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胤煌陈惠雄/文
当前非法传销活动及其衍生犯罪实证探究
·王胤煌*陈惠雄**/文
当前,因非法传销活动及其衍生犯罪所引发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诈骗罪等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大量发生,对社会安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有鉴于此,通过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实际对当地非法传销活动的特点、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与应对措施,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非法传销衍生犯罪防范对策
(一)人员结构复杂
由于传销公司不在其注册地而是跨省、市进行传销活动,也不在传销行为地发展本地传销人员,因而我县非法传销人员均来自外地。从人员地域看,为便于发展、控制对象,我县非法传销组织招募的下线绝大多数来自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贵州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内陆省份,如彭某等1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涉案人员全部系来自西部内陆的外来人员;从年龄构成看,参与非法传销人员80%左右是20-30岁的年轻人,但老幼参与人员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其中年龄最大的62周岁,最小的尚未满16周岁;从文化程度看,受当前经济发展不景气、就业压力大的影响,也有部分社会阅历浅的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被骗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约占比10%左右,且比重呈上升之势。
(二)人员关系特殊
从查获的非法传销人员结构关系来看,基本系熟人关系。随着交通、通讯日益便捷和互联网日益普及,非法传销活动由过去在同学、同事、亲属、朋友、老乡范围内发展下线,转向利用互联网、QQ、MSN、微信等交友聊天工具,以邀请旅游、介绍工作等为由诱骗全国各地各类人群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从2014年以来我县被解救的传销受害人员来看,其中将近50%是被网友以“介绍工作”为由诱骗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三)传销手段多样
非法传销犯罪活动已由过去单纯传销商品转变为主要是以无产品的拉人头传销犯罪为主,非法传销人员利用亲情、友情,以做生意、介绍工作等名义将亲戚、朋友、同乡、同学骗离原籍到我县城关一带聚集。凡进入团伙,其通讯、社交和日常行动等均受到严格的监控和限制。并将传销是否属于犯罪以及如何应对警察的盘问列为对新成员进行洗脑教育的重要讲授内容,最大限度的利用现代化通讯、网络工具实施传销犯罪。同时,非法传销进出款项大多使用银行卡异地存取,使得现阶段非法传销活动隐蔽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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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地点隐蔽
非法传销组织通常在较为隐蔽的城关辖区小区商品房、城中村出租私房等地点活动,且住处更换频繁,实行“家长式”封闭管理,一个家庭6-10人不等。有明确的每日生活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每次外出每人身上不能带大数额现金,不准私自外出打电话。从以往捣毁的非法传销组织窝点进行统计,基本分布于几个老旧社区。这类社区中的楼房年代较久,出租率较低,且租金相对便宜(1套3室2厅公寓月租只要400-600元)。非法传销组织一般都租住于相对隐蔽,人迹罕至的最顶楼。
(五)组织网络严密
非法传销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等级森严、单线联系,呈“金字塔”型管理模式。非法传销组织大头目为逃避制裁躲在幕后遥控指挥,中、小头目跨市(县、区)组织活动,并由专人负责“培训、收费、资金运转、网络”维持,形成多层级、跨地域、单向性的组织体系,每个等级之间相互保密,单线联系,下级无法了解上级和同级的情况,上级对下级的情况则一目了然。因此,我县抓获的非法传销人员基本上属于中低端人员,对上一层级的情况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很难做到“一锅端”,给与毁灭性打击。
(六)衍生犯罪严重
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系列犯罪案件中,我们发现通过采用强行拘禁等暴力、胁迫手段控制新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人员的情况非常普遍且极其严重,其中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人员达48件282人,涉嫌故意伤害、绑架、诈骗犯罪4件10人。且其中绝大部分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人员本身既是受害人又是加害人,在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为转嫁损失又转而对身边的亲戚、朋友、同学下手,进行所谓的“杀熟”,进而导致恶性循环。
(一)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尚处于逐渐成熟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够规范有序,很多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措施也未能落实到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巧立名目乘机成立公司假借专卖、代理、直销、连锁、网络传销等名义有恃无恐地进行变相传销、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甚至堂而皇之地走私商品,从中坑害百姓并牟取暴利。
(二)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不劳而获侥幸心理
当前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还未能切实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个别单位和房屋出租户为追求经济效益,公然为非法传销分子的居住和活动提供场所,对发生在身边的非法传销活动充耳不闻、熟视无睹,有的甚至片面地认为传销是一种推销产品的经济活动,外地传销人员来当地吃住消费,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活跃当地经济等等,导致了非法传销活动拥有较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一些群众对直销、传销活动的内容和危害性不甚了解,因而极易被非法传销组织鼓吹的假象所蒙蔽,从而误入歧途,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此外,非法传销组织还利用一些年轻人阅历不深、求职心切的心理特点,以招工等手段为名,以宣扬“高收入”的伎俩进行洗脑,并让所谓成功人士交流心得,软硬兼施,将其骗入“火坑”。通过具有高度煽动性及诱惑性让人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言辞,使人沉溺于所谓的“发财梦”中不能自拔,以至伦理缺失、道德沦丧、夫妻反目、父子相向、亲朋好友形同陌路,不仅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也给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危害。
(三)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打击传销犯罪面临瓶颈
我国《刑法》目前虽已规定有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如何定罪处罚以及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尚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司法实践中操作上的难度,客观上造成在全国各地关于传销一类的判决案例中,相同情形的事实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此外,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外地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的问题。而且传销组织复杂,公安机关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喽”,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又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的预期效果。
当前非法传销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县辖区内活动频繁、屡禁不绝,归根到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存在疏漏,给传销犯罪可乘之机
一是为应对打击,有效规避执法风险,非法传销组织通常化整为零,在查处传销违法活动过程中,大多数传销窝点人数都局限在10多名左右,达不到《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传销人数下限,或主要嫌疑人的级别未达到三级以上,从而难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造成打击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在没有被害人指控的情况下,也同样无法追究嫌疑人非法拘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无形中让部分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心存侥幸,从中钻了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打击。三是我县抓获的传销组织主要领导大多按非法拘禁罪立案处理,无论是非法拘禁或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个罪名的量刑都非常轻,刑期大多不超过1年,因此法律手段失之偏软,很难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二)办案方式陈旧,客观上造成打击不力
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演变,非法传销组织己呈现出成员关系特殊、传销手段多样、活动方式隐蔽、组织网络复杂等新的特点。而执法办案机关并没有与时俱进、深入研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的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而是一味停留在原有的老思维、旧经验去查处非法传销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办案手段明显滞后,从而导致办案工作陷入被动,办案人员终日疲于应付,打击效果明显不高。
(三)查处过程困难,案件办理难度较大
一是取证难。非法传销活动上线人员取得非法所得后,立即将非法所得转移,使得在追缴非法所得上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同时,下线人员在缴纳“加盟费”后都未取得缴费凭证,也使在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上,缺乏有效的证据。加之一些“入局”者在被查处后,执迷不悟,不讲实话,非法传销人员以“家”为单位,彼此之间互不往来,给查办案件带来困难。二是抓主犯难。非法传销主犯躲在幕后,身居异地,遥控指挥,抓获查处的传销窝点的主要头目大多在四五级人员,一旦案发,无法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难以达到打击的目的。三是驱散难。相关部门在打击处理过程中,对绝大部分参与非法传销的人员实施遣返,遣返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面临着很大困难,加之个别思想顽固、执迷不悟者幻想另起炉灶,想方设法逃避遣返,给遣返工作带来难度,甚至影响打击效果,极易造成死灰复燃。
(一)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引导舆论声势
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卓有成效地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件,揭露非法传销活动的本质和危害。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传销宣传活动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工厂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发动和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传销组织。如我院就结合当地县政法委组织的“平安惠安”宣传月活动,深入本县各乡镇,通过进村入户,采用以案析法的方法与群众面对面进行不耐其烦解释、疏导,使得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并有针对性地制作有关非法传销活动法制宣传小册进行分发,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通力协调配合,注重形成防控合力
防范和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责,更需要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公、检、法及工商、银行、城监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对发现的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应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监控、甄别、认定、查处,移送,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体效能。惠安县当地政府对打击非法传销活动高度重视,专门为此设立工作协调小组,多次专门召开工作协调会,切实做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
(三)完善长效机制,注重监管防控工作
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传销活动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职能部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建立长效监管防控机制。必须以开展创建“无传销租房”、“无传销社区”、“无传销宾馆酒店”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大对宾馆、酒店、出租房及暂住人口的查处力度,确保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与常态化,实现“管、防、控、打”一体化,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有效防止非法传销现象的进一步渗透、蔓延及复发,全面巩固打击成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委员[36210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