在网盘网站中,用户的存储、分享、下载等行为都要依赖网盘所设置的功能,而且这些行为都发生在网盘网站的网络空间内。这为网盘网站进行著作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而与视频网站等相比,基于云计算技术建立的网盘网站具有强大的运算能力,有能力较快处理网站的信息,能从上传、分享、下载的全过程对侵权用户和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单从结果方面看,处理效果更加全面,并且成本更低。
因此,从技术角度来看,让网盘网站运营商承担比现有著作权保护制度规定的更多义务是可行的。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未合理分配运营商和受侵权人间的义务。
而由于网盘是一种云存储服务,所涉信息数量庞大,若增加运营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将使其承受过重的负担,会阻碍网盘行业发展。笔者认为,合适的做法是,将被侵权人承担的查找义务转移给运营商,将在文章第三部分详细讨论。
在网盘环境下,现有的著作权网络保护制度难以发挥保护著作权的作用,因此需要对“通知—删除”等制度予以调整,使著作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得以平衡,从而发挥著作权促进社会文艺发展的作用。
若要保护著作权,应改变维权成本与维权效果、侵权代价的比例悬殊的状况。改变这种状况,有二类途径,或是降低维权成本,或是加大维权效果和侵权代价。在网盘环境下,除非现有技术条件大幅度改变,否则权利人查找侵权信息的难度不会改变,维权成本也就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为达到前文所述的目的,应该从加大直接侵权者的侵权代价、增加其再次侵权的难度入手。
网盘运营商应该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对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的个人用户除删除侵权信息外,实行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的措施,如停止分享功能、冻结账号或注销账号等。例如,可以对首次侵权、危害程度较低的用户实施一段时间内停止分享功能的措施,这样可以加大侵权人的侵权代价,又可以使其一段时间内无法再次创建侵权信息分享链接,加大了再次侵权的难度。对多次侵权或首次侵权危害程度就较大的用户,可以采取冻结或注销账号等措置,一方面使侵权人对网盘的使用受阻,进一步加大侵权代价,另一方面使侵权人无法接触、传播侵权文件,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彻底。网盘服务协议大都包含对内容合法性自主判断的条款,并规定了一些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如服务商可以对违法者不通知即终止服务,可以删除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利益的内容等,设计制度时可以借鉴网盘服务协议。
因此,应当改传统的“通知—删除”制度为“通知—删除、限制使用”制度,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实现著作权法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学习、欣赏的人权的目的、以及鼓励艺术创作的目的。
现有的“通知—删除”制度要求被侵权方通知网站时,提供“(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而在网盘环境下,侵权信息难以查找,被侵权人需要花费高成本获取侵权链接网址,长时间的查找过程也影响对侵权信息的及时处理,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权益。
因此,应该改变被侵权人对侵权信息的“通知”义务,以适应网盘环境。“通知—删除”制度在被侵权人知道侵权信息网址后提供著作权保护,但在网盘环境下,“知道”难度较大,制度缺乏操作性,应调整为在无需“知道”的情况下提供预防性保护。这种预防性保护,指在无需著作权人知道侵权信息网址的情况下,由其提供用于查找侵权信息的作品识别信息,通知网盘运营商进行查找。
在新的通知义务中,应以作品识别信息代替侵权信息网址。在网盘环境下,作品名等普通的识别信息难以发挥作用,应引入更适应元数据缺乏的网盘环境的识别信息,如“视频基因”。视频基因技术是近年来发展的音视频内容识别技术,在识别视频方面快速、准确。如美国vobile阜博通公司的影视基因技术,已于央视春节晚会、北京奥运会查找网络盗版视频活动中进行应用。以色列科学家A.M.Bronstein、M.M.Bronstein、Ron Kimmel于 2010 年发表论文,称发明了视频基因技术,运用信息字符串表达视频特征制作的“视频基因”进行识别,即使盗版视频只播放过几秒钟也可被发现。
如前文所述,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未合理分配运营商和受侵权人间的义务,增加运营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也并不合理,应当将被侵权人承担的查找义务转移给运营商。
查找义务指查找、提供侵权信息网址的义务,在“通知—删除”制度下由被侵权人承担,而这并不适应网盘环境。在改变被侵权人“通知”义务的情况下,由被侵权人提供用于查找的作品识别信息,而将查找侵权信息的义务转移给网盘运营商,符合双方的查找能力,适应网盘环境,更有利于著作权的网络保护。
调整“通知—删除”制度为“通知—删除、限制使用”制度,并重新分配运营商及被侵权人的查找义务,有利于网盘环境下的著作权网络保护。未来,随着网盘及云计算、云存储技术的发展,还可以适当增加网盘运营商的注意义务、审查义务,使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更公平、合理。
[1]郭小川.浅谈云计算时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J].法制与社会,2011,(21).
[2]王妙娅.基于网盘的网络资源共享模式特点及问题[J]. 图书馆学研究,2013,(3).
[3]左祥宾.云存储环境下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四条[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3.htm.
[5]Alexander M.Bronstein, Michael M.Bronstein,Ron Kimmel.The Video Genome[J].Computing Research Repository - CORR, vol.abs/1003.5,2010.
【责任编辑:熊荣生】
Improvement of Notice and Takedown Regime of the Web Disk Website
Borjigin Mergen
(Law School of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At present, it is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online behaviors on account of web disk infringe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which has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In the cloud computing, the existing copyright online protection system, represented by notice and takedown regime, has some disadvantages, such as high cost of right protection, poor effect, and improper obligations of every party considering their ability.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ofthe infringementbehavior, rightprotection behaviorand relevantlegal relationship, our legislator should turn “notice and takedown”regime into the “notice-deletion and restrict use”regime,and reallocate the obligations of finding infringing information between the operators and the infringed party.
web disk;copyright; notice and takedown; system construction
TP393.09
A
1671-9565(2015)01-092-05
2015-02-16
2014年度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 “云存储环境下以网络硬盘为载体的信息传播侵犯著作权问题研究”[校教字〔2014〕87号]阶段性研究成果。
鲍墨尔根(1993-),男,满族,辽宁凤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从事法学理论、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