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公共意识培育何以可能?

2015-01-30 03:14:43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伦理公民培育

黄 琴

(苏州工艺美术学院思政部 江苏 苏州 215104)



和谐社会视角下公共意识培育何以可能?

黄 琴

(苏州工艺美术学院思政部 江苏 苏州 215104)

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应当在个体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寻求公共意识双向建构的可能性。社会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公共生活的丰富实践为公共意识的培育提供了领域(空间)的可能性;公民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社会意识的觉醒使公共意识的培育具备了意识准备的可能;伦理的内携、网际的支持、人际的传承(传播)的相互补充和交融增加了公共意识传承(传播)的现代性和广阔性。

公共意识;培育可能

构建和谐社会无法回避“公共性”的问题,也无法回避对公民公共意识的考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下,社会的和谐发展与个体的公共意识觉悟的高低及行为的养成关系密切。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性或群体性存在,公共生活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基本样式之一,正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由私人生活向公共生活的转型,才为构建理性的、民主的、平等的社会关系与和谐社会结构提供了重要条件,没有真正的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就难有公共意识的现代生成,而没有市场社会催生就没有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

目前对公共意识培育的基本哲学立场,大致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向度与公共责任向度两种类型,但是这两种向度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能很好地整合。因此,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应当在个体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寻求公共意识双向建构的可能性。社会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公共生活的丰富实践为公共意识的培育提供了领域(空间)的可能性;教育的不断完善,公民社会意识的觉醒使公共意识的培育具备了意识准备的可能;伦理的内携、网际的支持、人际的传承(传播)的相互补充和交融增加了公共意识传承(传播)的现代性和广阔性。

一、公共领域(空间)生长的可能性

(一)社会的公共领域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已经具备公共意识培育的个体基础和集体基础。个体基础是指具有自我行动、自我决定、自我选择的理性意志的成员,集体基础是指有别于传统的“虚幻集体”的真实集体,这种真实性体现在:已经存在着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国家政治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两者的“中间地带”,也存在着独立于体制之外凝聚公共意识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评领域。[1]具有自我理性意志等特征的个体成员以普遍性的公共伦理为基础、以公共善和公共正义为共同目标组成了真实的集体,进行公共协商、伦理交往的公共实践活动,使社会的公共领域得以显现,社会的公共领域成为现实。

社会公共领域的生成,为公共意识的培育提供了最坚实的“母体”:1.保障参与者在双向或多向的信息交流中实现充分沟通;2.公共领域纸媒、流媒、新媒体、社团组织和社会活动等多样的媒介形式提供了广泛的协商基础;3.由“私人”组成的“公众”能够通过公开、平等而自由的协商达成共识,达成共同理性;[2]4.公共领域的存在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强化公民的理性意识,养成公民的公共精神。“在公共领域中,至少在自由的公共领域中,行动者能获得的只能是影响,而不能是政治权利。……但只有当这种舆论政治影响通过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建制化程序的过滤、转化成交往权利、并进入合法的立法过程之后,才会从事实上普遍化的公共意见中产生出一种从利益普遍化的角度出发得到了检验、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的信念”,[3]这就说明公共意识只有在公共协商和伦理交往中才会得到强化并发挥作用。

公共领域作为个体讨论公共事务的场域,具有凝聚社会力量、整合群体认同的功能,从而为公共意识的培育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合法性的时空基础,也保证了公共意识传播以及和谐社会公共生活运行所需的合法性资源基础。

(二)学校、社区等公共领域

学校、社区等作为重要的公共领域,帮助个体在公共生活的实践中自觉理解和认同公共意识,强化公共意识,传播公共意识。

以公共交往为基本的生活实践赋予学校、社区等以公共领域的特征,个体在学校、社区等的公共领域中由私己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学校、社区等的公共生活给公民带来理性、民主、平等的道德基础,也育化为公共意识。在教育公共性的正确导向下,个体可以通过参加学校、社区等的各项公共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强化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意识,积累公共生活的技巧经验,感受个体与社会相互依赖的社会情感,体会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意识发挥的效能感,形成和谐的人际交往和共好的社会公共领域。

学校、社区等公共生活是培育公民公共意识的重要场域,帮助个体理解、认同公共生活的基本价值、公共善的意涵。学校、社区等公共生活本身就是培育公共意识、公共善的重要实践,公共意识的知识性教育在学校、社区等公共生活的实践中不断被理解、接纳、强化,同时也为公共生活与公共意识培育之间的奠定了合法的伦理基础。[4]个体在学校、社区等公共生活中的实践不仅对公共意识的培育有着重要的预备作用,同时又因为学校、社区等公共生活时刻与其他的社会公共生活有着密切联系,各个公共领域的联结更加有助于强化个体的公共意识和扩展为全社会的公共意识。

二、意识准备的可能性

(一)教育的可能性

当个体还未有独立自觉的公共意识时,教育对公共意识的培育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学者金生鋐认为:教育是一种超越任何利益集团的由公共价值导向的以扩大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实践,具有公共善的本质。是教育,帮助个人获得个人利益的福祉,更帮助个体站在公共立场上去为他人的福祉及社会公共利益付出;是教育,帮助社会实现相互合作、实现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统一;是教育,成就具有公共德性、平等意识和民主意识等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的公民;是教育,培养个体通过公共参与,形成自己的公共立场或观点,发展出自己观察周围事务的判断力和道德感,学会以正义观或公共善而非自己的利益偏爱实施自己的社会行动,学会与他人相互协商的理性精神,学会履行公共职责和义务。[5]

教育是一个公共部门,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教育的公共性在于坚持通过“公民共同体”“共同维护”“公共价值导向、扩大公共利益目的”去进行的“公共事务实践”。[6]公共善既是教育的本质,也是公共意识的基石,教育帮助个体进入公共生活并学会与他人、社会、自然和谐相处和合作,教育的公共善帮助个体认识公共善并扩展公共善,在人际中传递公共善。可见公共意识是通过教育来生成和传递的,“教育使个体在纵向上共享人类的经验传统,使得个人通过人类的共同善而发展自己,在当下的范围内,使得每个人能够享用其他人的能力发展所带来的善”。[7]因此,借鉴他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捍卫和发挥教育的公共性前提下,教育是实现公共利益和培育公共意识的根本方式,教育也是通过公共善的意识传播助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柱。

(二)个体意识的自觉可能

公民个体的公共意识自觉不仅有利于自身适应和谐社会建设公共生活的要求,成为公共人,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有序运行,从而维护构建和谐社会所需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公共意识的培育与每个公民的个体意识密切相关,因为公共意识是个体对公共利益意识的重叠和抽象,同时也只有当公共意识在每个公民的个体意识中具体化以后,公共意识的培育才成为可能。那么,公共意识的生成是否会“覆盖侵占”个体意识的发展呢?在自由主义理解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个体具有自主自决的主体性且不依附于整体而存在,但只有当具有同等价值、尊严和权利的个人出于自觉和自愿结合为共同体而存在时[8]社会才不至于凌驾于个人之上。“一个公正、和谐的共同体,必定是充满爱的社会;而一个人人之间充满爱的社会,也才可能是一个公正、和谐的共同体”。[9]

马斯洛认为“民主、自治的社会必须由自我行动、自我决定、自我选择的成员组成,他们必须具有自己的观点,是自己的主人,具有自我意志”。[10]按照现代美德伦理学的理论,一个有完善人格和美好品质的人在任何情景下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都会把私人生活中的优良品质推扩到公共生活中。[11]汉娜·阿伦特说:“人身上的这种个性因素,只能在一个有公共空间存在的地方显现出来。而这就是公共领域所具有的更深刻的意义,它远远超出了我们平常所知的‘政治生活’这个词所意味着的东西。公共空间也是一个精神性领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马人成为humanitas(人性)的东西才在其中显现出来”。[12]事实是个体意识和公共意识两者并不互相排斥而是相得益彰。公共意识培育在强调对个体私人性超越而追求公共意识的同时,也正是对个体主体性与意识的张扬;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是对个体私人性利益合理性的肯定;在培育个体对公共利益认同和维护的意识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保障对公民私人领域的尊重以及私人性意识的宽容。

公共意识的产生必须具备公共性(为他人)、道德心(为他人尽义务)、合理性(遵守法律规范)三要素。[13]公共意识的产生在于个人要有他人感(他人情怀),即道德利他基础,人要有对他人(情感、利益、要求)的顾及和关心,是人走出自我、走向他人的意识,其指向的重点始终是自我之外的他人。[14]因此,和谐社会视角下公共意识的培育关键在于个体能否具有以利他方式对公共领域的关注、维护、改善等的意识和观念。“那些能够充分理解自身的道德标准内涵的学生更有可能把这些标准用于实践,会为那些为了私利牺牲道德标准的想法感到不安”,[15]在对公共生活领域的有关规则规范完整理解、对其内在依据充分掌握后,人性内在的提升自觉与学校公共生活的实践帮助个体建构起公共交往与实践的内在合理性,使公共意识意识自觉强化。

个体并非是公共意识培育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被动客体。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要求公民公共化,即不是只充当被动员、依靠、教育、领导的没有自由思想、没有独立判断、没有个人意志的芸芸众生,而是需要个体冲出自己的个人私域,在公共生活世界中成为有自由思想、有独立判断、有个人意志的社会成员。公民公共意识的个体自觉,就是明确个体的主体地位,明确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创造性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个体自觉地以人的主体性价值作为公共意识培育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归宿,只有充分凸显人的主体性价值,和谐社会才能避免非理性、盲目性,并彰显人文关怀。如此,和谐社会建设才能奠基坚实的人文价值基础。如果说个体的法律身份是自然国家给予的,那么个体需要把这种务虚意义的身份通过政治、伦理和社会参与的方式在现实中彰显。公共意识首先在于对自身法律公民身份的意识觉知和实在运用,然后是对公民政治身份和伦理身份的自觉意识(公共理性)。

在现代生活中,个体参与公共协商、伦理交往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即:1.个体参与有真实信息的交流和流动和机制,利于聚合;2.个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途径是理性的、现实的、协商的、合法的;3.个体既自由又能自我约束、既独立又有集体责任的理性。个体要成为敢于担负起参与公共性议题和公共性行为的公众的有效成长因子,因为单个的个体必须在与其他个体的合作与分享过程的过渡和成长中成为有实质意义的公民。只有当个体具备了自觉与自律的意识,在面对公共事务时,个体才能对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领域的要求进行内审。个体自觉地提出和介入公共议题,自觉的关注公共利益并主动表达和行动,自觉形成公共行为的稳定动机。

三、传承(传播)的可能性

(一)伦理内携的传承(传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传统社会之间存在着伦理内因上的共时性与历时性关系,传统的“熟人社会”推崇个体的人性完善,强调群体意识,强调仁爱的情感意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个体人性更完善,也需要个体群体意识更理性,更需要个体公共意识更深切稳定,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共意识的培育,不可能完全脱离传统的伦理习惯,为更顺应社会和谐、民主健全、政治文明,则要建构起传统与现代兼容并存的双轨伦理框架,一方面建构以公共理性为核心的新型公共伦理,同时发扬和修复传统的以仁善规则为核心的个人美德伦理。[16]

(二)网际传承(传播)

大量的网络公共参与的事实证明,网际的公共领域效应已经凸显,网络技术与平台的支持已经大大扩展了实际人际交往中公共意识达成一致的广度,并且也突破了时间与空间以及组织等的界限,公民通过网际的聚合、对话协商、公众舆论、社会实践的形式参与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弘扬公共正义,这种以网络媒介为中心的公共意识传承(传播)策略不仅拓宽了渗透渠道,也推进了国家与社会实现良性互动,还促成了市民社会中有利于国家建设、社会导向的理性实践行动。这种由公民自觉自愿选择的方式提高了公共意识的个体自觉的可能性,相较于主流媒介的强行渗透其效用更易接受,也更利于公共意识的传承(传播)。

(三)人际传承(传播)

借助教育,使得公共意识得以生成,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公共意识的传承(传播)更多的是通过人际交往达成的。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1.行动主体可通过交往行动相互理解,在理解基础上把握知识,传播、更新、共享知识理念与价值范畴,促进主体间思想交流、碰撞,凝聚“底线”共识,在主体互动上促进公共意识的生长;2.行动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自主性与协调性有利于群体的团结和社会目标的实现,为了实现共同的社会目标,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必然会展现共同精神面貌和共同行动,进而促进公共意识的生长;3.是行动主体的自主意识与自我规范有利于摆脱孤立的目的性,能够使行动主体认同社会规范和价值取向,为公共意识的生长夯实共同价值导向之基础,从而促进行动主体公共意识的生长。[17]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交往行为更加深入理性,公共交往的意识与文化传承(传播)功能为当今和谐社会建设和公共意识培育提供了最为广泛和牢固的人际基础。

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群体比如大学生群体,更易于接受新生事物,其公共意识生成更有优势,其人际传承(传播)的辐射性也更广阔,个体可以通过自身在公共生活领域的自觉意识和良好示范,影响社会,通过人际、网际向整个社会传承(传播)公共善的意识理念、价值精神,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共意识状况的完善。群体公共意识传承(传播)的人际辐射作用不仅表现在当下,也会长远地延伸到未来的社会发展。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群体如大学生群体必然是社会公共意识培育的引领者、促进者,也是建设和谐社会良好公共社会秩序最直接最有效的意识培育群体。

事实上,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国家所倡导的中国特色治国方略、坚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场、推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使得公共意识的人际、网际传承(传播)与道德建设内蕴的伦理传承和发展相互补充和相互交融,这种相互补充和相互交融也弥合了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时的断裂,为个体特别是大学生公共意识的培育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并使其成为有益的事实。

[1]陈付龙.中西公共意识生长的文化路径辨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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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金生鋐.保卫教育的公共性[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7,(3).

[6]金生鋐.保卫教育的公共性[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7,(3).

[7]金生鋐.保卫教育的公共性[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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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肖群忠.儒家传统伦理与现代公共伦理的殊异与融合[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1).

[17]陈付龙.当代中国公共意识生长的文化观照[J].理论与改革,2012,(3).

(责任编辑:育 东)

本文受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公民公共意识培养研究”(2010SJD880108)支持。

2015-03-16

黄琴(1972-),女,江苏常熟人,苏州工艺美术学院思政部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C915

A

1672-1071(2015)02-00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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