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隐峰 沈佩翔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部 上海 200241)
国家问题是政治理论中与现实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基本问题,形成于17、18 世纪的自由主义也始终围绕国家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自由主义国家观进行科学地比较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这有利于我们吸收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有益成果,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国家起源问题是国家学说的基本问题,是任何政治科学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代资本主义,一代代思想家不断努力探索而作出了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也给出了各自的答案,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是社会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而出现的必然结果,而自由主义则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是人们订立契约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劳动工具的改善导致劳动生产率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人们生产的劳动产品除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外,还出现了一部分剩余产品,就这样一部分人凭借其劳动能力的强势地位而使得这些剩余产品成为他们的私人财产,于是私有制得以出现。随着私有制的不断发展,人们在财富占有上差距越来越大,这时富人便开始从劳动者的队伍中脱离出来成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而穷人却不得不成为富人的附庸,社会逐渐划分为奴隶主与奴隶两个阶级,这两大阶级在利益上是根本冲突的,二者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对奴隶劳动的完全占有则不得不建立其一种暴力机关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活动,这种暴力机关就是国家。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 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而自由主义在国家起源问题上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人性论。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不同的思想家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也不一样,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敌对的战争关系,人们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经常与他人发生争斗,于是人们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就不得不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一个集体,这个通过彼此订立契约建立起来的集体就是国家。洛克则持相反的看法,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不过这种平等状态却缺乏一种确定的,为所有人都共同接受的法律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因此人们的生命、财产以及自由就极其容易受到威胁。为了避免这样的威胁,人们就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出来,结成一定的契约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概括起来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起源思想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把国家的产生看成是人性的需要。
70 年代兴起的新自由主义则认为契约论的思路是不对的,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思想家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过程,他认为在国家出现以前人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惩罚犯罪和索取赔偿的需要,为了满足人的这些需要,一些专业性的机构随之而出现,部分人付钱给这个保护机构来获取机构所提供的保护服务,在诺齐克看来这被称为“超弱意义的国家”,但这样的情况下,还有另一部分“独立人”不受国家的限制,于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出现了,它为“独立者”提供免费的保护服务,这就是国家的诞生。总而言之,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都把国家看成了人性的需要,个人相比于国家具有优先性,国家仅仅只是个人实现自身目标的工具。
所谓本质指的是一种事物众多属性中的最根本的属性,国家的本质指的是国家最根本的特性,换句话说就是国家之存在根本上是为了什么。由于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存在着根本分歧,因而他们在国家本质问题上也呈现出相对立的看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伴随着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而出现的,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和根本利益的暴力工具,因而国家的本质属性在于其鲜明的阶级性。正如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导言》中所说,“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奴隶制国家是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是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而服务的,同样封建制国家也是地主阶级的国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可以说任何一个剥削阶级的国家都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剥削阶级的国家,是为他们的利益代言的。虽然马克思主义也承认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的属性,认为国家需要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但在剥削阶级国家里国家的社会性是从属于阶级性的,即无论国家表面上如何表现出作为一种中立力量来对各阶级的利益进行调和,其最终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安定,是以统治阶级的统治和根本利益为导向的。
但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国家是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而订立契约的产物,这样一来国家就是作为一种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公共权力而存在的,从这样的逻辑来看国家的目的在于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不过自由主义者也看到了这样的事实,即“在这拥挤的世界上,一切公共行动都不得不有利于某些人而不利其他人”,因此国家至少也应当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总之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理应是一种为公共利益而服务的中立组织,否认国家的阶级性。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从国家起源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是维护个人权利及自由的工具,个人权利是一切国家权力和职能的基础,在“最弱意义的国家”中我们所有人都是不可侵犯的个体,国家必须要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个人权利,我们有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目标的自由。概括来说,新自由主义的国家本质观实际上就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工具国家理论,在他们的视野中国家并不是保护特定阶级利益的机构,而是为保障所有人的权利而服务的。总之,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的国家观都把国家看成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权利的工具,是“中立性”的组织。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的,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国家却在发展的过程中日益呈现出与社会相异化的倾向,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程度达到了历史最高点,为此必须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最终使国家重新作为一种社会内部管理机构回到社会中去,实现国家的消亡;而自由主义则认为国家从其产生之初就是为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的,虽然在一定阶段出现了政府的自利行为,但这无关痛痒,我们需要做的就是通过改革来实现国家的原初目的,增进人类的整体幸福。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产生与阶级和阶级斗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只是一种历史现象,不会永恒存在。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导致社会物质财富的急剧增加,人们不再会因为物质匮乏而进行相互之间的斗争,阶级不复存在,没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区分,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劳动,按照各自的需求分配物质生活资料,社会不再需要国家这种暴力机器来避免阶级斗争引发的社会混乱,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届时国家将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构重新回到社会中去。但马克思主义在这里所说的国家消亡指的是无产阶级国家的自行消亡,在经典作家看来,资本主义由于其极端的自利性,是不会自动消亡的,资产阶级一定会拼命保护他们的国家政权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因此无产阶级必须通过暴力革命的形式来推翻资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革命是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条件,是从资产阶级国家到最终实现国家消亡的不可缺少的环节。
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产物,因而国家存在有其永久的合理性,对于资产阶级国家的自利行为,他们主张通过和平改革的方式来完善资本主义制度,最终推进人类社会的进步。自由主义的改革方案基本点就在于让社会按照其自主的发展方向前进,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改革来对国家进行完善,他们反对任何暴力与革命,暴力整顿政治与社会关系在他们的视野中是过时的,在他们看来大多数暴力形式都是非理性的,通过暴力革命只会让社会失序,而不是带来秩序。总之,他们所提倡的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的治理和修补行为,只是从表面上去完善资产阶级的统治,例如通过斥退那些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统治者而重新选举新的统治者来增加人民的幸福。
虽然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有相互矛盾对立一面,但两者也不是水火不容,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思想家和社会主义传统思想家呈现出向对方靠拢的趋势。资本主义社会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腐而不朽,垂而不死”的部分原因就在于它借鉴了社会主义的做法,来克服本身存在的一些“顽疾”。童世骏提出:“在当今世界,要做一个好的自由主义者,就必须同时是一个社会主义者;要做好一个好的社会主义者,就必须同时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做好对自由主义历来重视的民主国家、法治国家的扬弃和发挥,对于推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提出,政府之所以存在,是为了增加人类幸福,这原则上是一件无止境的工作,因为公民永远希望更幸福。在边沁及边沁主义者看来,政府与个人一样,也会出现各种自利行为,即出现为统治阶级谋利益的现象,然而他们却把政府的这种为自己谋利的行为看成是合理行为,并认为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利用他们的这个欲望够使社会的整体幸福增加,这就需要民主,让人民选择统治者,并且保证其在下次选举时能够斥退那些未能增加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统治者。很显然自由主义者的这些看法具有激烈的资产阶级狭隘性,他们妄想通过换选统治者的方式来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他们在这里把民主当作是增加人类整体幸福的一种手段,而并不是把其当作产生一个“好政府”的手段,与马克思主义有着不谋而合之处,马克思主义也认为,在推翻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之后,我们要发展人民民主,其目的并不在于民主本身,而是通过民主范围的不断扩大最终为阶级消亡创造条件,实现人类社会的解放。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借鉴自由主义者的民主观念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国以来,我国在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上努力建设,成绩斐然,但是我国的民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之下,对自由主义民主思想的借鉴也显得尤为重要。
自由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色彩,不过他们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对我国民主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我国作为一个人情社会,传统意识是集体本位观,小集体本位观注重个人团体的利益得失,对我国民主国家的建设造成的影响不容小觑。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我国利益集团也不断形成与发展,各个集团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且受传统官僚主义的影响,政府官员也日益呈现出脱离人民群众而为自己谋利益的腐败行为。虽然这些利益集团、官员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资产阶级条件下对抗性的阶级矛盾存在根本区别,而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倘若这些矛盾不加以解决,也极有可能恶化为更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做出制度上的重视和调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时刻以增进人民的幸福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此我们要做到强化民主制度,加强民主实践自身的规范化、程序化,要把民主决策扩展到更适当的范围之内,调整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规范民主程序,加强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官员为自身谋利的工具。
法治也是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范畴,自由主义的法治观是建立在个人权利本位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在自由主义的视野中,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各种权利,因而他们所倡导的法治就是要充分保障个人自由。具体表现在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多党合作、普选制度等,他们的终极目标就在于实现个人的自由。但自由主义对法治的追求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早期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是形式和实质兼容并包的,认为国家权力应当受到约束和制约,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受到保护,但后来发生了形式化的倾向。法律不再关注是否体现了实质上的正义和公平,直至二战后才又获得了崭新的实质内涵,实现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不管怎么说,自由主义的法治思想终归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虽然它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历史产物,但其法治思想的永恒性内核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我国盛行了几千年,可以说人治的传统思想在我国已经根深蒂固。到20 世纪初,法治开始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萌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与完善,但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法治的完善程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对法治国家建设提出了迫切需求。因而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也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年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念的合理因素无疑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自由主义的自由导向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自由主义者认为我们在追求富强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忘记平等与民主,他们认为平等和民主是生活最基础的东西,是“本”与“体”。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我们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不会迷失方向;其次,我们要借鉴自由主义对公民权利实行充分保障的观念,人的问题是一切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实行法治最重要的就是要保障人的权利,“维护人民权益,法治是必由之路,也是根本保障”。正如习近平同志所强调,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最后,我们要借鉴自由主义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的看法,虽然自由主义的分权制衡原则具有资产阶级社会的狭隘性,不可直接套用我国的政治实践,但限制权力的观念无疑是必要的,当前我国出现权力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权力限制不够,权力过于集中。为此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总而言之,自由主义是人类思想史上不可抹去的一页,至今仍然对人类社会的进步有重大的影响,虽然它在基本原则上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国家治理方面却有着一些十分重要的见解,对于推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此,我们一定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充分吸收西方资产阶级的国家治理理念,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麦克里兰著,彭淮栋译.西方政治思想史(下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4]赵东.马克思主义与西方自由主义国家观之比较[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5]游国候,王安平.马克思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观比较[J].求实,2010,(2).
[6]孙曙生.通往自由的道路——古典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
[7]陈华森.新自由主义国家本质观评析[J].湖南社会科学,2010,(5).
[8]姚大志.国家是如何诞生的?——美国新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J].开放时代,19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