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型假释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2015-01-30 03:36:27阎鸿泰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中国司法 2015年2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暴力

阎鸿泰(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孙华磊(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

暴力型假释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阎鸿泰(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孙华磊(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暴力型犯罪不断增加,由监狱假释出来的暴力型罪犯也日益增多。所谓暴力型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实施暴力型犯罪的罪犯在经过一定期限的监狱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裁定假释,在社区中继续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暴力型假释罪犯,相对于非暴力假释罪犯和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般认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融入社会的难度也更大。目前,国内对暴力型罪犯的研究更多注重于生理医学因素的影响,而专门针对暴力型假释罪犯的社会、家庭、心理等综合性的研究还比较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国家社区矫正立法步伐加快,而包括暴力型假释罪犯矫正研究在内的诸多研究项目对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可以提供有益借鉴。因此,深入研究暴力型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困境:苏州市暴力型假释罪犯社区矫正面临的现实难题

苏州市经济比较发达,全市常住人口1300余万,其中外地籍人口占比近半。我市是国内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城市,自2003年开展试点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00余人,其中假释罪犯占比近12%。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166人,其中缓刑2650人,暂予监外执行67人,假释449人,假释罪犯占比14.2%。在449名假释罪犯中,暴力型罪犯75人,占比16.7%。对这类暴力型假释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发现该类罪犯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年龄结构偏大。75名暴力型假释罪犯中,超过90%年龄集中在35至50岁之间,18岁至35岁之间的人员占比接近1成,50岁以上人员极少,18岁以下的没有。

第二,假释前监禁期限较长。75名暴力型假释罪犯中,在监狱服刑期限在10年以上的占35%,5年至10年的占56%,5年以内的仅9%。

第三,文化教育程度普遍不高。75名暴力型假释罪犯中,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依次为:13%、28%、45%及14%。86%的暴力型假释罪犯均为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这远低于全国人口文化程度的平均水平。少数暴力型假释罪犯存在交流困难。

第四,家庭关系往往不很和睦。75名暴力型假释罪犯中,70%的罪犯认为家庭关系不和睦,与长辈、夫妻、子女关系紧张。40%以上的罪犯认为自己犯罪与家庭不和睦有关系。有的罪犯幼时遭遇过家庭暴力,有的假释后与家庭处于“冷战”状态,有的罪犯仍对父母、妻子、儿女有语言威胁或行为暴力。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暴力型假释罪犯普遍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又较大,导致社会适应性差。同时,对这些有着暴力犯罪史的罪犯,社会公众难免存在“疏离”意识,即使他们假释后重新回到社区,要融入社会也存在一些困难。目前,苏州市各级司法行政系统都在积极探索创新矫正方式方法,如采取佩戴电子腕带监管、推进财政补贴企业促进其就业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暴力型罪犯矫正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第一,消除社会危害性比较困难。一般而言,假释罪犯是在经过长期监管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被裁定假释出狱,附条件不执行刑罚,进入社区矫正。但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仍有相当一部分假释罪犯仍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其风险评估分值较高,甚至有些假释罪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其中具有吸毒史、赌博史或团伙性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更大,更易重新犯罪。

第二,心理认知存在偏离。首先,很多研究已经表明,罪犯相对于一般群体而言,人格偏离较为严重,偏执型、分裂型、反社会、边缘型、表演型、自恋型、回避型、被动攻击型和抑郁型人格等表现显著①罪犯往往存在人格偏离和障碍,类似研究较多。参见柴萌、唐宏宇: 《北京新入监罪犯人格特点及心理卫生状况》,《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4年第18卷第5期;吕成荣、赵山、储井山:《288名罪犯中人格问题的初步调查》,《上海精神医学》,2004年第16卷第3期。。暴力型假释罪犯在这些人格偏离或障碍方面,比财产型罪犯更为严重②暴力型罪犯与其他类型罪犯相比,人格偏离或障碍更为严重。参见张锋、朱海燕、宋志一:《毒品与暴力型、财产型罪犯人格特征及其类型的比较研究》,《健康心理学杂志》,2003年第11卷第6期。。我们通过量表测试也发现,90%以上的暴力型假释罪犯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心理认知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对社会和犯罪的认知,成为重新犯罪的诱因。

第三,教育矫正较难以奏效。相对财产型犯罪、职务型犯罪等,暴力型假释罪犯的教育矫正更加难以收到成效。一是表现为存在对抗情绪,不服管理教育;二是表现为假意服从管理,教育劳动、汇报报告等都能按规定进行,表面上的服从掩盖了其内心的真实想法,有的甚至有重新实施暴力犯罪的极大可能性,而我们的工作人员仍然认为其是风险较小的普管人员;三是个性教育难以做到有针对性,比如职务型假释罪犯,普遍有较高文化知识,法律认知可能稍有欠缺,大多存在侥幸心理,通过定期警示教育很容易收到成效,但暴力型假释犯罪却很难收到这样的教育矫正效果。

第四,实现稳定就业比较困难。暴力型假释罪犯难以稳定就业,原因包括:一是有暴力犯罪案底,企业、公众存在天然“抵御”意识;二是长期监狱服刑,假释后年龄偏大;三是文化程度不高,又无就业技能等。根据调查,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州,仍有超过20%的暴力型假释罪犯只能打零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生活来源。

二、原因:暴力型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分析

实践中,暴力型假释罪犯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假释罪犯,而且他们重新实施的仍然多是暴力犯罪,绝大多数仍然是同一种犯罪。这正印证了目前对暴力型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确实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罪犯假释司法适用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不应假释的情形却予以假释,可以假释的却排除在假释之外。我国《刑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了绝对限制假释的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除此之外,由人民法院根据以下三个条件自由裁量罪犯是否可以假释:(1)监管超过一定期限;(2)确有悔改表现;(3)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中条件1容易量化,2、3均属主观判断,难以准确界定。目前,罪犯假释前,监狱一般会出具罪犯出监评估表,但也往往流于形式,未必能真正反映罪犯的真实状况。而司法行政机关做的假释前环境评估,更多的是考虑其将来如果假释可能遇到的外部“环境”,并不将其自身危险性作为主要考量因素。这些有着潜在较大社会危害的罪犯在假释后,一旦遇到“合适土壤”,难保不重操旧业,违法犯罪。

第二,有效监管方式尚付阙如。目前,社区矫正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固定区域活动、外出请假审批、考核奖惩等,近几年探索创新了手机定位监管和佩戴电子腕带等,对暴力型假释罪犯的矫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些监管方式是否科学有效、效力大小尚待进一步考证。譬如,要求假释罪犯在固定区域活动,一旦擅自出界即违反规定,定位手机或电子腕带都可以报警。但问题是即使假释罪犯在划定区域内活动,不脱管漏管,又怎么能保证他不重新违法犯罪呢?这些值得思考。

第三,针对性教育内容缺乏。分类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理念。对于暴力型假释罪犯,既不能完全进行“大课式”的常规集中教育,也没有必要像对未成年人、女性或者职务型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那样进行警示教育。唯有认真研究假释罪犯自身特点,开发出富有特色的专业教育内容,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才有实际效果。当然,专业教育也离不开专业人士的有效参与。

第四,心理矫治缺乏实战化。目前,心理矫治已走进社区矫正领域,但仍缺乏实战性。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人员缺乏心理矫治意识;二是专业设备没有充分使用;三是工作人员缺乏实际心理矫治经验;四是专业社会力量没有充分发挥等。暴力型假释罪犯大多存在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不解决心理问题,就无法从根源上纠正其行为,达到矫正的根本目的。

三、对策:解决暴力型假释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的建议

暴力型假释罪犯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一旦重新实施犯罪,性质往往比较重大恶劣,给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如何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暴力型假释罪犯重新违法犯罪,使其顺利融入社会,是社区矫正领域的重大课题。那么,如何突破目前暴力型假释罪犯矫正的瓶颈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探索创新更加科学的评估制度。一是完善假释前环境评估制度。目前,假释前环境评估是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对罪犯适用假释的重要依据。假释前环境评估一般是由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评估内容主要是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委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评估方式主要是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查社区、亲属等,最终形成调查报告。假释前环境评估对法院假释裁定有一定影响,对审矫衔接也具有重要意义。但这种假释前评估的最大问题是主观性强,客观性弱。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套相对科学的暴力型罪犯假释前评估量表,对其暴力型程度及“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进行测试,然后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再决定是否假释。评估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相对科学的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通过完善假释前评估制度,尽量减少不应假释的罪犯不致被假释出狱。二是完善矫正期间评估制度。矫正期间评估主要是确定罪犯管理等级,方便开展分类管理。该类评估同样需要制定科学化的、具有针对性的测试量表,据以确定暴力型假释罪犯的暴力程度,确定是否应列入严管。同时,笔者认为,对于测试结果显示该罪犯仍具有较高的暴力倾向,有可能引发较重犯罪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有权据此向有关机关提请撤销假释的建议。当然,笔者也认为,再科学的量表也可能存在瑕疵,工作人员的走访调查、综合分析仍是量表评估的重要补充。

第二,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对暴力型假释罪犯仍主要是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审批、考核奖惩等常规监管措施,监管力度相对较弱。笔者认为,应当积极借鉴欧美国家的监管经验,形成一套既有中国特色、又更加有效的监管体系。而这其中,“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制度应当列入对暴力型假释罪犯的监管体系。一是引进“家中监禁”制度。“家中监禁”是指被裁处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其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只能待在住所中。“家中监禁”制度始于20世纪初的美国,最初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后来扩至成年罪犯,既适用于缓刑罪犯,也适用于假释罪犯。“家中监禁”目的在于惩罚和控制再犯罪,同时,在一定时间之外罪犯仍可以工作、学习、社会交往。“家中监禁”按限制程度从轻到重依次分为“宵禁”、“家中限制”、“家中监禁”三种。罪犯被限制在家中,工作人员可不经事先通知进行检查,对违反“家中监禁”规定的罪犯要科处惩罚③。笔者认为,暴力型假释罪犯相对而言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可以根据情况对其采取“家中监禁”。当然,这需要一套制度设计,包括适用对象、适用时间、违规处置等相关配套规定。二是强化电子监控制度。电子监控有利于防范罪犯脱管漏管,也可以提高对罪犯的管控能力。目前,我国已普遍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监管,大部分地方使用手机定位。笔者认为,电子腕带或手铐由于小型轻便、不易拆卸等优点,比手机定位更能达到监控效果。当然,电子监控只能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即使对于暴力型假释罪犯,也不需要全部佩戴。应该通过风险评估,对再犯风险较高、确有佩戴必要的,予以佩戴适用。同时,电子监控也可以和“家中监禁”相结合,通过监控,确保罪犯遵守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原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等罪行,及有吸毒史、赌博史和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暴力型假释罪犯,尤其应当优先考虑进行电子监控和“家中监禁”,最大限度防范再犯风险,维护公众安全。

第三,推动建立更加科学的教育矫治制度。一是建立常态化循证矫正机制。循证矫正主要是指“遵循证据进行矫正”,通过实证研究探寻教育矫治的科学方式方法。苏州市被省厅确定为全省首批社区矫正循证矫正试点城市,目前正在开展试点工作,如何有效矫正暴力型假释罪犯是我市循证矫正研究的重点项目之一。我们希望通过不断的循证矫正研究和实践,寻找、筛选和证明可资适用的矫正项目,去除掉无效或效力不大的项目,去芜存菁,确保选择的教育矫治方法科学有效。二是建立能动性心理矫治模式。暴力型假释罪犯往往难以消除“监狱人格”,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格偏离和障碍,轻度的会出现社会适应困难,严重的甚至出现敌视社会倾向。同时,他们往往产生消极、抵触心理,很少有人会主动求助于心理热线、心理咨询师。笔者认为,工作人员最好在其入矫时即对其开展心理状况测试,对有严重人格偏离或心理障碍的,要建立重点人员心理档案,跟踪治疗。方式上,可以选择分组治疗,即对具有同样心理问题的罪犯进行团体辅导、互助式治疗,也可以选择“一对一”个别治疗。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矫正的各个阶段,都要注意观察他们谈话的语气、语调及微小的情绪波动等,并定期进行心理量表测试,精确判断其心理改善情况。对心理确有一定改善的,要及时予以正面激励,鼓励他们主动接受心理治疗。三是建立不良习性祛除制度。调查发现,超过五成的暴力型假释罪犯有着各种不良习性,比如吸毒、赌博、网瘾、交不良朋友等。这些不良习性有些是心理因素造成,可以通过心理干预、疏导和治疗进行改善。有些则是经常性的习惯,对此只能逐步切断产生这种习惯的外部环境。比如通过禁止令可以使其远离能够吸毒、赌博、上网、接触不良朋友的场所,但目前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缓刑犯,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宽至假释罪犯。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通过“家中监禁”等方式使其远离不良环境。四是建立家庭支持系统。调查也发现,70%以上的暴力型假释罪犯入狱前家庭环境不佳,或父母管教方式粗暴,或家庭存在冷暴力,或家庭关系极度紧张。而在其假释后,大多数家庭环境更加糟糕,甚至出现亲属不接纳的现象。家庭是港湾,但在这样的家庭里相当于时刻处于风暴中,即使罪犯想走正路,也会心灰意冷,难免重蹈覆辙。因此,笔者认为,必须重建家庭关系,将罪犯的亲属纳入工作范围,充分发挥亲情的作用,引导其进入正轨。

第四,激发形成更加多元的帮扶网络。能借助政府、社会、公众多方力量,形成多元帮扶的社会网络,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最大区别。针对暴力型假释罪犯的教育矫治,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依托社区矫正中心或帮扶基地打造中国特色的“中途之家”④“中途之家”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可以参见姜爱东:《试论“中途之家”在推进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中国司法》,2010年第9期。。“中途之家”源于欧洲,早期主要由私人或宗教组织创建,后来很多国家政府也开始创建。“中途之家”的目的主要是帮助初出狱的罪犯适应环境和回归社会。很多暴力型假释罪犯入狱10年以上,家庭、社会关系淡漠,对外界环境适应需要一个过程,实现就业也比较困难,在此情形下,“中途之家”恰能给罪犯一种心理慰藉和临时归宿。笔者认为,“中途之家”可由政府机构创建,也可以由社会企业创建,政府给予适当税收减免。同时,是否进入“中途之家”作为回归社会的过渡,由罪犯自愿选择,不做强制。当然,即使进入“中途之家”的罪犯,也应当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二是大力度推进财政补贴企业促进就业机制。暴力型假释罪犯由于原判罪行较为严重,社会歧视也更为严重,一般企业都不愿接纳其就业。实践中,暴力型假释罪犯稳定就业的比例并不高。因此,我们认为,除了政府和企业创建的“中途之家”之外,一般企业在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特别是吸纳暴力型假释罪犯就业时,政府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比如,对吸纳暴力型假释罪犯就业的,对其为该罪犯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减免,或者直接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通过财政补贴,提高企业吸纳暴力型假释罪犯就业的积极性,从而提高该类罪犯的就业率,使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不致因生活困难诱发再犯罪。三是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暴力型假释罪犯的矫正工作涉及到许多专业领域,需要更多相关领域的专家、工作人员参与。譬如对暴力型假释罪犯的风险需求评估、专业心理治疗、循证矫正研究等,单靠社区矫正机构的力量远远不够。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出服务范围、目标、内容、标准及费用等,然后通过将项目总包给某个社会组织或分包给相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由其进行项目化操作,并定期对项目化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当然,建立多元化的矫正小组,将基层自治组织代表、社区民警、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等纳入矫正小组,进行贴身监督、教育、帮扶,在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仍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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