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实践教学是会计电算化人才培养中一个重要环节,它对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的会计电算化实验教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实验教学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重要的原因就是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缺乏全局意识、整体构建的思想,缺少系统的教学设计与全面的规划。本文提出了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的“3111四阶一梯”新型人才培养模式与四阶递进式的实践教学设计,重点论述四阶递进式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的构建。
[D OI编码]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5.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15)03-0106-03
[收稿日期]2015-07-03
[作者简介]伍新湘(1972~),女,新疆伊犁州财贸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
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但是由于目前的会计电算化实验教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实验教学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重要的原因就是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缺乏全局意识、整体性构建的思想,缺少系统的教学设计与全面的规划,基于此,我们提出了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的“3111四阶一梯”新型人才培养模式与四阶递进式的实践教学设计,本文主要论述四阶递进式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的构建。
一、“3111四阶一梯”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财经类专业的特点,我们实施“3111四阶一梯”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具体说明如下:
在“3111”四阶一梯式人才培养模式中,“3”是指从会计电算化社会工作岗位认知入手,根据会计电算化社会工作岗位的技能需要设置理论教学课程,并以课程实训强化理论提高技能,时间为3个学期;人才培养模式中的第一个“1”是指为了弥补课程内虚拟实训的不足,利用一个学期的时间集中进行校内仿真模拟实训,
加强学生技能训练;人才培养模式中的第二个“1”是指通过一个学期的时间在上学期集中进行校内仿真模拟实训的基础上,再利用一个学期时间,由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加以解决,同时进行理论延伸、技能强化训练与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实现校企联办,工学交替,为学生下一步的顶岗实习做准备;人才培养模式中的第三个“1”是指最后一个学期的顶岗实习,为学生就业实现零距离接轨。
“3111四阶一梯式”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突出遵循财经类学生的培养规律,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紧密结合财经职业活动的职业素质教育、专业基础技能、专业岗位能力、拓展能力四个能力模块的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综合能力,其实践教学活动分为单项实训(校内实训3学期)~仿真模拟实训(校内实训1学期)~综合技能实训(校内实训和校外实习相结合1学期)~顶岗实习(企业实训1学期)4个阶段。在具体实践教学环节,校内我们采用的是虚拟会电专业工作情景的实训,教学中实行理论实操同步进行,并根据财经类专业的特点,采用“假账假做、假账真做、真账假做、真账真做”四个环节进行,校内实践教学全部在专业机房进行,上课时师生同步进行,边讲边练,做到在“讲”中传授基本知识、基本操作流程,在“练”中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边学边练,使所学的知识在实际应用中得到巩固,培养了实践工作能力,提高了实务操作技能,下面着重谈谈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即四阶递进式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的构建。
二、四阶递进式实践教学构建
(一)“假账假做”阶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假账不是指虚假财务会计记录,即会计工作中所谓的假账,就是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及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账。假账假做阶段是我们实践教学的第一阶段,由于学生初次接触会计电算化实践,上手练习的内容过多,操作过于复杂,往往使学生产生畏难的情绪,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加之目前上机实验所用的资料,随教材配套的课程实验指导书的资料,因受篇幅、时间、编者的水平等因素所限,这些实训资料表现为业务简单,内容不全,没有很好的体现出一个真实企业的数据特征,如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科目辅助核算标志设置单一,会计科目级次设置低,科目数量增加少;如在账务日常业务处理中,会计凭证数量少,反映的业务内容简单,等等。因此,模拟资料(教材实验)与企业真实业务数据相比是有一定差距的,是虚假的、不真实的称之为假账。
用于实践教学的实训环境,目前大多数学校安装的是教育教学版(或演示版)财务软件,这不是一个真实的平台,在软件的操作使用上,因版权保护原因,往往受到一些限制,如账务处理功能模块只能模拟练习一个月或不超过三个月的业务;软件运行时,出现问题较多。因此,我们在这个阶段进行的实践教学,称为假账假做阶段,目的是培养学生对会计电算化财务软件操作的感性认识,了解整个操作流程,掌握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概貌。
(二)“假账真做”阶段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视,加大对各职业院校的扶持力度,许多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资金有了保障。各职业院校纷纷建立起了会计电算化仿真实训实验室,投资购买了正版的网络版(多站点)财务软件,配置了打印机、装订机等扩展硬件,购买了凭证纸、账页等会计电算化耗材,并按照数据处理形态进行会计岗位设置,构建成一个仿真的或者说接近于真实工作环境的会计电算化实训场所。因此,在经过第一阶段的实践教学后,我们可以将原先的会计电算化实训资料(尽管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方面与企业有一定的差距)移植到这个高仿真的工作环境中,按照会计工作内部控制的要求,根据企业真实的财务分工,合理授权,由学生分角色执行相应的工作任务;按照真实会计工作要求和一个会计周期中的操作流程来进行实践操作,如月初、月中,月末工作的重点、处理要求;按照企业真实的业务处理习惯来进行业务处理,如对错账的更正,期末的结转,以及各会计工作岗位之间是如何协作的等等。
本阶段我们称为假账真做阶段,它要求我们教师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文化,将企业的环境设置在学校中,目的是培养学生端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与人合作的团队意识,同时深入了解企业工作环境以及企业对一个会计职业者的工作要求。
(三)“真账假做”阶段
本阶段是在教师下企业实践工作的基础,充分而全面地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将企业一套真实而完整的会计数据引入到学校的会计电算化教学中,它可以是一个会计期间的数据,也可以是数个会计期间的数据。当然,这套真实的数据必须是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同时是全面的、系统的。我们可以根据企业所属的规模、行业性质,如按照企业规模,大、中、小微型,按照行业性质行政事业(非营利)、股份制(工业、商业)等根据专业培养方向,有目标的选择合适的样本作为实践教学样本,或者充实实践教学资源库。尽管账是真账,但是在学校的实训环境中完成,这个真实的环境,尽管仿真度很高,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环境,如系统的边界不是社会环境,人员构成仍是学校师生,因此我们可以这一阶段的实践教学看做是“假做”,即真账假做阶段。
由于是在假的工作环境中处理业务,学生的心态可以略放松,因不必担心在真实的环境出差错受到批评程度的降低而使自信心有所增加,反而操作起来更为顺利。此阶段,对培养学生对真实会计数据处理的认知,对实际会计信息操作的认识,对具体业务办理的掌握大有益处,真正达到提高实际业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目标。
(四)真账真做阶段
通过“假账假做”、“假账真做”、“真账假做”三个实践教学阶段的培养,学生具备了一定的从业能力,我们就可以进行第四个阶段——“真账真做”的实践教学环节,即让学生到校外实习基地(校企合作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在真实的、具体而形象的企业从事处理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业务,即所谓的真账真做,对学生来讲,是比较开心的,也是比较有信心的,同时对他们来说,也是一个加强锻炼,快速成长的好机会。在本阶段,校企要进行紧密合作,可以采用师带徒及学校教师全程跟踪指导模式,做好对校外实习实践教学的记录,不断总结校外实践教学经验。
本环节的培养重点是要加强对学生就企业规章制度、工作条例的学习,加强对学生接人待物,为人处事方面的指导,加强工作严谨、细致的教育,使学生真正实现从一个学生向社会人的顺利过渡,成为一名合格的、成熟的会计相关职业的劳动者,从而实现“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职业教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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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方式,而不是封闭的监督方式。否则就会导致“暗箱操作”、“幕后交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泛滥,中国目前腐败现象严重的原因也正在这里。
其实,西方国家的政府和中国政府在产生程序上是一样的:西方国家的政府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中国政府也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虽然一个是直接选举,一个是间接选举)。西方国家的政府和中国政府的最大区别是认识上的不同:西方人认为,政府是人民选出的,所以政府干任何事要经过人民的同意;而中国人却认为,政府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政府的行为就代表了人民,所以政府的行为不需要在经过人民重复同意。而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政府的决定应该经过人民(或人大)的同意就可以了。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矛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和监督政府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却规定言论如果与事实不符,就有“捏造事实”的嫌疑,可能构成诽谤罪。显然,刑法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是冲突的。宪法规定人民有监督公务人员的权利、有言论自由,而刑法却规定监督公务人员要“当心”,如果是与真实有出入的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吴邦国)这不仅关系着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法律权威的树立,更关系着我国未来发展的走向。“推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实现从制定法律向实施法律、从制度性建设向动态管理、从法制向法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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