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教务处,河南郑州450042)
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探析
李敬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教务处,河南郑州450042)
中国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牵连。为增强文化的自觉性和法治建设的稳健性,有必要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挖掘中华文化中优秀的法治资源。以诸子百家中的法家为例,探讨法家“以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厘清其基本内涵,辨析其与当下“依法治国”的本质区别,以期对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所裨益。
法家;“以法治国”;“依法治国”
当下,“依法治国”“法治精神”等词语不断成为社会、学术界谈论与研究的焦点。我们似乎更多的是通过拿来、借鉴、引进等方式来打造我们的法治文化和制度,一再地强调西学东渐以来西方法治文明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产生的深远影响。而相对于西方内生型文化产物的现代法治,中国的法治建设主要表现为外生型的特征,即便如此,中国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也不能完全割裂开来,文化与法治之间总是存在着复杂的牵连。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都不可回避,需要学术界不断地进行追问与疏通,在进行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增强文化的自觉性和法治建设的稳健性。一方面更好地弘扬我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使文化的滋养裨益于法治建设,从而使文化繁荣与法治建设相得益彰。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是由群星灿烂的古代先贤共同铸就的,反映了先贤们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治国方略。比如诸子百家中的法家就很注重法治,其“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政治性,无可辩驳地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
春秋战国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时期,法家思想就在这个充斥着兼并与争霸的大变动时期开始兴起和形成。其代表人物思想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如商鞅侧重于“法”,即法律、法令,通过对法律的不断完善来治理国家;慎到侧重于“势”,即国君要统领大权、掌握大权才能驯服臣民;申不害侧重于“术”,即君主的管理谋略与手段更重要。法家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不论是“势”还是“术”,都需要在“法”的前提下进行,只有将这三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所以,法家的代表人物虽然观点各有侧重,但基本精神没有改变,都把“以法治国”作为核心。
(一)“以法治国”的理念
1.“法”的来源。《管子·任法》指出,“生法者,君也”,即立法的大权在君主手中掌握着。《管子·明法解》强调“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立法大权不仅在君主手中掌握着,而且强调一个“独”字,完全排除了臣民的立法权。这也是法家法治思想最本质的特点,充分体现了法家的“法治”是君主一人之治。
2.“法”的主客体。管子作为法家的先驱人物,第一次非常明确地提出“以法治国”的概念。他在《管子·明法》篇中提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在《管子·任法》中讲到“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家法治思想的奠基人商鞅在《商君书》中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他还明确指出,“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在其《韩非子·心度》中提出“治民无常,唯有法治”,在《韩非子·有度》篇中也非常明确地提出,“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梳理这些法家代表人物的代表思想,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以法治国”无非是为君主提供一种治国之道,而且认为是“至道”。显然,“以法治国”客体所指向的根本对象是“民”。这种思想在强调“以法治国”重要性的同时,更明确指出“以法治国”的主体是君主,是君主治理民众的一种手段。
3.“法”的目的。“以法治国”是法家思想家献给国君的治国良方。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礼崩乐坏,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大变革时期,各诸侯国竞相称霸,都在寻求富国强兵的良策。法家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管子·明法》中指出“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由此可见,法家认为“令重——君尊——国安”是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富国强兵、维护社会安定是其法治的直接目的,而维护君主的至高无上地位、封建专制权力、集权专制统治则是其根本目的。
(二)“以法治国”的方式
1.提出“明法”的主张,即倡导法律公开,法令必须公布于百姓。《韩非子·难三》中指出“使境内卑贱莫不闻之”。《商君书·定分》中也提出只有把法律公开,才可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
2.法家提出“任法”的主张,即要求有法必依。法家认为任贤、任智、任私是对司法的最大破坏,认为君主必须手操刑、赏二柄,严刑峻法,方可大治天下。
3.提出“一法”的主张,倡导法令统一。即反对政出多门和法令不一,使人们的思想统一于法令。
4.提出“刑无等级”的主张,倡导法律适用平等。《管子·任法》中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商君书·赏刑》中强调“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子·有度》提出“刑罚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家“以法治国”的理想方式是通过“刑无等级”来打破等级特权,通过“严刑峻法”来镇压和威慑民众,将一切民众纳入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君主统治。
(三)“法与时转”的历史进化观
立法大权由国君独揽,这给法家法治思想留下了致命缺憾,也成为后代法学者诟病的焦点之一。但法家也提出立法要审慎、因时因势,因地制宜。这种思想蕴含着与时俱进的历史进化观。
《韩非子·心度》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事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商君书·更法》中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应该“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制度不能墨守成规,不求创新,而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
法家这些思想中包括推行法治而摒弃人治的治国理念,推行司法公正反对特权的法治思想,顺应客观规律、符合社会需求的法治发展观。可见,法家学派对“以法治国”充满完美的期待,认为法律可以使政令统一,权力集中。
(四)深刻认识几组关系
在封建经济基础大体确立之后,封建统治集团内部法家与儒家之间爆发了“法治与礼治”“法治与德治”等大辩论。“法治”既是法家的旗帜,也是法家和儒家争论的焦点。所以要深刻了解法家的法治思想必须厘清几组关系。
1.法治与礼治。法治与礼治的目的截然不同。礼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法治则反对旧贵族垄断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国有制和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土地私有化,允许自由买卖,实行按劳功、按才能选拔、任用官吏,追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这就和儒家的礼治形成了对立。
2.法治与德治。这是法家和儒家在统治方式、方法上的对立。《韩非子·显学》中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只能“戬力服人”,“务法”表明法家认为法律武器才是最有效的统治工具,“不务德”表明法家不注重甚至完全否定道德的软作用。儒家则相反,注重修身存养、道德理性,推崇德治和仁政,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
3.法治与人治。法家强调在治理国家上起决定作用的是“法”,而不是“人”。法家认为只有制定了“法”并坚决贯彻执行,才能治理好国家。儒家则认为在治理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如《礼记·中庸》中指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韩非子·用人》中提到“释法术而仁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可见,法家的法治思想与儒家的人治思想是对立的。
“以法治国”思想虽然历经几千年风云变幻,但作为被历史积淀下来的法治文化,仍散发着迷人的光芒。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潮下,辨析法家的“以法治国”与当下“依法治国”的区别,既有助于我们对几千年的传统文化进行扬弃,又有益于深刻了解当前的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法”的产生不同
法家所谈之“法”,出自于国君,国君可以立法,也可以废法,是国君个人意志的体现,其实质是君主专制。而“依法治国”所依之“法”,是广大人民群众集体意志的体现,其实质是民主法治。
(二)主客体不同
“以法治国”作为君主的治国之道,主体是君主,治理的根本对象是民众。可见,打着“治国”的旗号,实际上是在“治民”。君主仅仅把法律作为治理民众的工具,他本人在治国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君权至上的结果就是君主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而“依法治国”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其对象是一切涉及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人和组织。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是大家应该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
(三)运行模式不同
“以”者,用也;“依”者,据也。“以法治国”的基本治理模式为“君主立法——官吏用法——治民”,是自上而下的单线模式,完完全全的“权治”,下层机构无法对上层进行监督和约束。“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基本治理模式为:“人民(依据集体意志)制定法律并授权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根据授权,依照(体现人民集体意志的)法律治国。”在这个模式中,立法过程是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执法权力是人民赋予,执法的目的是治理人民的国家,“人民”无处不在。
(四)目的不同
“以法治国”是为了强化君主的专制权力、保障君主的无上地位,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依法治国”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法家思想家们对法治的许多研究具有务实性,既极大丰富了古代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充盈了传统文化的宝库,又为当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积极因素。
(一)借鉴法家“刑无等级”的观点,反对特权思想
《商君书·修权》中提到“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虽然在君主专制的统治下,要实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过是一个美好的梦幻,但法家反对特权的主张,无疑是振聋发聩的时代呐喊,对贵族特权是一个很好的震慑。当下,在与特权思想做斗争的过程中,法家的反特权思想能给予我们深刻的启迪。特权思想极大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拉大了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背离了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要求。在法治社会,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个人和组织出现。
(二)借鉴法家“明法去私”的观点,反对以私害法
《韩非子·饰邪》中指出,“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能因强权势大或有私人感情而逃脱制裁。比如一个人犯法,多方相救,疏通渠道,动用关系,奔走说情,请客送礼等等以私害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可见,虽然历经两千多年,法家奉公去私、反对以私害法的思想观点非但不过时,还应大力提倡。
(三)借鉴法家“法与时转”的观点,完善法律体系
作为社会发展重要因素的法治必须要紧跟社会和时代潮流不断做出相应的改变与调整。法家认为首先要法令统一,其次要因时制宜。法律是全体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若朝令夕改,民众将无所适从,但要墨守成规,必然固步自封。法令必须顺应时势、顺应自然,必须合乎民心、适应民众。因此,作为现代法治首要环节的立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也必须及时制定、修改或废除。
(四)借鉴法家“布之于众”的观点,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
法家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公布于众,并尽量做到家喻户晓,让“全民皆知所避就”,一方面让民众有所遵循,另一方面当官吏徇私舞弊时,民众了解法律,更便于监督。人们不了解法律,便无从遵循。法律不应该是被束之高阁的条文,而应该是人们日常行动的指南。要不断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就应该把法律的宣传与教育作为一项常规的工作来抓好。为此,方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多彩,主题鲜明突出的普法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法家“以法治国”思想与当今“依法治国”思想,或有些许相通之处,但二者本质不同。绝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而做盲目借鉴,应正确区分、合理扬弃,以推动当今的法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以法治国”作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固然存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极大历史局限性,但仍迸射着先进的思想火花。如重视立法,提倡法大于权、法大于人、法大于情的观念,倡行法律公开、法令统一、法律适用平等,注重法律宣传与教育的普法思想等,不仅成为孕育当今的法治思想的渊源,更对当今的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空前的大变革时期,经过长期的探索我们选择了一条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虽然我们今天追求的“依法治国”和法家的“以法治国”不能同日而语,但是重温法家的法治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改革事业同样会有所启迪、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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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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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5)04-0062-04
2015-06-10
李 敬(1982— ),女,河南南阳人,硕士,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教务处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