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付 豫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文/付 豫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重点把握三个关键环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主体要合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要依法制定、行政审批行为要合法合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这为依法推进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地方都在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但不可否认,改革中,有些地方还存在擅自增设审批事项、随意增加审批环节等问题。如何解决?高扬法治之帆,地方审改之舟才能乘风破浪,抵达胜利彼岸。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主体要合法。在法治的框架下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是保证改革方向正确、将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前提条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谁立谁废”原则,对与全面深化改革不相适应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制定机关或有同等权力的机构废止。依据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规定程序清理;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由国务院负责清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清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由省级政府负责清理。继续加大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等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力度。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要依法制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现实需要为依据。纳入行政审批清单的事项要于法有据,真正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调整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经过严格论证和法定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对面向地方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取消;确需调整的,按程序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加强规范管理,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行政审批行为要合法合规。审批主体应具备法定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审批行为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没有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审批行为无效;审批行为要符合程序法要求,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行政审批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审批全过程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行政审批要规范高效,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所有审批事项在审批大厅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