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
(中共广安市委党校党建与政法教研室,四川广安638000)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王海龙
(中共广安市委党校党建与政法教研室,四川广安638000)
法治是目前公认的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佳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方向,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了它们的一致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但要坚持党的领导,而且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具体而言:一是以法治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打造法治政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二是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公民社会建设的领导,不断改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四是加强和改善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领导,不断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加强;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法治是目前公认的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佳方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关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方向,这既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指导规范,同时也有利于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迈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显然,推进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整体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在当代中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长期以来,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常有一些人会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不矛盾,并且是相辅相成、根本一致的。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一手开创的。历史已经明示,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缔造了伟大的新中国,又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长期过程中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寻求法治道路所做出的努力与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历史不会忘记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关于探索法治道路的精辟论述,“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正是在这简短凝练的几句话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征程。在实践演进中,“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3]。可见,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局面。
2.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具有高度一致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4]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主义的本质特征。一方面,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要巩固中国无产阶级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中国人民的正当权利的法治,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在为实现这样的法治而不懈努力。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所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5]换言之,就是党的领导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和保障。由此可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高度一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脱离时代环境,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经济全球化浪潮此起彼伏,各项事业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日益复杂、前所未有,要完成国家现代化的任务,我们党需要彻底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努力成为一支现代化的执政党。为此,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更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中国的任何事情能不能办好,关键取决于党。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自然也取决于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起构成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显然,三者之中党的领导居于首要地位。因此,我们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1.以法治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打造法治政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强调党的领导绝不是说党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说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应该率先垂范,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向前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7]。《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8]。这就意味着,对党员干部的法治要求比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更高、更严。因为从规范人的行为的角度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可以说是对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党纪党规对党员的要求则高得多,否则,体现不出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作为共产党员,不但要遵守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党内法规在道德和纪律层面的更高要求。因此,必须以法治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一是要切实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真正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制度意识,从而形成一种按“明规则”办事而不是按“潜规则”办事的清风正气。二是要将法律素养作为考核、提拔、任用各级党政干部的重要指标,防止那些不讲规则、藐视法律、无法无天的人进入党的队伍,败坏党风政风,影响法治进程。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开设法治课程并纳入培训考核,通过干部培训、轮训经常提醒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从而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四是要推动法制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从小学开始抓起。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真正改变一个政党、一个民族的观念、形成一种崇尚法治的风气,必须在“教育树人”上下足功夫,要使法治意识融入民族血脉。五是要以宪法为准绳,不断修订和完善党内法规,持续满足党的法治需求。唯此,才能打造出一支具有浓厚法治观念的现代化执政党,才能为党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组织保障。
2.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真正落到实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9]。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领导,形成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良好局面。具体而言:一是党要科学领导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有法可依”不等于“有良法可依”,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应该是“依良法而治”,而良法必须是尊重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体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所谓科学领导立法,就是我们党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客观规律、人民意愿和公平正义统一起来,协调好与各立法机构的关系,通过科学的程序实实在在地为国为民制定出良法,完善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党要大力保证严格执法,要全力协调好党与执法机关的关系,用党纪国法保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徇私枉法。三是党要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司法,营造公正司法的政治生态与社会环境,对干预司法公正者从严惩处,坚决杜绝个别党员干部干预司法公正的事件发生,树立司法权威。四是党要带头守法,党员干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和中坚力量,起着榜样和示范作用,要努力在党内形成自上而下带头守法、模范遵法的良好风气,从而带动整个社会形成遵法、守法、尚法的文明新风。
3.加强和改善党对公民社会建设的领导,不断改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执政党和政府率先垂范,也需要具有浓厚法治氛围的社会生态。法治建设与公民社会相适应,如果只是执政党和政府实行法治,而缺少与法治相适应的社会生态,那么执政党和政府的法治势必不能长久。因为执政党和政府是法治的种子,而公民社会则是法治的土壤。如果土壤不适宜种子,便很难开花结果。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国民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崇拜权力的臣民意识,建构起了一个结构稳固的臣民社会。尽管我们经历了革命和改革开放的洗礼,国民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公民社会也初现端倪,但思想、行为方面依然滞后,绝大多数国人都还没有养成自觉依法办事、履行义务和用法维权的良好习惯。因此,执政党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公民社会建设的领导,积极推动公民社会向前发展,不断改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生态。公民社会作为一个从西学引进的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也提出了各自的见解。相比之下,美国当代著名思想家希尔斯的定义比较简明。他认为:“一个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精神(civility)的社会。”[10]诚如其言,公民精神是公民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公民精神主要包括对法权的尊重意识和维护意识以及基于这种尊重意识的政治参与热情,其中蕴含了批判精神、程序意识、规则意识,即所谓“自由批判与严格服从”相统一。公民组织是培育公民精神的重要载体,正如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丙中所言:“决定社会的性质的是个人、社团、国家相互之间处理另一方的关系的特定价值,也就是公民精神……集中体现公民精神的载体是社会组织,是不为营利、不为弄权的公益组织。”[11]可见,执政党对公民社会建设的领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着力弘扬公民精神,大力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二是要积极培育公民组织并引导公民组织健康发展,最终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社会政治生态。
4.加强和改善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领导,不断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理论是对实践经验的系统归纳、总结与升华,对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显然,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自然也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因为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以,必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指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12]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持续地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从而使中国的法治进程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经济理论、文化理论等各大理论板块协调一致。也就是说,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能够领导和协调好这项工程的组织,在中国,非共产党莫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缺乏这个能力。因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工作的领导,以确保我们的法治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具体而言:一是党要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提供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培养一支由党领导的高素质的法学理论人才队伍,广泛吸纳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法学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贡献力量;二是党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进行顶层设计,明确目标和方向,分解任务,领导和督促研究队伍肩负使命、踏实工作,逐步完善我国的法治理论体系;三是党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特别是要保证研究经费的投入;四是党要积极指导法治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科学借鉴国外成功的法治经验与先进的法治理论,吸取人类法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五是党要领导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过程的评估验收工作,对整个工程要进行分阶段、分步骤地验收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并认真改进,确保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部分的研究成果都保质保量。
总而言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13]。要干好这场革命,不但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真正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统一起来,才能最终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目标。
[1][3][6][12][1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8/ c_1113015372_3.htm,2014-10-28/2014-11-25.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254.
[4][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5]朱景文.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N].人民日报,2014-11-17(07).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人民日报,2004-03-16(02).
[8]中国共产党章程[N].人民日报,2012-11-19(01).
[10]Shils,Edward.The Virtue of Civility: Selected Essays on Liberalism,Tradition,and Civil Society, edited by Steven Grosby [M].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7.322.
[11]高丙中.“公民社会”概念与中国现实[J].思想战线,2012,(1).
[责任编辑 陈 静]
D25
A
1671-6701(2015)02-0005-04
2015-03-03
王海龙(1983— ),男,四川广安人,硕士,中共广安市委党校党建与政法教研室副主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