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微观基础。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依法治国题中的应有之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教授: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应着力理顺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企业和政府有各自定位,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有序竞争”。二是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要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实现市场有序发展,保证资本公平竞争,加大民营企业话语权。三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应平衡劳资利益分配,保证劳动者主人翁地位。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黄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对公司治理要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国有控股企业以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治理问题肯定就不一样,不同行业,不同经营模式,传统经济与新型互联网企业对公司治理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对公司治理有没有一个普遍的原则性要求,有没有一个普世价值,如果有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应该值得认真探讨。
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董事长赵炳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企业治理同样适用,不仅要依制度制企,更要注重与依理念制企相结合。对企业而言,制度是法,理念是德。在公司治理中,公司章程类似于国家宪法,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公司章程既要符合公司法,又要在此基础上细化以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公司章程还要符合企业理念并与之保持一致。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天津财经大学校长李维安:我国有关公司治理研究与实践的一个误区,就是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同于“公司治理”,使人们只注重治理结构、而不注重治理机制问题,造成了国企改制的“翻牌化”,新三会的“空洞化”。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有了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未必能催生出先进的公司治理实践。我国不少国有控股公司虽聘任了独立董事,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印制了《风险控制手册》,仍未能阻止个别高管一手遮天的错误决策和公司巨亏,值得深思。公司“良治”的实现,既需要好人,也需要好制度与好文化;但是,好制度最为根本。有了好制度,好人好当,坏人难当,潜规则绝迹,明规则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