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峰
(江城晚报,吉林 吉林 132000)
学养 情怀 监督
——浅谈如何做好当下法制记者
□徐俊峰
(江城晚报,吉林 吉林 132000)
笔者所在的城市,是一座地级市。在这座拥有150万人口的城市里,共有三张本地报纸和两张省会城市的报纸。相同的地域,共同的资源,造就了激烈的竞争。而这其中,法制新闻的竞争尤为突出。目前,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国家步入建设法制中国的新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一名合格的法制记者,要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那么,怎么才能做好一名合格的法制记者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尝试做了如下分析。
在笔者的工作经历中,经常接触到法制新闻。从接触到新闻作品中,笔者感觉到虽然法制新闻记者不一定要有法律专业学习背景,但是却一定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其法律知识熟悉程度的要求丝毫不逊于从事法律职业者。法制新闻记者在日常的新闻采写中,必须准确使用法律语言。法律术语以其精微的限定再现违法与侦破的复杂案由,构成法制领域表现事实的特定语言单位。因此,如果不能做到精准的使用法律术语,则会产生偏差甚至是错误。例如:“被告”与“被告人”这两个称谓,表面上看来都是指在法庭上处于“被告”席的人,但它们却分别指代两种性质完全不同案件的诉讼主体:“被告”,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与“原告”相对应的当事人;而“被告人”,则是指刑事诉讼案件中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的当事人。又如,笔者在一篇记者的稿件中看到“拘捕”的表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和“逮捕”,是两种性质和效力不同的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直接采用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指经人民法院裁定或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为防止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或阻碍侦查、审判或继续犯罪,而对被告人采取的全面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可见,“拘留”和“逮捕”是两种强制措施,不能“合二为一”同时并举,因此,记者文中出现的“拘捕”是错误的表述。如何避免这些例子中出现的错误,这就要求从事新闻行业的编辑和记者,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基本常识,通过学习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才能不给自己和所在的单位找麻烦,才能更好的维护媒体的公信力。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在这个宏伟目标的指引下的人民群众对法制的期许比任何一个时期都要高。与此相应,法制的内涵也比任何一个时期都要丰富。在这样的背景下,避免对受众作出不良示范,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该是当下法制新闻记者急需破解的命题。在这个时期,法制新闻要起到积极的社会效果,尽可能消除消极的社会影响。法制记者要通过新闻稿件传播法律,只有被信仰,人们才会尊重法律,也才能真正地接受它,从而自觉地去遵守它。比如,湖南“上访妈妈”唐慧在女儿受害、自己被劳教的情况下,一再坚持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被判强奸罪蒙冤近十年的安徽农民张高平即使深陷囹圄,也始终坚守着“正义虽然迟到但不会缺席”的朴素的法治信仰。这些优秀的新闻作品使读者感受到在法治保障下平等、有尊严的生活,以法治推动反腐持续深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信仰法律成为社会新风尚。
舆论监督是记者的职责。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记者在运用监督权利时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便于更加有效的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有效地克服司法权利的滥用。监督舆论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舆论监督在很多冤假错案的平反过程中,都发挥了积极的影响。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裁定,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最终被宣告无罪。尽管正义迟来,但冤案得以昭雪,仍是一件幸事。在这个案件中,新华社记者汤计起到了重要作用,以至于有记者采访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时候问道,为孩子申诉这些年来,最担心什么事情?老两口回答:“担心汤计被调走。”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角度,冤案昭雪让人欣慰,但如何确保不再酿成类似的冤案,没有下一个“呼格吉勒图”、“赵作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需要媒体近一步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的作用,让百姓在法治保障下更加平安幸福、安居乐业。
(本栏编辑:朱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