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献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与出路
包献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审判公开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步骤,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基本环节和应然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我国目前的裁判文书公开存在分类方法不科学、说理性匮乏、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此需要加快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化建设、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构建法院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以及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来贯彻与落实裁判文书的公开。
裁判文书;司法信息;公开力度
审判公开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重点,而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作为司法过程的记录者和司法结果的呈现者,裁判文书历来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将裁判文书公布出来,置于社会公众可查可见的范围内,有益于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最有效地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最直接地保障司法的权威[1]。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整合各地资源已构建起裁判文书公开的网络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运营以来收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实施功效明显,应值得肯定。但我们也注意到,裁判文书公开存在分类方法不科学、说理性匮乏、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决定着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和效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成果。
(一)司法信息公开
司法信息的载体集中依附于裁判文书中,社会公众享有的知情权亦适用于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判文书。自由表达是每一个民主社会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民主社会的公民有权就将要进行的、正在进行的或者已经结束的司法活动进行评价[2]。通常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并不当然地包含司法信息的公开。所谓司法信息的公开是指享有司法权力的职能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开其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获取、统计或制作的信息,或者是指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摘录、下载等方式获取并充分利用上述司法信息的活动。裁判文书正是这种司法信息最为重要的载体[3]。
(二)裁判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是指司法机关记载其审理活动以及审理结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不仅包含审理活动的实体性的事实,还包括审理活动的程序性事实,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其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的部分[4]。
长期以来,关于是否要公开裁判文书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公开裁判文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当事人往往不愿意将自身卷入诉讼的问题公之于众,公开与否当事人自己有选择的自由,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我国也不存在判例制度的土壤和环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开裁判文书具有重要意义,一份说理透彻的司法文书被公开后,能够超越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使得当事人、旁听人员之外的社会公众有机会接触到这一案件,有利于向社会公众展示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逻辑及方法,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能对司法机关存在的误解,从而建立起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亦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为社会公众和审判机关的沟通打开新的渠道,有利于司法教育和示范作用的发挥[5]。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裁判文书公开
1.英国的裁判文书公开。英国是最为传统和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其全部裁判文书上网之前,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案例汇编的形式查询到之前的裁判文书,而且裁判文书的整理和汇编工作通常并不是官方机构进行的,判例汇编联合委员会、法律信息研究院等组织会自觉承担起公布裁判文书的重任[6]。2012年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有自己的官方网站,由其裁决的全部案件均可以在判决速递板块中查询,在最高法院成立之前的判决,则可以在上议院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另外,英国最高法院也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裁判文书,将案件的判决名称和裁判文书的链接公布在微博中[7]。
2.美国的裁判文书公开。美国《电子政务法》规定,所有的联邦法院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联邦法院将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的进度信息,与案件有关的判决书、律师代理词、辩护词、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意见等书面文件全部公开,而且联邦法院还应当为公众获取上述信息提供多种格式的电子版本。除立法的明确规定外,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诉讼规则》则提出更高的要求,即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一经宣判,其判决书必须在十分钟之内上传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而且每周五下午联邦最高法院还会公布其在本周内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的音频记录。目前,美国各州的法院系统已经全部实现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代理律师等检索方式查阅并下载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以及州高级法院的包括裁判文书、审判进程等在内的全部审判信息。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裁判文书公开
1.法国的裁判文书公开。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同时也确立了裁判文书公开的例外,即如果裁判文书公开对社会秩序或者道德风俗存有危险,那么就不应该将这些文书公开。跟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虽然法国多数学者主张应当在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最后一项添加上少数法官的“少数意见”,但是立法和司法层面尚未对此予以规范的确认[8]。法国裁判文书在法理证明风格上“权威色彩”较重,即在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上往往不是证明性的,而是结论性的。另外,法国秉承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其裁判文书还有一种“整体性”的特点,在判决中只出现一种法院意见,而避免法官的不同意见展示[9]。
2.德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德国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审判公开原则,只是在《法院组织法》中明确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未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都应该公开。公开的判例理由部分如果危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这些案例中的判决理由。在德国除《法院组织法》以外,没有其他有关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德国的《信息自由法》仅仅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信息,但该法律并不适用于司法机关。自2000年起,德国各联邦法院就开始在互联网上公开其判例,几乎所有的判例都可以在专门的判例数据库中查到[10]。
(一)法律的相关规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选择地挑选其所做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进行公布。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辖区内的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不断加大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力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应逐步地建立生效裁判文书的查询制度,并研究建立生效裁判文书的网上发布制度。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则正式将裁判文书公开写进法律中来,社会公众有权查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或判决书[11]。从上述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基本体现了裁判文书公开的一般要求。
(二)存在的问题
1.分类方法不科学。目前已经上线运营的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省份的大部分裁判文书,且可以支持案由、案号、审理法院、案件当事人以及全文关键字进行检索,但裁判文书网未对公开的裁判文书以及检索方式进行栏目分类和提示。同时,面对我国司法案件数量井喷式的增长,案件数量早已浩如烟海,不经合理分类而进行公布,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公众的查询[12]。
2.说理性匮乏。从全国范围内可以查阅的裁判文书来看,普遍存在说理性匮乏的问题:一是对裁判结论、裁量理由的说明不充分,对案件事实的说理不够充足,涉及理论方面问题的案件往往是照搬教科书上的规定;二是不注重归纳总结案件代理人、辩护人的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抑或未能简明地表达,而以“不予采信”“与事实不符”等笼统性表述予以回避,忽视了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13]。
3.执行力度不足。裁判文书公开的执行力度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使裁判文书公开的效果打了折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保护不力。裁判文书往往未经处理,或者虽经简单处理,但字里行间仍可以发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等信息。二是裁判文书公布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都不应公开,但其兜底条款即“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案件却给现实中的执行不力留下了空间。三是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监督和问责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未能完善相关的监督措施和考核机制,那么实践中存在的种种情形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加快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化建设
现行公开的裁判文书分类方法不太科学,降低了社会公众查阅、检索裁判文书的效率和便捷程度。因而,加快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化建设具有较强的紧迫性。
1.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地位,为指导性案例建立专门的标签和链接。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关键词搜索功能,根据案件的适用程序和案由进行分类,方便各级法官的类比使用。对于各省高级法院及省内各中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也应该建立专门的窗口公布,尽量实现辖区内案件的同案同判[14]。
2.根据案件的不同案由、不同结案方式以及审判和执行程序进行分类。裁判文书网可以参照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相关案件分类标准进行归类[15]。在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搜索项目中,可以按照不同的结案方式,如裁定、调解或者判决等进行分类,进一步满足高级检索的要求,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检索的精确度。根据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常用的关键词搜索功能,可以在搜索结果中将关键词进行高亮显示,以便社会公众尽快判断该案例是否为自己需要的案例,大幅度节省时间,提高搜索的可靠度和关联度[16]。
(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裁判文书说理性匮乏是长期以来为学者和社会公众所诟病的问题,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的经验,笔者主张从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1.应重点加强法官的理论修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其审判案件的独立性。制作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一项创造性活动、是法官运用法律逻辑解决问题的思想成果,所以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身素质。只有具备高素质的法官才有可能写出高水平的裁判文书,实现法与理的互动与协调,从而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裁判文书中的法与理增强对法律权威的认同感。
2.法院要主动、正面回应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往往会收集或掌握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其发表的意见对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启发性,法官应当正面回应其意见,或者将其意见记录在判决书中,就其合理或者不合理两方面展开说理。这样,借助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智慧和付出,可以有效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17]。
(三)加大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裁判文书公开力度不足为社会公众怀疑司法不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进而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建议采用法院内部考核、外部评价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来贯彻与落实裁判文书的公开[18]。
1.法院的内部考核。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判文书公开规定的单位予以通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评比活动,对于公开不力、投诉问题较多的法院予以扣分,对于排名倒数的法院要求其尽快整改;对于执行裁判文书公开规定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探索建立裁判文书公开与法官工作奖金挂钩的考核机制。
2.外部评价和媒体监督。法学界、媒体机构等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情况进行评价,就裁判文书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一种压力,抑或形成一种动力,以实现社会公众更便捷地在网上查询裁判文书公开的情况。
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和潮流,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所必须具备的内容。尽管我国在现阶段已经建立起裁判文书公开的多种渠道,其中尤以互联网渠道为重要的突破,但全面而规范的裁判文书的公开还任重道远。要加快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化建设,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地位,为指导性案例建立专门的标签和链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加大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为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找到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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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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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5)02-0059-04
2015-02-10
包献荣(1977— ),男,浙江乐清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