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公诉转型

2015-01-30 06:36徐丽莉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3期
关键词:公诉人证人庭审

·徐丽莉/文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公诉转型

·徐丽莉*/文

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FA判权的裁决属性决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诉工作应尽快转型,这不仅要求公诉人更新司法理念,同时对证据的审查、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及建立新型的侦诉关系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诉讼模式以审判为中心公诉庭审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实质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这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方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在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作为担负出庭支持公诉职责的公诉部门应积极应对,探索公诉工作模式的创新与转换。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涵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1]。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2]由之前司法实践中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即查明事实、运用证据都是在法庭上完成,侦查、起诉活动都要围绕着上述内容进行。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对证据审查工作的影响

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以往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往往只重实体,不重形式,着重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但是对证据的合法性未依法严格审查。这不仅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也包括司法实践中证据形式存在的问题,如被告人讯问笔录和被害人、证人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笔录形成的时间、地点填写不完全;扣押、辨认笔录中的见证人多是办案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违背见证人制度的要求等等。这使得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辩方在证据形式方面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提出质疑。如果这些证据是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关键证据,可能会因此导致案件无法做出有罪的判决。

以庭审为中心,意味着证据规则更加完善。合法性与真实性、关联性一样都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不仅是程序正义的法定要求,也是确保案件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

(二)对出庭支持公诉、举证及辩论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使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庭审不是简单的了解案情、核实证据,而是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发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各环节的作用,成为解决罪、责、刑的关键环节,从而使庭审中控辩双方更具对抗性,也加大了庭审的不可预测性。

(三)对侦查引导和规制功能的影响

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法庭来综合认定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庭审是在打“证据仗”,这就更加凸显了证据取得的侦查环节的重要性。

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即以侦查为中心,之后的批捕、审查起诉等阶段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决定环节,庭审是对审前所有诉讼活动的最终评判。为了适应庭审需要,侦查取证显得尤为关键。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除贪污案件有账目等较多相关书证外,其他如受贿、行贿案件等多为言词证据,且一对一证据较多、书证较少。传统侦查上多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人员多以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案件的突破口。这种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弊端,难以有效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改变,必然要求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公诉引导和规制侦查的功能应大大增强。只有侦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公诉工作的应对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对证据质量、公诉人的举证等各项能力及侦诉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此,应在庭前准备、庭审公诉环节及建立新型侦诉关系等方面做如下应对:

(一)做好庭前准备

第一,严把证据审查关。首先,公诉人要对案件证据整体把握。侦查卷宗材料的形成会因为侦查人员存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从而难以保证卷宗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甚至会出现虚假。公诉人必须加大证据审查力度,改变传统的卷宗证据审查的方式,主动适应庭审举证、质证的要求。由“卷宗为中心”转向“证据复核为中心”,严格依法审查、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发现卷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使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审判能够顺利进行。其次,审查证据要全面。不仅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分析后,公正、客观地揭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再现案件原貌,切忌主观臆断,或者只依据部分证据事实片面地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最后,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在审查证据过程中要站在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角度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还要把握指控证据有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做好庭前预测。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观点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证据体系之下,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好证据的攻与防。

第二,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加大证据调查核实力度,建立非法证据案件审查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同时健全犯罪嫌疑人入所身体检查制度。在审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从未作出有罪供述、供述前后矛盾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充完善或作出合理的解释,依法监督纠正取证程序中的违法问题。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疲劳审讯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适时针对证据间相互不能印证、取证不到位等情况,引导侦查取证或补正瑕疵证据。使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语言诗派有着鲜明的政治倾向,马克思主义学说是其最常操练的理论武器。不过,因为降生在20世纪70年代这一后现代思潮蔚然成风、艺术观念纷繁驳杂的时代语境,语言诗派没有固守一家之说,而是主动吸纳多方资源以升级自己的理论装备。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它将马克思主义的火炮加载在现代语言学和解构主义的装甲车上,既坚持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立场,又克服了对审美意识形态的盲视,有力揭示了资本主义商品意识借诗歌语言对社会无意识领域的渗透与控制。

第三,做好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对准备。与其他证据相比,证人的言词证据更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特别是已经在侦查阶段形成询问笔录的证人,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在庭审中改变证词。如对证人在法庭上改变甚至推翻原先证言的情况不能妥善应对,公诉人当庭就会陷入尴尬被动局面。因此,公诉人应在庭前充分预测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问题作好充分的准备。

第四,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真心实意听取律师意见,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途径和方法。特别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通过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效,尽量将非法证据在法庭正式审理之前排除,减少误判。同时要全面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充分调动律师启动排非程序的积极性。

第五,建立信息对接、共享机制。公诉部门还应与侦监、监所、控申等部门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当事人及家属控告申诉等相关信息,还可以与侦查机关、辩护律师之间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全方位的掌握案情,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

(二)提高出庭指控能力

“公诉检察官参与庭审之目的不是片面追求对被告人的定罪结果,而是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公正对待的前提下查明案件真相,运用证据证实己方主张,通过质证辩论消除法官疑虑,不能消极期待法官庭后阅卷而应付庭审。”[3]因此,公诉人要不断更新与提高公诉技能,提高当庭应变能力,增强控制庭审的主动性。

第一,完善庭审示证方式。应当灵活运用多种示证方式,加强示证过程的说理性,充分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对证据进行简单的排列组合,而是包括示证、论证等多方面内容,应注重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多媒体系统展示的既有图文证据又有音像证据,既有静态证据又有动态证据,通过视听感官一体传递诉讼信息的方式指控犯罪和证实犯罪,提高诉讼信息的传递速度,强化了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程度。

第三,沉着应对证人出庭。对于证人出庭时证言可能发生变化,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案件,公诉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注意捕捉这些出庭证人行为举止等细节,同时还要善于发现证言中一些细微之处,如不合语序的停顿、提前背熟的流畅和急速表述等等。当证人当庭叙述与庭前证据材料证实的内容及其他证据不一致或产生矛盾时,不能听之任之、置之不理,更不要慌乱,而是要引导证人作真实的陈述。区分证人改变证言的原因和情况,因主观认识及记忆误差引起的改变应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引导证人正确的认知,如果因受到威胁或贿赂而使证言发生改变的,要求证人说明真相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处理方法,对于有意作伪证或隐藏罪证的也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与辩护人据法据理力争,庭审辩论有力。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通过辩论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主要包括事实的认定与否,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在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或罪与非罪模糊不清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在辩驳辩护人观点时,除了澄清事实真相,还要有理有据地说服对方认同自己的观点。在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寻找辩护观点中的矛盾和疏漏。公诉人要善于运用洞察力,抓住辩方在询问及质证过程中出现的逻辑漏洞,从事实、证据上反驳辩护论点。同时,公诉人还要做好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辩护人“证据突袭”等意外情况的准备,迅速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适时改变既有思维,尽快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法。

(三)加强侦诉的紧密衔接

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

第一,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侦查监督的重点在于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及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形适时、适当予以纠正。对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适时提前介入,通过个案监督,发现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方式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出现。

第二,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衔接,促使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化及高效化。公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还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指导侦查部门在取证时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还要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不仅要引导侦查机关切实转变取证观念,还应要求其增加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运用,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弱化口供对案件侦查的决定作用,更加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

综上,为尽快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公诉部门要改变审查起诉工作的切入点,调整公诉工作重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注释:

[1]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载《检察日报》2014年11月10日第3版。

[2]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0日第5版。

[3]金轶、杜邈:《转变公诉理念应对庭审实质化》,载《检察日报》2014年1月20日第3版。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124000]

猜你喜欢
公诉人证人庭审
“目击证人”长颈鹿(下)
目击证人
民事庭审优质化的标准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技巧
论新形势下公诉人出庭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幽灵抗辩”与公诉人举证的限度
言语主体与庭审转述行为主体的多元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