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副部长 刘崇高
如何把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
□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副部长 刘崇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对基层社建设作出了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把基层社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落实好这一制度设计,是基层建设的重要任务。这一制度设计的落实,对基层社的建设来说又是一个新的契机,基层社可借机全面布局,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对基层社建设作出了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把基层社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落实好这一制度设计,是基层建设的重要任务。
将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密切同农民的利益联结。供销合作社近几年虽然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但同农民的关系总体仍然松散,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对此必须切实加以扭转,其重要突破口就是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开展综合服务的基层社。
二是能更好地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文件多次强调要将财政资金更多地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供销合作社应顺应这一政策变化,将基层社办成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从而更好地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2.5万个
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发展基层社2.5万个;其中一直没有改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的基层社18500个,改制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等公司形态存在的基层社4000个;以合作社性质存在的基层社1320个,其余为其他类型。
将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也面临一些现实困难:
一是现有基层社多种形态带来的影响。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发展基层社2.5万个;其中一直没有改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的基层社18500个,改制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等公司形态存在的基层社4000个;以合作社性质存在的基层社1320个,其余为其他类型。合作社形态的基层社性质上符合《决定》中制度设计的要求,今后重点是进一步做大做强。而如何将集体企业和公司形态的基层社改造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就面临难题,尤其是内蒙、重庆、安徽、浙江、河北五省(区、市),近几年经争取工商部门同意,明确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恢复重建基层社,现在又要将其由公司变为合作社,如何变更就是一个新课题。
二是工商登记方面的制约。《决定》明确将有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问题在于,要求办成的目标是合作社,而按目前工商登记办法,只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形”和“实”的不一致。原因在于,尽管近几年中央文件多次强调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但到目前为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此进行及时调整。要解决前述“形”与“实”不一致问题,有待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和《供销合作社条例》的出台。也就是说,目前将有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只是一个过渡性制度安排。
将基层社办成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其实现形式除了单一的合作社,更多将采取合作社联合社形式。
一方面,从系统恢复重建基层社的实践看,在基层社空白地区,如果农村经济不太发达,基层社振兴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更多的采取在乡镇兴办一个合作社,开展经营服务,恢复供销合作社阵地,并将其作为新建的基层社。反之,一个地方如果农村经济较为发达,供销合作社总体实力较强,工作推进力度大,往往采取在村级组建合作社基础上,在乡镇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此构建新型基层社。近年来,河北、山东供销合作社在重建基层社的过程中,主要采用此种模式。
另一方面,《决定》要求,要构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将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改造为综合性合作社,而单一的合作社难以承担综合性服务职责,而要做好综合性服务,就需要将基层社办成合作社联合社,办成经营服务综合体。
将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合作社的路径,需要从实际出发,因社制宜。
首先,从基层社形态看。现有合作社形态的基层社,重点是壮大规模、拓展服务、规范运行。集体企业或公司形态的基层社,有两条不同道路。一是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将现有集体企业或公司作为一个成员,和4个以上其他成员共同组建合作社。二是现有集体企业或公司牵头领办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实现融合、协调发展。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保持企业、公司的独立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企业、公司和合作社的各自优势,分别争取不同渠道的政策、资金、项目支持。从各地发展基层社的实践看,目前采取第二种方式的居多,因为这能更好地保持现有企业、公司组织和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而第一种方式,现有企业、公司成为了合作社的一个成员,如果合作社管理不规范,企业、公司的产权代表人不到位,就容易造成社有资产流失,形成新的风险。
其次,从基层社经营情况看。实力较强的,要强化服务功能,由单一合作社发展为合作社联合社、由单一服务平台拓展为综合服务平台,成为经营服务综合体。实力较弱甚至承包、租赁的,要加强扶持,实行龙头带动、强社带动,逐步恢复服务功能。起码要通过加强商品配送、统一管理,把承包店、租赁店改造成和县联社、基层社有商品纽带的连锁加盟店。对基层社空白地区,要加大开放办社力度,通过兴办合作社、龙头企业延伸网点等办法,逐步恢复重建。
基层社成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将给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转型带来新契机。
一是推动供销合作社从流通服务向产业链服务拓展,更好适应“三产”融合发展的新形势。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以合作社为载体,推动农民承包地流转,或在不改变承包权前提下开展托管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依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和龙头企业带动,在合作社内突破性开展以技物结合为重点的生产服务,促进产加销环节紧密衔接,形成以产业链为支撑的服务体系。
二是推动供销合作社从商品经营向生产要素经营延伸。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鼓励以农民土地承包权、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入股发展合作社,赋予土地承包权抵押、担保权能,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使合作社发展由过去单纯生产合作向生产合作、要素合作互动演进。在此基础上,以合作社为载体的经营必然呈现商品经营与要素经营、甚至与资本经营相结合的特征。成为合作社的基层社,要顺应和把握这一趋势,积极介入,有所作为。
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要处理好成员主体和控股主体的关系。按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专业合作社应有不低于80%的农民社员。既然《决定》明确有条件的基层社作为专业合作社登记,就应按此要求广泛吸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基层社,吸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联合社形态的基层社,体现以农民为主体的要求。但合作社成员主体和控股主体是两个不同概念,合作社的控股又不同于公司控股。在实际运作中,既要调动大股东成员的积极性,发挥带动作用,又要防止大股东成员对合作社的控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为此,一是在分配上实行按股分配和按交易量(额)返利相结合的办法,且返利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是大股东最多只能有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基层社向合作社转型过程中,应在合作社成员主体和控股主体中找准平衡位置。
将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能不能反过来说,合作社就是供销社的基层社呢?如果能,现有供销合作社系统兴办的11.4万家合作社,全社会发展的130万家合作社,就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这显然不能。那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将基层社办成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有什么特征?至少有3个主要方面:一是作为基层社的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基层组织,是县级联合社的成员社,二者之间具有上下组织关系。二是两者中相当一部分存在着产权、产业链联结,其他至少存在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联系。三是作为基层社的合作社或联合社应努力发展成为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多样化服务。
将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必须坚持规范运行,强化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成员账户,严格财务审计制度,建立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量(额)返利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提高供销合作社自营比例,强化同供销合作社经济联接,制定并实施基层社建设标准,不能随便办一个合作社、建一个经营网点就叫基层社;必须按《决定》要求循序渐进、“逐步”办成,不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
将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根本目的是提高为农服务水平。要顺应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需求的深刻变化,拓展服务新领域,发展服务新业态,探索服务新方式。要加强联合,市场运作,整合涉农服务资源,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承接涉农资金和公益性服务项目,在落实惠农政策上发挥更大作用,释放规模服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