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批评报道的写作技巧

2015-01-30 17:00:34
中国地市报人 2015年8期
关键词:批评性言辞舆论监督

□ 蔡 萌

(保定日报社,河北 保定 071000)

批评性报道是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一种手段,也是宣传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揭示问题、推进问题解决,“下情上传”、“上情下达”的重要渠道。正因为批评报道在维护社会正义和公众利益上有重要作用,在采写批评报道时,应该对批评者负责,让被批评者心服、口服,欣然接受,才能让批评报道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社会风气好转的强大武器。否则超出了底线,不仅让被批评者名誉受损,同时让新闻报道者本人以及报社遭受新闻侵权纠纷。

以事实为依据

批评性报道有时需要记者在不可能完全还原“事实”的情况下去尽可能客观地呈现事实,而且报道在表达否定和批评性的观点时,必须考虑到被批评对象的名誉及合法权益,既要客观公正地进行批评报道,又要小心翼翼地避免惹上新闻官司。这就提醒新闻从业者更理性地看待频繁出现的新闻侵权纠纷,用一种平和心态采编批评稿件,同时对于媒体从业者意识到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风险,更加谨慎地表达意见,提高批评性报道的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在确保新闻真灾和法律底线下采写稿件是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新闻的生命线。只有事实准确无误,监督和批评才能成立,也才有力度。批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要认真核实、反复核实,不能出现丝毫偏差。如果我们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就有可能使领导在决策时产生偏差,给工作造成被动。

用完整的事实说话

“用事实说话”是批评报道记者必须掌握的一个工作原则。记者调查的起点和终点始终要有事实依据,所有结论都必须在稿件中找到事实的支撑,在对事实的发现和了解过程中体现媒体的观点。“不是我们在说话,也不是被肢解的事实在说话,而是我们通过事实来说话。”这就要求记者不能道听途说,不能断章取义,不能闭门造车,而必须深入到事实发生的现场去调查。不管是辨认提供线索的匿名者还是寻找突破障碍的蛛丝马迹;不管是在非法猎象者出没的原始森林还是在余震不断的地震灾区;不管是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还是骄横霸道的官僚主义者……记者都不能畏缩,都必须千方百计采访到第一手的材料。

如果说“采访必须到现场”是所有新闻记者都应做到的职业要求,那么从事批评报道的记者还应遵循一些特殊采访原则:记者与当事双方都要见面,稿件中的事实应该包括当事的各方发表的意见。记者必须采访到当事各方,举报者的意见是我们采访稿件的起点,但采访特别不能避开的是被批评的当事人,无论他合作与否,都要采访到他,并让他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的事实才是公正的事实,才是完整的事实。同时稿件对事实的揭示应该存在于记者的采访调查过程中,让过程说话。这一过程可以是事件的发展变化过程,可以是记者通过采访再现的事情发展变化过程。稿件中的事实应该是充满细节的事实。细节是新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记者应该在稿件中尽可能准确地捕捉和放大细节,揭示事件的实质和人物的心理状态。这样的事实才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当事人的检验,经得起严格的司法程序的检验。

力求最恰当的表达

审核稿件的表述是否使用了污辱性言辞,是否伤害了被批评者的人格尊严。批评报道当然要立场鲜明,但稿件在措辞中要维护被批评者作为人的尊严。一般来看,媒体当然有维护被批评者人格尊严的意识,但一接触到具体报道素材时,受情绪的强烈支配,保护人格尊严这一前提很容易被忽视。在诸多批评报道被判构成侵权的新闻官司中,报道的过错就在于对应该批评的人或事在表达鲜明的意见时,过于凸显报道者的否定、厌恶、斥责等情绪,构成了言辞侮辱。公民具有人格权,法人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也具有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判决中,并没有对“侮辱”这个比较抽象的概念给予足够清晰和可以操作的权威解释,缺少一个相对统一和具体的认定标准,致使不少批评性报道在情绪表达的方式上可能落入了“侮辱”的法律误区。如有的稿件中在涉及当事人回答某问题常喜欢用“态度蛮横”一词,此类言辞在法律上很难界定,并没有大量的事实做支撑,会使记者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所以在写稿时,诸如“不可饶恕”“态度蛮横”“狡猾”“奸诈”这些表示强烈心理状态的词语,一律不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媒体有责任和义务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监督和曝光,但批评报道的语言文字不可偏激,要客观、中立,否则稿件报道的内容虽基本真实,但报道所使用的言辞具有侮辱原告人格的性质,媒体也会造成侵权。审核稿件在表述中是否对被批评者进行奚落或嘲弄,如“混混”“无耻”“流氓”等刻薄的言辞,如稿件在措辞中构成了对原告人格的直接侮辱,也会造成侵权。

审核稿件的任何一个表述是否有事实做坚实的支撑。为了表明舆论监督意见的客观,报道者大多能做到引用被报道事件的当事人或者知情者的直接言词,以此来间接表达媒体的态度。这应该是降低侵权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直接引用他人言词表述的做法,只是一种意见表达的形式或策略,是否真正能排除纠纷、避免侵权行为,还是取决于意见内容本身。如果某些直接影响当事人声誉评价的表达,没有足够的证据,那么无论怎样体现客观性,媒体也不能免责。批评报道如实记录当事人或知情者“说”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自动证明其“所说”的真实性,因为“说”的行为是一回事,而“所说”的事实是否真的发生则是另一回事。如果引发报道官司,当事人或知情者“所说”的情况究竟是否发生,媒体的证据是很重要的。

随着舆论监督工作实施力度的加大,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官司也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一篇稿件能否起到有效的舆论监督作用,需要有“硬”的保障,即法律依据。

总之,在采编批评报道时,要把握原则,讲究方法,注意分寸,既要大胆监督,又要客观公正,使之为社会转型期的和谐进步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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