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如军(江苏省戒毒管理局局长)
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仅靠戒毒机关自身力量和传统方法难以完成工作任务。社会支持作为一种支持性资源或支持性行为,对维持戒毒人员良好的情绪体验,促进其安心、积极戒治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必须站在服务大局、融入社会治理创新的高度,用全新的社会视角认知戒毒工作规律,按照社会化发展思路创新机制,整合力量,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着力形成“大戒毒”工作格局,推动戒毒工作由封闭式孤立化向联动式开放化的战略转变。
近年来,江苏省司法厅党委提出加快戒毒工作融合发展,构建“大戒毒”格局的战略目标。面对当前禁毒戒毒形势,如何在日益开放、动态、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突破传统工作模式的束缚,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做到戒毒工作依托社会、对接社会、服务社会,既是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全新的职责使命,也是戒毒工作社会化转型的时代呼唤。
(一)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是适应戒毒工作形势的需要。当前,全省禁毒形势严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吸毒违法行为呈现多样化、公开化、低龄化趋势。同时,受历史和现实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群众又对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心存偏见,对戒毒人员和解除戒毒人员存在多方面歧视。在此背景下,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全力争取社会支持,拓展社会功能,加深社会互动,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正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将为解决戒毒工作的社会矛盾提供帮助,为戒毒工作创新发展注入活力,为戒毒工作综合保障开拓资源。
(二)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是更好履行戒毒职能的需要。戒毒人员来自社会又必须回归社会,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就做不好戒毒工作。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不仅将使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优化教育资源,提高戒治质量,严密衔接流程,还将对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一系列戒毒措施的一体化运作、戒毒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产生深远影响,切实提高戒毒机关执法的规范化水平,促进戒毒机关成为平安法治建设的坚实力量。
(三)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是戒毒工作融合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将戒毒工作放在社会治理的大视野下来谋划,放在禁毒工作的大链条中来推动,放在戒毒人员再社会化的大工程中来实施。在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中,使全社会形成了解戒毒、支持戒毒、参与戒毒的良好氛围。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关作为戒毒工作的主导者,要将各类社会资源有效整合、无缝对接,协调推动戒毒机关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爱心人士良性互动,共同形成戒毒工作合力。
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所内、所外力量的紧密协同配合。对戒毒人员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就是以戒毒人员为中心,重构涵盖戒毒所、家庭、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对戒毒人员支持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系统。从实践层面来看,江苏省各戒毒场所由于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支持系统对戒毒人员的戒治作用至关重要,因而对支持系统的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一是在支持内容上体现针对性。家庭是戒毒人员自然支持系统的核心。戒毒场所始终把戒毒人员的家庭支持建设放在首位,通过采取书信、亲情电话、视频会见、定期安排探访探视或特优会谈,设立亲情开放日等方式,尽量满足戒毒人员亲情需求,帮助他们重建良好的关系、改善家庭模式和经济状况;同时让家人最大限度地了解戒毒人员的具体表现情况,对戒毒人员消极矫治问题尽可能让戒毒人员家庭参与,协助戒毒所耐心劝导,排解其心理压力,增强戒毒信心。二是在支持方式上突出多样性。当前全省戒毒场所基本上建立了以地方政府部门、社会爱心企业、高校、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为主体的帮教体系,通过采取“走进来”的方式,邀请他们从法律文化、安置就业、文体需求、戒毒规劝、后续照管等方面给予戒毒人员更多的帮扶,取得了初步成效。三是在支持情境上注重匹配性。各戒毒所在对戒毒人员的特困帮扶上讲究针对性和人性化,针对部分戒毒人员家庭面临经济困境,主动联系戒毒人员所在地的安置帮教部门,给予力所能及的经济救助,有效避免了支持的错位,稳定了戒毒人员的戒治情绪,起到了积极的帮扶作用。
尽管如此,制约戒毒场所社会支持系统发展的瓶颈依然存在,影响支持系统建构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仍较为突出。从目前全省收治情况来看,“多进宫”人员比例超过60%。一方面,戒毒场所由于缺少社会资源,往往在戒治过程中“单打独斗”,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教育戒治效果。另一方面,社会支持系统的不健全,又减弱了戒毒机构的社会影响,无法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戒毒、参与戒毒的良性互动,进而加剧戒毒工作的封闭和孤立。戒毒工作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的法治基础薄弱。无论是《禁毒法》《戒毒条例》,还是司法部有关部令和各省(市、区)配套出台的规章制度,普遍存在“宏观要求的多、细化程序的少,原则规定的多、具体操作的少”等问题。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既有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执行,也有司法行政机关全部承担;既有兼收轻刑犯与戒毒人员、指导社区戒毒职能,也有单纯履行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职能。特别是在社会支持系统构建上缺少制度硬性约束,致使工作缺少制度法律层面的强力支撑。建立一部“地方党委主导、政府部门分工协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社会支持相关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2.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的组织机构缺失。在具体实践中,戒毒机关寻求社会支持一般都是戒毒机关或者戒毒场所主动与地方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单独联系,没有形成统一的、便于统筹协调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种社会力量因为缺乏统一领导,对戒毒工作的关注度、影响力、协调性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利于该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这项全局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由谁领导,由谁决策,由谁指导,由谁监督等必须及早加以明确。
3.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的工作制度体系亟待完善。当前,戒毒机关与社会力量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工作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制度上的缺位割裂了原本就相对疏离的合作共建关系,往往造成两者的支持与合作容易进入只顾眼前不谋长远,只重形式忽略内容,只讲影响不讲质量的误区。
4.各项戒毒措施与社会资源的整合交流渠道不畅。当前,各类社会力量对医疗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理解和参与程度参差不齐,互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共享不及时、合作程度不够深等弊端。从社会支持内容看,侧重于亲情帮教的多,对文化帮教、戒毒方法、康复医疗、回归社会后的政策保障等相关内容虽能有所涉及,但多为零打碎敲,内容较为单一,不够系统全面,在支持的广度、深度和持久性上,与戒毒工作社会化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5.多元化社会支持的尺度难以把握。从戒毒安全角度考虑,目前主要是通过“请进来”的方式,对戒毒人员开展所内帮教支持。相对于通过“走出去”的形式,组织戒毒人员尝试所外康复体验,则存有较大的安全风险,如对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开展所外试学、试工、试农、试回家,有时顾虑较多,担心离所后有可能产生复吸或探视不归的情况。戒毒所束手束脚,不愿拓宽支持的范围,社会支持的开放度受到较大影响。
6.后续照管期间社会支持缺位比较突出。后续照管是巩固戒毒效果的重要方式,后续照管的成果好坏,决定着戒毒效果保持的长短,决定能否最终戒毒。但就当前来看,由于后续照管期间,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再受到戒毒所的监督和约束,缺少必要的跟踪帮扶,绝大部分戒毒人员很容易再次走上复吸的老路。而如果此时社会支持系统能够发挥联动作用,将大大改善戒毒人员的高危环境,提升戒毒人员的抗复吸能力。
当前,江苏省戒毒机关经过近几年的转型发展,已经初步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以及后续照管在内的戒毒工作框架。根据戒毒工作规律和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构建多元化社会支持系统,以弥补自身资源劣势,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形成戒毒机关与社会互相融入、有效对接的“大戒毒”发展新格局。
(一)立足“三个层面”,推进法律制度完善。一是完善社会支持法律制度。根据戒毒工作的形势发展要求,适时对《禁毒法》《戒毒条例》部分条款予以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制定出台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的戒毒社会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戒毒社会支持系统的制度建设,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加强对戒毒工作领导和指导,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戒毒所的执法和矫治工作,加强对戒毒场所运用社会资源工作的法律保障,依法规范社会对戒毒工作的支持。尤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衔接环节和联动机制应予细化,明确职责,增强操作性,从而形成与强制隔离戒毒相匹配的法律支持系统。二是加强社会支持建设考核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把禁毒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同时省戒毒机关也可商请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争取各部门和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依照《戒毒条例》要求,把支持戒毒场所的工作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社会支持的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构建社会支持系统、加强帮教扶持、落实医疗政策等方面的职责,严明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形成权责一致、各负其责的社会支持工作格局。三是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体制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四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要求,加快推动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将全省现行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改革为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独立承担,形成公安机关专职禁毒、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负责强制隔离戒毒的运行机制。同时着眼减少管理层级,提高执法效率,进一步改革省内戒毒管理体制,将市管体制统一调整为省管体制,实现管人管事的有机统一,促进执法执纪、教育矫治、民警队伍的统一管理,实现资源整合,推动场所之间均衡发展。
(二)建立“三项机制”,加快理顺工作体系。一是建立领导决策机制。协调省有关部门,参照成立全省禁毒委员会的做法,在省级层面组建全省戒毒工作委员会,对医疗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戒毒措施进行统一的业务领导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戒毒管理局,负责戒毒业务工作与社会支持之间的协调、指导。二是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统一公安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的执法标准和工作要求,科学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具体工作。各戒毒所与驻地司法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定期会议、走访、调研机制,定期互相通报社会支持系统内各部门的作用和存在问题,协调落实相关工作。按照省厅局关于建立后续照管工作部署,各戒毒所可向驻地地级市司法局及其下属县级市司法局、基层司法所派驻民警,共同落实后续照管相关工作。三是健全综合矫治机制。从社会综合治理的大局出发,整合戒毒场所与地方政府部门的系统资源,巩固和深化强制隔离戒毒社会支持系统。各类主体各司其职、协同行动、互相配合,使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有效汇集、优势互补,形成戒毒工作从医疗、教育、就业、帮教安置、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共同保障的综合矫治机制,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实现从强制隔离戒毒向社区康复过渡。
(三)搭建“三大平台”,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作用。一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议加强信息网络数据库的应用,实现戒毒所与地方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实现整个信息系统对社会支持系统的资源共享,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吸毒人员、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动态采集的大数据平台,形成公安、司法行政、检察、社区信息共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实现大戒毒体系下戒毒流程的继续和延伸。二是搭建互帮共建平台。要按照2014年4月国家禁毒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财政等部门联系,争取将戒毒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将戒毒人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将职业技能教育纳入当地劳动部门的培训计划。要按照2015年6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和2015年7月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地方政府部门为生活无着落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保、低保、医保、临时救助等基本保障,努力保障戒毒康复人员有学可上、有业可就、病有所医、困有所帮,防止其复吸或延长其复吸的时间,进一步提高戒断率。三是完善无缝对接平台。医疗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构成了完整的戒毒体系。要依靠社会支持系统在各戒毒措施之间建立无缝对接平台,确保流程顺畅,配合协调,才能产生整体效果。要重视戒毒康复的中间环节作用,充分发挥省太湖戒毒康复所优势,探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体验康复戒毒、最终实现自愿戒毒的路径,同时又要发挥社会支持作用,引导社区戒毒人员来所自愿戒毒,实现各种戒毒措施无缝衔接。同时,要以成立的地方司法局后续照管工作指导站为纽带,定期邀请指导站工作人员来所开展宣讲,对临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具体信息,及时互相沟通,确保在接回社区后签订后续照管协议,并在整个回归康复期间,继续保持信息互通,持续联合开展戒毒康复帮教活动。
(四)拓展“三项交流”,全力提升工作水平。一是引进来。可以按照“帮助戒毒人员戒断毒瘾,恢复社会功能,融入常态生活”这一目标,组织开展矫治和帮教。定期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所开展系列专题讲座和内容丰富的文艺演出,大力开展知识帮教、文化帮教、法律援助、心理扶贫、才艺辅导和健康指导;围绕戒毒人员的康复需求,邀请地方医疗、运动等专业机构传授康复技术;突出戒治技术的研发,主动与有关科研机构合作,在吸收和借鉴医学、心理学、教育学、行为学等客观规律和先进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利用科研机构在研究人才、研究资源、研究场所和研究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戒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在劳动康复项目引进上,积极与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关心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慈善家联系,争取引入适合戒毒人员特点、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习艺劳动项目,开办所内工厂,由企业提供资金、生产设备和工作岗位,戒毒所提供场地、厂房等配套设施,合作开展劳动生产,保证戒毒人员既能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又可以掌握一项或多项技能,为回归社会就业谋生创造条件。引进来措施的有效措施,实现了社会支持的内容由“零散型”向“系统型”、“看望型”向“务实型”、“盲目型”向“针对型”的转变。二是走出去。戒毒场所必须主动作为,探索戒毒社会化途径。今年省局将在四个地级市建立后续照管指导站,所在地司法行政戒毒所将派驻民警参与到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中去。延伸到地级市仍然不够,建议在时机成熟后能够将民警选派到县(区)司法局乃至乡镇司法所,共同参加后续照管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三是固化形式。戒毒机构与社会力量的交流融合应不仅仅局限于共同组织个别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将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与卫生、人社、综治、公安、民政、检察、社区等政府各界力量有力整合,形成常态化、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社会支持网络。戒毒场所应积极与社会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任务,并以备忘录或协议形式加以固定,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这种支持具有约束力和长期性。
(五)强化“三项延伸”,切实提高戒治实效。一是向前延伸。把戒毒工作的社会支持提前到禁毒戒毒宣传上来。让戒毒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针对当前纷繁复杂的戒毒形势和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变化以及对待毒品态度的变化开展宣传。特别是对吸毒人员、戒毒人员以及涉毒人员的近亲属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的多种媒体强化宣传效果,在社会上形成“有毒必禁、吸毒必戒”的良好舆论氛围,从而增进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获取社会各界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价值认同、接受并产生信任态度。二是向后延伸。具体内容是做好戒毒人员的后续照管工作。主要是充分发挥“一站一室一所”的功能,即后续照管指导站、无毒社区活动室和戒毒康复所要各司其职开展工作。指导站应当指导司法所或者社区对戒毒(康复)对象进行登记,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无毒社区活动室应当及时掌握回归人员思想动态,控制周边环境,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有效防止回归人员重新染上毒品。戒毒康复所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干部群众、社区居民参观考察,开展毒品危害警示教育,对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和志愿者以及戒毒人员家属开展戒毒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好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对社区戒毒的指导职能。三是向外延伸。建议建立戒毒场所向外延伸机制,对回归人员实行动态监控。与地方司法局对接,借助后续照管工作指导站这一桥梁,让协理员提前3个月介入,与临解戒人员签订照管协议,建立结对关系,协同做好戒毒回归人员的康复指导工作;与戒毒人员家庭对接,设立所内康复体验中心,对临解戒人员实行直系亲属陪伴制,开展康复体验;与戒毒回归人员对接,戒毒所通过发放联系卡、设立咨询热线、建立网上咨询平台等,对戒毒回归人员进行复吸风险评估,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就业指导和修复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多项服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