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燕
(通辽日报社,内蒙古 通辽 028000)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这些年尤为突出。如何客观公正地采写新闻报道,如何尽到媒体应尽的责任,如何避免不该有的失误,如何自律,是媒体人应该时常思考的问题。
为了避免在新闻报道中侵犯他人隐私权,我们要熟悉并牢记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地进行新闻报道。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非职作品侵害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或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二是职务作品侵害隐私。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是隶属关系,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三是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主动提供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责任主体。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没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更要保持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底线。只有培养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才有利于记者采写出更多更好的新闻。
价值、利益层面。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发生冲突。对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公民渴望能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要在法律、政策条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是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在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对新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众利益的增进。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注重“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就需要对新闻的规范在新的报道方式出现时,在新的问题愈发凸显时,及时调整、补充,达到法律层面真正的动态平衡。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媒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传播技术推动下,媒介的影响力日益显著。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约束,新闻侵权现象就有可能泛滥。
在我国现存的法律中还没有针对新闻领域的专门法律。而且我国的立法偏重于对新闻侵权的事后监督保障,对事前监督、事中监管不够重视,但是新闻出版发行等行为是一个由事实发生——新闻源——采集编写——发行公布所构成的过程行为,由多个环节组成,每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容易导致新闻侵权的出现。因此,为规范各个环节,立法显得越来越紧迫。
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调查性报道的特殊性对新闻工作者的要求较高,具体来说,就是新闻工作者要时刻保持高度自律。一方面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在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性,通过深入调查披露有关事实的真相。同时调查性报道实施者更要懂得自律,保持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警惕性,强化自身职业道德。
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新闻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人私心,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得到劲爆的材料;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有限,甚至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报道的存在是为了让人们了解变化的世界,新闻报道是联系我们每一个人与广博世界的桥梁,通畅的新闻信息渠道有利于我们及时获取大千世界的丰富信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增强法制观念是媒体人的必修课,新闻记者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增强职业操守和人文情怀,才能避免在新闻报道中侵犯他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