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摘编
张占斌在《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1期撰文指出,深化简政放权要做好六项工作:一是法律法规的修订、部委规章的调整要与简政放权改革同步。二是加强部门间协同和层级间监管配套,避免出现短板效应。三是进一步向基层、市场和社会放权。特别是面对市场的权力,关键是取消。四是尽快形成合理有效的监管制度框架。形成具有指引性和可操作的政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让地方政府的监管有规可循;监管主体部门要根据监管事项予以明确,避免监管真空;所有的监督制度措施和惩罚办法要广泛宣传和告知,让监管和处罚既要到位又要人性化。五是积极建立社会参与和第三方评估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自觉将公民、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引入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等全过程。另一方面,继续采用第三方评估,让相对置身利益之外的机构和专家,依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对政府现有的各类许可事项进行取舍和下放与否的评估,以及制定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核标准和目录编制标准。六是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行业专业性评估市场。由政府出面来规范专业性评估种类项目,压减不必要的评估;降低评估成本,降低企业创业和发展的门槛;通过政策杠杆来推动合乎资质要求的专业性评估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发育,尤其是在市县一级发展可能的评估机构,建议以“非禁即入”为市场的准入原则,扩宽市场准入大门,大力培育、扶持新进入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政策促进行业协会承担相应的职能任务。与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职能,比如环境评估、土地评估、规划评估、项目可行性评估、建筑评估等,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按照公认行业标准来做。
陈宏光在2015年4月8日《光明日报》撰文指出,建立和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应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分类责任原则。权力清单应定位于“穷尽”权力方案设置。法定权力不能疏漏,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是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清单应定位在“补充”责任方案设置。法律法规中有的责任,按照法律规程进行。责任清单之中的责任不限于处罚性的法律责任,应是多元责任(政治、行政、道德、组织等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原则。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是基于行政权力运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区分行政责任产生的原因,例如合法与合理、违法渎职与滥用职权、不作为与乱作为等,应区分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修复性责任等,不能用一种或者几种责任形式覆盖所有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或者责任形式。三是机制平衡原则。在遵守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推行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应充分考虑地方特色与法治环境,因地制宜、动态前行、循序推进。四是适度拓展原则。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是依法厘定行政职能的权力配置新机制。根据权力法定原则,有法律依据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运行。同时,在法治原则基础上,应适当创新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形式,创新制度模式。
袁维海在《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撰文指出,中央层面需要加强对行政权分类和行政权定性问题的集中攻关研究,以利于地方分类和归类的统一化、科学化、合法化。针对地方政府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快清理修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特别是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凡是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规定,应尽快修订或废止,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基层政府就近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尽量交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等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大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对权力公开运行重要性的认识。由于权力的惯性与依赖性,少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在思想上根本转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革自己的命”有偏差看法。通过党性教育及法制建设,加强公务员的业务和政治素质,使行政审批权真正成为服务社会的手段。同时,加强对公众现代公法理念的普及教育,加强公众监督权力运行的责任;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的权力事项,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把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议深议透,进一步凝聚各方改革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