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事件”和“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案件”发生后,各利益方开始关注和怀疑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而引发了“萨班斯—奥利斯利法案”的出台。“法案”的主旨是限定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事务所不得提供咨询服务,同时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来审计注册会计师,以此来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催生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国内外会计准则近年来对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和大力推广,使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需求与日俱增。在实践中,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的服务对象之一是会计计量,这项新型业务体现了会计与资产评估两个学科的融合,既适应了现代会计发展对于会计信息质量提出的新要求,也满足了现代资产评估发展对于拓展评估服务对象范围的需要。
资产减值测试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重要业务领域,即基于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要求,由评估师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公允价值或者特定主体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得出其可收回金额,并发表专业意见的一种评估业务。
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从资产评估的专业角度,解决了资产减值会计涉及的大量职业判断和一系列计量技术上的难题,其在国外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国内虽然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但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公允价值计量的强势有效的市场环境,企业内部执行资产减值会计公允性受到质疑,诸如此类的现实问题增加了对资产减值评估业务的客观需求。资产减值评估与传统的评估业务在理论上一脉相承,要求执行减值评估也要以评估理论为指导。同时,资产减值评估目的的特殊性又要求其必须符合会计准则核算和披露的规定。因而评估过程必须以相关的评估准则和会计准则为指导,并涉及评估和会计关键要素的衔接。目前国内整体资产评估行业在资产减值测试评估方面还处于不断摸索中。从评估的角度来看,如何更好地利用资产评估机构擅长的价值发现功能来开展资产减值评估业务,从而为会计计量服务、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2006年公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减值》。与之相对应,2007年11月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及时出台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评估指南的出台为提供价值咨询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了标准和规范。近几年,各评估机构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尤其是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会计师提供了专业意见,也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评估师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准则和评估指南的理解存在差异,或者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实践中的很多做法不符合准则或者不规范,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或者完善的地方。本文对近几年公开的评估报告进行分析,结合对准则的理解以及所在机构的实践经验,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关系之间既有联系,也存在区别。姜楠(1999)认为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有一定的联系,并从特定条件下会计计价参考资产评估的结论和资产评估需要会计数据资料两方面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指出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在基本概念、假设前提、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计价原则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张会丽(2011)认为会计和资产评估存在关系,并认为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特定条件下资产的会计计价、会计财务报告利用资产评估的结论以及资产评估利用会计信息等几方面。姚祥鸿(2011)在分析相关会计准则并结合资产评估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并指出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合理性负责,会计人员对相关会计计量和披露负责,而审计人员对相应公允价值的审计结论负责。刘梦琴(2012)认为资产评估与会计等经济学科有大量重叠交叉,但又有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方法,资产评估学融合了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应用经济学的部分知识体系。刘秋杰(2014)认为必须重视和解决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对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的会计失真问题,并提出解决企业资产评估的财务会计问题的对策,以提高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关系也体现在会计中公允价值与评估中市场价值这两种价值的关系。一部分学者认为这两种价值存在差异,但本质相同。姜楠(2002)指出市场价值的存在必须要有公开竞争的市场,但公允价值对市场条件的要求并不苛刻,因此不可以将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与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混淆。王诚军(2002)深入剖析了评估中的市场价值,认为市场价值是基于市场的价值,是一种经过严格定义的、理想状态下的价值,不是个性化或对特定主体的价值。白冰(2007)对会计定义中的公允价值和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对比,认为两者在前提条件、市场条件以及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并指出评估中公允价值的内涵比会计中公允价值的内涵宽泛,但认为这两种价值形式在反映市场的经济实质上存在相同点。刘云波和李挺伟(2007)认为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与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基本一致,但因公允价值不同层级可选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因此对于处在不同层级的公允价值并不都是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宋志强(2012)认为企业的会计计量和企业的资产评估中的价值计量都是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信息工具,两者在目的、出发点、基础条件、使用情况和原理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的本质目的是相同的。
一些学者认为会计中公允价值与评估中市场价值可以转化或者替代。克雷思·斯隆(2005)认为IVS16对评估中的市场价值的表述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非常相似,并认为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在固定资产上的一个具体应用。姜楠(2007)认为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与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在本质和内涵方面基本一致,当无法直接获取资产会计上的公允价值的时候,即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及其资产的现实交易价格时,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可以成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最好替代。陈明海(2007)认为市场价值和公允价值不是同一概念,但两者存在质的相似性,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两个可以互相转化。肖瑞利(2011)认为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是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的一个典型,即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的实现值,并认为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和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存在质的相似性。刘勋涛(2013)提出应尽快完善公允价值计价的相关会计准则,使得资产评估更多的服务于会计,同时使得财务报告提供更丰富、更充分和更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项目的特殊性,很多学者分析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需要注意的事项。尉京红(2010)分析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并指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服务的,所以研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理论框架时,必须明确其与会计价值体系的连接点——公允价值。杨志明(2012)认为公允价值的计量离不开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行业需要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深入研究,评估界和会计界需要展开广泛合作和交流,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应用处于起步阶段,服务于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也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利用作为有效工具的资产评估解决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是评估界和会计界的共同话题。刘光涛(2012)基于我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业务推广难点在于缺乏系统研究的观点,从评估业务范围界定、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介绍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务的应用。张杰、陈昌明(2012)通过对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的研究,将公允价值划分为三个层级:未经调整的第一层级,相同资产或负债于活跃市场公开报价;经调整的第二层级,同类或类似资产或负债于活跃市场公开报价;相关参数需要专业判断的第三层级,运用企业自身数据,通过估值技术确定。
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存在特殊性的基础上,很多学者探讨了资产评估师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具有专业优势。戴伟(2009)针对资产评估参与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比较优势,认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既可以由报告主体自己完成,也可以外聘评估机构完成。谢诗芬和戴子礼等(2010)指出具备专业素质的资产评估参与公允价值的计量具有可靠性,是因为其专业性能够提高会计计量的客观真实性,并且其独立性能够提供公正的价值判断。李琴琴和蒙小兰(2010)从审计风险控制角度论述了资产评估进行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比较优势,指出当难以获得同一资产活跃市价而又必须对其进行公允价值估算时,同类或类似资产或负债于活跃市场公开报价的公允价值和运用企业自身数据、通过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在确定过程中都可能存在主观判断风险,无法保障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由此导致审计风险加大。那么,既可以降低审计风险,也可以使报表中相关项目的公允价值有据可循,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来提供公允价值估算的主要参数指标并对其负责是一个有效措施。赵杰(2014)认为资产评估在价值判断方面具有专业优势,成为会计人员确定公允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日益成为会计领域重要的辅助工具。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国际会计准则IAS16——厂场设备规定,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通常是评估得出的市场价值,如果由于厂场设备的特殊性,缺乏市场证据支持,则可以运用收益途径和重置成本途径估算公允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57号《公允价值计量》指出“如果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相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不可获得,或者相似资产或负债的差异不能客观的确定,公允价值应运用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等多种估价技术进行估计,并且这些估价技术应强调来源于市场的信息。”美国会计准则15号阐述公允价值层次应优先选择估值技术数据,而不是估值技术。
一部分学者关注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方法选择问题。李莉(2009)认为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时,成本法仍是解决途径之一,不应完全被排除在评估方法之外——至少对厂场设备而言。在选用成本法进行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时,应尽可能地吸收市场信息,使评估对象所涵盖的价值内容与脱手价格保持一致口径。赵兴莉(2011)认为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的重要内容,并认为在运用成本法评估时,若资产在未来的使用中产生的现金流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或者预计要求,可以究其原因计提功能性贬值或者经济性贬值,从而得到一个合理的结果。成本法不应被排除在以资产减值为目的的评估方法之外。
还有学者关注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特点。许蔚君(2009)认为以资产减值为目的的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比较典型而且业务量最大的,在分析了国际上不同的会计准则背景下的评估实务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会计准则背景下如何开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减值评估业务。牛晓叶和尉京红(2011)认为资产减值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减值评估的评估结论会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数额,并就如何利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和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姚祥鸿(2011)通过对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分析,针对以资产减值为目的的评估中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和评估方法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对实务操作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吕锦瑛(2013)认为资产减值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重要业务领域,但资产减值评估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实践经验缺乏,相关准则规范尚待完善,评估操作中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难题和不规范等问题。赵杰(2013)认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项全新的业务,资产减值测试是其中典型的业务。并从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及其确定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商誉的本质到底是什么?Leake(1914)第一次提出“超额收益”一词,详细阐述了商誉的价值是企业预期未来超额收益的折现值。Paton(1922)指出商誉是企业超额盈利的现值,即商誉广义上代表未来超额收益的估计价值,也是某一特定企业所能赚取的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再考虑时间价值。Canning(1929)认为商誉是一个总计价账户,该账户包括被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所忽略的项目的未来收益价值及所列示的资产未来收益价值的高估值和低估者。埃尔登·S·亨德里克森(1965)从会计的视角归纳了三种代表性观点:商誉是对企业具有好感的价值,商誉是超额利润的现值以及商誉是一个总计价账户,这三种观点概括了商誉的本质。Hopkins(1988)认为商誉的价值贡献来自于企业整体资产与其他各子系统之间的协同效应和企业整体与周围环境之间产生的协同效应。
徐家林(2006)提出商誉的减值究竟应以什么标准和方式计提,如何计提,如何计量等后续计量的研究问题。李玉菊(2006)认为资源是资产和能力的加总,“能力”的价值综合体现为商誉,能力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可利用、可控制、不可单独进行交易和很难用货币计量的特点。“能力”有助于发挥和增加基础资源价值,能为企业带来潜在经济利益的衍生经济资源。ZiningLi(2011)认为企业若对被收购企业估价过高就预示着将会发生商誉减值。薛胜杰(2011)指出商誉是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资产,并实证检验了商誉对企业权益价值有贡献,且商誉的贡献度最大。
学者们也针对商誉的计量问题进行了探讨。孙芳城、罗捃(2006)通过对减值测试的测试单元、计量基础和测试方法三方面比较,分析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可以看出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及与美国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性;得出美国有针对性的规定商誉减值测试办法是值得学习的,合并商誉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减值不应采用与其他资产完全一致的做法,否则会限制商誉减值测试的应用的结论。雷伟(2009)对合并商誉减值会计处理进行国际比较,分别对商誉减值测试单元选择、商誉减值测试计量基础选择、商誉减值测试方法选择和合并商誉减值测试存在的问题分析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对合并商誉减值测试的会计实务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周艳(2012)分析发现中美合并商誉在确认和计量,减值测试、披露及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面存在差异。王书源(2013)通过比较中美合并商誉减值测试方法,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采用的“一步法”和美国会计准则采用的“两步法”,认为两种方法在测试单元、计量基础、确认理念和经济环境方面存在差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定商誉减值准则和推动评估行业更好发展等完善商誉减值测试的建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资产减值》均对资产减值作了相关的规定,本文将上述三种准则体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并从资产减值和商誉减值测试两个方面来分析国内外三种准则规定的异同点。
针对资产减值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认为资产减值就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原先预计的未来经济利益发生减值。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发生了资产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主体应当评估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主体应当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价值的差额即为减值损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资产减值》指出,如果长期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发生减值。公允价值是指自愿交易的双方(不是迫于压力销售或清算)买卖该资产所愿意接受的价格。如果能取得市场报价,公允价格应当以市场报价为基础;如果不能取得市场报价,可以参考类似资产的价格,或使用其他估价手段如现值估价。因此,美国财会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定义与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财会准则的对比参考价值是基于以公开活跃市场为主的公允价值,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公允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高”原则确定作为对比参考价值的可收回金额。
对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以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确认为可收回金额。按其要求,企业必须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与该项资产的出售净价比较,选择较高者作为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显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可收回金额的定义基本一致,二者对折现率的选择、预测基准和构成要素的要求也相类似。
国际会计准则把资产减值中的资产分为单项资产和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是指那些在持续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和资产单元所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首先应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可回收金额,难以估计时,再以该单项资产所归属的现金产出单元为基础,对其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国际会计准则对总部资产也做出了规定,总部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现金流量,无法估计其现金流量,总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以其所归属的现金产出单元为基础估计可回收金额,计算可回收金额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我国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基础是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单项资产符合资产的基本定义,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的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我国并没有引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但是我国资产组的概念与之类似。我国会计准则认为,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首先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对其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难以估计时,以该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我国也引入了总部资产概念,总部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现金流量,发生减值迹象时,应当对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的资产组和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产出单元基本一致。
美国财会准则的规定则是,首先应当将资产分组,然后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长期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产生的可辨认现金流量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现金流量的最低水平。美国财会准则对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没有使用总部资产这一概念,但有类似的规定,企业的总部设施等长期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现金流量,应当将其划分到相关的资产组。其资产组基本等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现金产出单元,不过二者也存在一些区别:国际会计准则将部分负债排除在了现金产出单元之外,而美国财会准则则把流动资产和负债考虑到了资产组之内。
1. 减值测试的对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会发生减值迹象,都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先将其合理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再比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国际准则规定,对于没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都应当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会计主体也要每年对企业合并中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当有迹象表明商誉可能已发生减值时,必须确定商誉所属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价值,并将其与该现金产出单元的账面价值相比较,当且仅当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才必须确认减值损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减值测试中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减值处理方式基本一致,而美国财会准则在该方面的规定与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
2. 减值测试的过程
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我国会计准则采用“一步法”(间接法)。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其次,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如难以直接分摊至资产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比较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含已分摊的商誉的账面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商誉减值损失。美国会计准则采用带有定性评估的“两步法”。 第一步为比较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如果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金额,可初步判断为商誉已减值,应实施减值测试的第二步以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金额。第二步是比较报告单元商誉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以计量减值损失。如果报告单元商誉的账面金额超过其公允价值,超过部分应作为减值损失在报表中予以确认,确认的减值损失不能超过商誉的账面金额。
3. 测试单元的确认
准则对商誉减值测试中测试单元的确认存在差异。我国对商誉的测试单元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美国的测试单元是报告单元。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认定应当是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报告单元是指经营分部或低于经营分部的一个层面,它的组成部分应符合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资产组的范围及界定相比较报告单元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测试单元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测试方法的不同。如果商誉的减值建立在报告单元的基础上,那么测试方法就只能采用美国的“两步法”减值测试。也就是说“两步法”减值测试方法是针对合并商誉的。而我国的资产组以及由此决定的减值测试方法则是针对所有可能减值的资产。
4. 减值测试的计量基础
我国和美国财会准则中对商誉减值测试计量基础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我国使用的计量基础是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和账面金额孰低。美国则使用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孰低。其中可收回金额表现为减去处置费后的公允价值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使用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价格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既没有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可以作为估计参考。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预计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以及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可以选用“风险调整现金流量法”或者“一次调整折现率法”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美国财会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金额。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准则指出:活跃市场报价是最好的证明,应当作为计量公允价值的基础;单一权益性证券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计量报告单元公允价值的基础;如果市场报价未能取得,估计某一报告单元公允价值最适合的方法是现值法,并在准则中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规范现金流量所包含的范围。除此之外,公允价值的确定还可采用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或其他计价方法。
我国会计准则与美国财会准则对资产减值测试的不同规定,导致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不同。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资产价值视角的不同,以可回收金额为基础,主要是从管理者的理性行为看,企业或者将其继续使用,或者将其出售。该观点实质是将企业资产的价值混同于减值资产的价值;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主要是从经济角度看,企业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决定继续使用而不是出售已减值资产。因此,在评估实务中,我们可以根据所选取的经济视角来确定商誉减值测试的确认基础。同时,这仍是值得业内同行共同探讨的地方。
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的特殊性,导致在评估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因此,本文根据近年来上市公司公告的资产减值测试评估报告实例,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及定义、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商誉和披露六个方面对实践中的评估做法进行分析,总结评估人员在进行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中需要注意和把握的事项,并阐述从分析过程中得到的思考。
评估人员如何才能在报告中准确地描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这不仅需要评估人员掌握基本概念,也需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是指资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因此,测算的现金流是该项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直接归属于或者通过合理、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这里就涉及到评估范围的问题,也是在减值测试评估中较容易出错的地方。例如,某涤纶长丝装置,我们需要了解其工艺流程,明确哪些设备和设施是为其服务的,这些为之服务的设施能否构成资产组一并进行减值测试。若在评估过程中了解到,该装置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场所,工作界面比较清晰,则应将该车间会计账簿核算范围内所有设施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评估范围与之相同。
针对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是否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九条规定是: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在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实践中,尤其在以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评估实践中,由于评估人员对会计准则理解模糊或者认识上存在差异等原因,在对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界定的过程中,既存在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含负债的情况,也存在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不包含负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商誉的形成不仅取决于企业各项长期资产产生的预期收益,还受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经营理念、管理团队、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以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中,考虑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含的负债或者考虑被收购企业的资本结构,更有助于评估人员判断商誉等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在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会遇到资产减值测试的对象属于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如大型石油化工装置,几乎不存在单独转让资产的情况,而是在资产转让的同时含有负债,或者直接通过股权转让的情况更为普遍。若不考虑资产组包含的负债,此时,评估人员很难采用市场法对此类不包含负债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的评估思路是采用收益法预计其未来现金流现值,不再确定其公允价值。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将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反之,若在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考虑资产组包含的必要的、相关的负债,则可采用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对其进行测算,减值测试的可选方法也更加多样。除了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还可以采用市场法,如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众所周知,评估报告中价值类型的选择应紧扣企业会计准则,虽然产权交易评估目的下的价值类型一般具有唯一性,但特定的评估目的决定了特定的价值类型。笔者在搜集到的报告中发现,有些报告中,价值类型的表达没有很好的与会计准则相衔接,且未体现资产减值测试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利于会计师获取和利用评估资料和信息。
本文针对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项目涉及的几种价值类型进行分析。首先,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减值测试评估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企业完成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虽然该计量属性也具有唯一性,但需要经过其他两种计量属性的比较与选择。因此,评估过程中通常涉及多种价值类型:资产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其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通常反映的是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收入。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但是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等不包括在内。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将重置成本视同为市场价值。资产减值测试中公允价值是假定资产在出售或处置情况下的公允价值,相当于变现价值或脱手价格,是资产可能实现的最高售价,有别于重置成本和重置价值。如评估某在建船舶的价值,评估价值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销售价格或公允价值(市场价值)减去预期为使该类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数(后续支出)。当该船舶的后续支出大于其销售价格,其评估结果只能是其残余价值,并不必然等于其重置价值。
最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上述定义包括: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会计准则和评估准则表述:“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实现的收益。预测一般只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在简单维护下的剩余经济年限,即不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的改良或重置;资产组内资产项目于预测期末的变现净值应当纳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评估师可以结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参照收益法的评估思路进行操作。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时所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依据等。不同评估项目的特点各异,与之相对应的依据也不相同,这就加大了评估师在评估依据部分的表达难度和灵活性。如在搜集到的评估报告中,笔者发现某公司在部分设备类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将《公司法》列为评估依据而未将与资产减值测试紧密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作为依据,这是否恰当呢?为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资产评估师需要根据每个评估项目的特点,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合理描述评估过程中的相关依据,做到不重不漏。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 资产减值测试是否能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这是值得评估师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话题。国内也有学者开始关注和探讨成本法能否对资产减值测试进行测量和评估。本文认为成本法作为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之一,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时,可以考虑并选用。正如美国会计准则15号中的阐述:公允价值层次应优先选择估值技术数据,而不是估值技术。资产减值测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公允价值,这里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成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因此,市场中的交易信息是确定公允价值的关键所在,公允价值的本质是脱手价格或者销售价格。当然,在运用成本法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评估时,应尽量考虑市场因素等外部环境对评估对象的影响,如可以关注资产的功能性贬值或者经济性贬值问题的存在,使得成本法评估出的价值与公允价值更接近。
商誉评估较为困难,对商誉评估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是对商誉的形成有一个清晰认识。笔者认为商誉的形成不仅取决于企业各项长期资产产生的预期收益,还受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经营理念、管理团队、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比如,某石化系统是母公司下属的上市公司,按照母公司当时的上市承诺,石化系统如今退市实行私有化。评估人员进行以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母公司对已发行的流通股进行部分股权回购,支付的合同对价大于同比例的股权净资产,即流通股股价市值高于账面净资产的部分作为商誉。这里商誉的产生是因为流通股的溢价,即存在流动性溢价。因此,除了上述因素影响商誉外,流动性溢价也会导致商誉的产生,即市场因素对价值的影响形成的溢价也属于商誉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收购完成后,被收购企业实行退市,流动性溢价消失。即上市公司市值的公允价值不包含商誉,即流动性折价导致商誉减值。相反,若被收购企业进行一段时间的运行后,成功上市后实现股权流动,产生股权溢价,与合并时价格相比存在上升迹象。虽然各项可辨认资产价值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很低,商誉减值。但资产组账面价值考虑负债后,运用市场法评估股权的价值,发现股权上市流通后可能存在二级市场溢价的情况,则商誉不存在减值迹象。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应包含必要的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报告中应重点披露的内容包括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等等。虽然资产评估准则中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中披露部分有上述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如A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B通信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评估报告,阐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前三款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的运营做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内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计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的规定,采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得出资产组的市场价值。但报告对可收回价值的定义是被评估资产在被评估企业现有管理者管理、运营下,在被评估资产的寿命期内可以预计的未来经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和被评估资产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净额的较高者。在现有管理层经营管理状态下,并未考虑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等因素。这样也不利于会计师利用评估结果。
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等相关计量属性的确定,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业评估结果并无强制规定,会计实践方面也没有统一做法。本文认为最佳的专业分工和责任分担是由评估师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会计师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审计师发表审计意见。那么,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提供价值咨询意见无疑更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专业性、独立性,更易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审计师所认可。目前国内整体资产评估行业在资产减值测试评估方面还处于不断摸索中。从评估的角度来看,如何更好地利用资产评估所擅长的价值发现功能来开展资产减值评估业务,从而为会计计量服务、保障会计信息质量,需要评估师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对资产减值测试方法、步骤、计量属性和参数选择等方面都作了专门的、详细的规定。因此,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不仅要遵循评估准则,也要依照会计准则,兼顾评估、会计准则的双重规范。评估师只有充分理解并切实遵守这些规范,同时利用自身的专业特长,评估专业意见才能更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师据此所进行的账务处理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若评估师忽视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守原有的评估思维定式,则难以满足服务于财务报告的评估目的。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当充分理解和尊重审计师对评估报告的质询,并保持与会计师、审计师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这样不仅可以使会计师更加理解和信赖评估师的专业评估结论,也能避免评估师误入歧途,进一步加深资产评估师对以减值测试为目的评估业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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