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现代慈善事业是以现代慈善理念为先导,以科学慈善制度为保障,旨在增加社会福利、增强社会保障的民间事业。发展现代慈善需要遵循自身的基本逻辑。
自主性是现代慈善的基本前提。很多学者把现代慈善定义为陌生人之间的伦理。这是因为,现代社会以自由平等的个体为本位,以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权利的意义就在于人人可以依据道德和法律享有应得的自由和利益。慈善捐赠反映的是个人愿意以社会认同的方式来行使自己支配个人财产、时间的权利。捐赠背后虽有社会对财产使用方式的道德要求,但道德要求不能凌驾于个人法定权利之上。自主性表明慈善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某些社会精英特权。与此同时,平等地获得社会资源和公共物品成为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这种基于个体价值基础上的平等,极大地改变了传统慈善理念,改变了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关系以及人们行善的方式,人格尊严平等取代了施舍、恩赐、怜悯,高度专业化的慈善组织取代了个人之间的直接赠予,从根本上帮助受助者自立,实现个体的价值,成为现代慈善事业的主要目标。
除了个人权利的伸张、利益的维护,个人永远无法割裂与他人的联系,都离不开公共生活。特别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加深,个人的福利与公共利益的联系更加紧密。因此,慈善虽然是私人捐赠,但更主要是一种公共行为和公共责任,这种个体对公共利益的关怀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因,它实质上是公共责任的体现。将慈善更多的视为个人的生活方式,更多地强调在捐赠之前的个人理性思维,赋予慈善更多的独立、公平、公开、透明等社会意涵,更加强调慈善作为社会公共平台的作用,是现代慈善与传统慈善的一个重要分野。从根本上说,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公民的自愿捐赠为基础。
非营利性是现代慈善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背景下,资本的影响无处不在。资本的目的是获得回报,而慈善公益以非营利组织方式存在,且以履行社会责任、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悖论。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资本进入慈善领域后,将慈善当成社会声望提款机者有之,以慈善公益为掩护骗取财物者有之,部分慈善公益组织还按捐赠数额或股份来进行管理,这实际上是商业逻辑对慈善公益领域的渗透和侵蚀。为了慈善的可持续,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市场方式来实现保值增值、通过商业活动来筹募资金、通过企业化管理来提高内部效率,但是,这一切必须满足追求公益的积极要求。即营利性活动应当围绕非营利性慈善目标来展开。
为此,各国对慈善公益组织的此类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例如,从事营利性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不能用于内部分配;严格限制关系人交易,尤其严格禁止私人基金会与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交易;慈善组织不得给予内部成员特别利益,也不得对营利性组织和互益性组织进行捐赠和给予特别利益。慈善组织不得从事阻碍慈善事业进行、有损于慈善组织社会信用的收益事业;营利事业只能作为辅助性事业,一旦超过一定的规模和范围,或者将收益用于慈善目的以外的领域,应当强令停止或解散,将其转化为营利性事业。因此,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社会资源开展慈善活动而不谋求个人和组织的私益,是慈善公益的内在要求。一切慈善公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都应当通过这一“试金石”来检验。
民间性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本质属性。中外慈善发展的历史表明:民间慈善传统孕育和滋养了现代慈善事业。慈善是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域”。政府责任和民间慈善之间的界分是国家与社会两者关系的具体表现。毫无疑问,慈善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所关注的目标也有一定的重合,在社会功能上更是高度一致。但我们也必须明确,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在资源获取、资源分配、救助模式、发展理念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政府责任的刚性要求和慈善事业的弹性保障具有明显的不同。慈善事业本质上是民间社会基于人道主义精神、道德追求或者社会责任感开展的善行义举,奉行自愿原则,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义务导向。虽然现代国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但在运行中容易出现权力滥用、效率低下、对底层社会需求反应过慢等管理难题,为此人们普遍对公权力保持警惕。公权力对公益慈善的过度干预和全面渗透,不但有可能将政府运行中的痼疾带入慈善领域,而且可能导致慈善公信力受损。从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来看,政府的角色应着重体现在“扶助”,弱化对慈善事业的“行政”职能,消除对慈善事业的指令性管理,将功能转化为政策推动、服务提供、信息披露、平台搭建和社会联络等层面,对慈善机构的管理也应该侧重于引导、监督、审计和评估等方面。如此方可形成优势互补的合作伙伴关系。 (联系:cgeditor@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