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应有基层组织先行调解的规定

2015-01-30 05:12茅少燕
中国民政 2015年20期
关键词:田某婚姻登记基层组织

茅少燕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法规依据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上述条件,民政部门就可以也必须为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非常简单。笔者以为离婚登记应有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之规定。

一、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爱情和血缘亲情是维系家庭和谐稳定的纽带。感情确已破裂是应当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如何让感情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的夫妻停止闹离婚,如何降低离婚率是政府部门应思考的问题。

二、造成离婚的原因很多,诸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婆媳(公媳)关系紧张、婚外情、一方赌博或吸毒造成家庭贫困无法共同生活等等,部分申请人经亲友调解就会放弃分歧,改正错误,停止离婚。如果经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调解会有更好的效果。基层组织调解教育规劝无效的,表明确实存在离婚的必要,没有组织调解而一时冲动离婚却可能带来多方面的伤害:第一,伤害子女,有的子女因父母离婚总觉得自己被父母抛弃,在别人面前低人一等,从此沉默寡言,性格孤僻,无心读书。有的甚至流落街头,被坏人教唆利用,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真可谓“离了一对婚,误了两代人”。第二,伤害本人,离婚后的双方都处在深深的后悔中,同时有对再婚的恐惧和对未来生活的不自信,备受煎熬,痛苦不堪。很多离婚者再婚后,因缺少血缘亲情和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导致再离婚,影响多个家庭稳定。有的人甚至得了离婚恐惧症,身心受到多重伤害。第三,伤害双方亲属。

三、据统计显示,中等人口规模的江西省瑞昌市(县级市,人口45万)2012—2014年三年间有3124对夫妻离婚。据了解,周边县市离婚率同样居高不下。由于缺少基层组织调解只有少部分人复婚。基层组织没有为他们提供一个倾诉说理的机会和平台。有的人就因一句其实无关紧要的话发生争执而赌气离婚。很多人在离婚后后悔当时的不理性,认为感情还有,为所谓的自尊心而付出离婚的代价感到很不值。例如,田某,结婚三年后与婆婆关系日趋紧张,而夫妻感情尚好。起初,田某提出与婆婆分开过,丈夫因是家里独子,坚决不同意,反复对田某讲那样做不好,父亲去世早,母亲一人把他拉扯大不容易,让她独居,自己于心不安,亲戚邻里也会有议论。后来田某提出离婚,丈夫在万般无奈下只得同意离婚,居委会干部也没有从中调解。田某在后来的十二年间结了四次婚,诸多的再婚矛盾造成她多次离婚。她后悔当初的不冷静、不忍让,在经过数次不成功的婚姻后,现在一谈起婚姻就害怕。

四、民政部门想调解,但无法规依据;同时由于对申请人的情况不熟悉,即使调解也缺少针对性,很难劝和。有些失去理性的离婚登记申请人还辱骂、威胁想进行调解的登记人员,令登记人员无所适从,处境尴尬。

五、如果规定乡镇街道基层组织调解职责,那么他们就必须作为。而如果没有规定基层组织的调解职责,工作人员就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情况熟悉,有针对性地调解,会促使有些申请人冷静思考,理性对待终生大事,从而走向和好。笔者1990—1992年时在瑞昌市洪下乡任司法助理员,那时婚姻登记在乡政府,当时明确规定,所有的离婚登记都要经村乡调解。乡调解组织三年间劝和夫妻12对,维护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章某,三十多岁,退伍军人,受聘于乡政府经济联合社驻县城代办点代办。他与一剧团单身女子发生婚外情,之后开始闹离婚。妻子丰某多次劝说阻止无效后,为顾自尊心同意离婚,就财产分割和儿子抚养问题签好协议后要求办理离婚登记。乡调解组织分别找夫妻谈话,了解真实情况。在与丰某谈话过程中,我们得知他们夫妻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且育有一子,丰某还爱章某,章某很爱儿子,章某只是一时色迷心窍。我们帮助章某分析现实情况,章某没有经济实力,剧团女子爱虚荣,花销大,不会与他结婚,他们离婚将对儿子造成很大伤害。同时,劝丰某给丈夫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夫妻二人在冷静思考之后放弃了离婚,至今夫妻和睦。

古人有“宁拆十座庙,不拆一对婚”之说,当今有家和万事兴的名言,由此可见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劝天下夫妻不要轻率离婚,愿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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