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2015-01-30 05:12
中国民政 2015年20期
关键词:照料民政部救助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

8月27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提高志愿服务信息化水平,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着力推进《基本规范》的推广、应用,加强对《基本规范》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基本规范》是我国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领域第一个全国性行业标准,是开发、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基础标准和重要参考。各地区、各部门、各志愿服务组织要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立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基本规范》的重要性、必要性,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开发完善、选择应用相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信息共享。

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8月31日,民政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提升效能的要求,以满足新常态下的救灾物资保障需求为核心,秉承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改革创新的发展思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模式,着力构建“中央-省-市-县-乡”纵向衔接、横向支撑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快形成高效畅通的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管理机制,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不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水平,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主要任务:(一)完善救灾物资管理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度。(二)科学规划、稳妥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三)切实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主体责任。(四)积极拓展救灾物资储备方式。(五)进一步提升救灾物资紧急调运时效。(六)提升救灾物资全过程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七)规范救灾物资供货渠道,确保质量安全。(八)严格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责任。

除涉台公证等外不再办理婚姻登记证明

9月16日,民政部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

9月17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意见》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流浪乞讨人员的照料安置工作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采取站内照料、站外托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通过引入专业护理机构等方式开展滞留人员站内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缺乏必要设施设备的,要审慎选择能满足滞留人员需求的托养机构,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站外分类托养;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此外,《意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对滞留未成年人的照料安置工作提出专门意见,要求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通过提供站内照料、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等方式,为滞留未成年人提供符合身心、年龄等特点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不得将其托养至养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被拐儿童查不到生父母可被收养

9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为推动打拐解救儿童回归家庭、维护打拐解救儿童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要求,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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