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清欠路径探详
——基于淮安的案例分析

2015-01-30 10:52江泽清王永峰
中国医疗保险 2015年9期
关键词:清欠滞纳金社会保险费

江泽清 王永峰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 223001)

社会保险费清欠路径探详
——基于淮安的案例分析

江泽清 王永峰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 223001)

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成因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并需要多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地方探索和创新予以解决,有的则需要从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政策办法予以解决。本文分析的社保费欠缴与清欠的两个案例,说明清欠工作尚未很好地形成合力,亟待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案例

受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淮安市直制造业、建筑业、纺织业、外贸业等实体经济发展遇到困难,导致企业用工减少、参保人数减少、社保费欠缴等问题加重。2014年,市直社会保险当年累计欠费超过4500万元,远超历年。有的用人单位因法制观念缺失,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使征缴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本文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和思考,为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探索有效办法。

1 案例一

1.1 基本情况

淮安某化工有限公司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现有参保职工1200余人。自2013年以来,由于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整个行业不景气,产品价格跌到历史底谷。同时,前期银行贷款到期,部分资金没有续贷,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维持正常生产,企业仅有的流动资金都用在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的采购上。企业从2014年5月至今,累计欠缴五项保险费2000余万元,10余名住院员工无法享受医保待遇,15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20余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无法正常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等相关业务。

1.2 处理过程

1.2.1 上门核查,认定缴费能力

人社部门与地税部门及时上门了解情况,核查该企业账目,包括调阅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明细、工资发放表等。发现企业2014年主要财务指标与2013年相比较,主营业务收入减少36.65%,营业费用增加75.73%,财务费用增加28.91%,2014年度亏损18739.8万元。企业确实暂无缴费能力。

1.2.2 积极协调,争取资金支持

经人社、地税等部门积极协调,其母公司同意先期调动1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和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调整子公司经营策略,以尽快摆脱困境。

1.2.3 申请分期缓缴、减免滞纳金

由于企业长期欠费导致滞纳金不断积聚,缴费压力加大。该企业筹措了部分资金准备分期缴纳欠费,并向地税、人社部门申请分期缴纳,缓缴2015年3月以后的社保费,还要求减免滞纳金。

1.2.4 多部门会商,明确缴费要求

市人社、地税、财政部门多次会商对企业申请的处理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其中规定:“地税征收机构可要求其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依据这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税务机关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存款账户,当其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后,才能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1)只能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保费;(2)2015年3月起每月补缴2个月欠费,至2015年8月清欠,对欠费形成的滞纳金暂缓征收;(3)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2015年3-8月缓缴计划不变,从9月份开始,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再补缴1个月,至2015年12月缴清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1.2.5 企业落实清欠和缓缴计划

目前企业已按照清欠和缓缴计划进行落实,2015年3月已经补缴2014年5-6月欠费363万元,以后每月以此类推。

1.3 分析和思考

1.3.1 滞纳金的处理。从法理上讲,滞纳金是对参保单位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故意拖欠行为的惩戒措施。对确无能力缴费的单位再征收滞纳金不啻于雪上加霜。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在征收滞纳金的适用上应慎重,对欠缴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应先了解其实际情况,再做妥善处理。应把滞纳金作为手段,而非目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调研基础上出台适用减免滞纳金的细则,保障企业发展。

1.3.2 部门间的协调。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是本省社保费征缴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涉及征缴、清欠等业务环节上,业务规范和协作机制不统一,造成工作不衔接。笔者建议国家和省一级应统一规划人社、地税、财政等部门对于清欠、缓缴等工作的业务协同机制,细化部门职责,使清欠工作形成合力。

1.3.3 欠费企业特殊人员问题的处理。在欠费企业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下,对部分特殊人员如面临退休、解除合同的人员,建议由企业先为这类特殊人员缴费,以确保其养老、失业等待遇的享受。目前,国家和省一级都无这方面的政策依据,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统一。可参照1998年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中央提出的“两个确保”的有关规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让面临退休、失业的人员能及时享受到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在目前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对于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因经营困难而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得不到正常享受的情况,应引起决策者的重视,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保险关系。

2 案例二

2.1 基本情况

2009年8月,某机械公司为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该公司一直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逃避为其补缴医保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须退休时补足)。张某多次投诉、上访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并上诉至区、市两级人民法院,要求单位为其办理医保变更手续并补缴医保费。淮安市社保费征管中心和地税机关在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核定公司应缴纳的医保费数额,并责令其按时按规缴纳。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从而形成了长期欠费。

2.2 处理过程

2.2.1 依法核定医保费

2010年初,淮安市社保费征管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的精神,核定该单位应缴纳医保费后,发送地税机关征收。

2.2.2 履行司法程序

该公司以对核定的医保费产生质疑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认定:公司应为张某缴纳医保费。但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分别向区人民法院和市中院申请复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该职工和该单位之间关于社会保险统筹费的纠纷不应当由法院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驳回该公司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该案的争议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属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该公司于2011年、2012年在区人民法院,2013年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在核定该职工医保费时的行政依据、适用法律不合理,要求法院撤销淮安市社保费征管中心核定医保费的决定。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裁决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按时核定并发送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完全是按法定程序依法行政的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合理清楚,公司应该为其职工缴纳医保费。

2.2.3 依法强制征缴

2013年10月,淮安市调整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后,该公司退休人员要求对已缴纳的医保费进行重新测算,并进行退费处理。由于该公司存在上述欠费,使得退休人员的合理诉求无法办理。后经淮安市社保费征管中心与医保中心、地税等部门协调,先行为退休人员办理了退费手续。同时地税部门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扣押、查封,要求公司缴清欠费。2014年下半年,经过地税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最终缴纳了拖欠的医保费,经历5年,在多部门协同下,该公司的清欠工作得以完成。

2.3 分析和思考

该案例中,淮安人社、地税、法院等部门密切协同,依法、依规对企图逃避缴费责任的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确定、核定应缴费用、强制征缴。但清欠中涉及很多的程序问题尤其是司法程序,客观造成清欠过程较长。折射出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原则存在弱化现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削弱。

2.3.1 司法机关从强制性机制中部分退出问题

本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等精神,认为该案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等权利,但这仅是行政执法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规范效力。不应误解为排斥劳动者就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规范,更不应曲解为排斥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救济的依据。原则上,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法院依其性质和目的获得的管辖权,法院也不能自行拒绝其应当履行的裁判职责。

诚然,目前社会保险欠费现象日益增多,必然造成司法成本不断增加。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涉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不予受理,客观造成司法机关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机制中部分退出,弱化了社会保险领域的强制性原则。

2.3.2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配合问题

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的账户余额,为下一步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做准备。但在实践中,此法条因缺乏细则而在实施中受阻。查询划拨工作是纠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广大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职责。目前山东省在此问题上已先行先试,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在2015年1月28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专户工作的通知》,对查询划拨进行了职责和程序上的明确。笔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总结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就查询划拨工作拿出全局性的指导意见,以利于各地具体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Z].2010.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Z].2014.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Z].2004.

[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4)[M].2014.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Z].20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Z].2003.

The Ways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Overdue in Social Insurance

Jiang Zeqing, Wang Yongfe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f Huaian,Huaian, 223001)

The cause of overdue in social insurance is complicated, needing analyzed speci fi cally and taken difference methods to deal with. It also needs the cooperation of muti-sectors to form a joint-force. Some of the problems can be solved by regional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but some of them need national or provincial policy to deal with. Taking two typical cases of overdue and cleaning debts in social insurance, it is found that the task of cleaning debts has not formed a joint-force, needing improved policies and measures in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level.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overdue, clean up, cases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5)9-43-3

10.369/j.issn.1674-3830.2015.9.12

2015-7-5

江泽清,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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