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野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思考

2015-01-30 02:43:23姜金兵
中国司法 2015年9期
关键词:行刑罪犯刑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监狱机关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探索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着力提升监狱行刑效能,切实履行好监狱职能,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现实意义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是近年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领域。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提升刑罚执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刑事法律的有效执行,关系到刑事司法目标的顺利实现,关系到刑事司法保障的最终落实。

首先,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特别是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提出明确要求,这既为监狱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契机和实践探索依据。如何贯彻好、落实好这一新要求,对监狱工作的发展是一个新的重大考验。对此,必须始终增强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刑罚执行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抓住机遇、站位全局、立足自身,强化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下监狱机关自身所具有的刑罚执行权为主前提,以罪犯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和安置等各环节为主脉络,以完善上述各环节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为主攻点,大力探索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着力提升监狱行刑效能,切实履行好监狱职能,努力形成可推广的经验,积极探索监狱工作改革路径,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监狱刑罚执行的可借鉴样本。

其次,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是深化刑事一体运行的应有之义。刑事一体化的基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当前,就行刑环节而言,行刑权的主体还过于分散,行刑的效能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必须将“看起来刑定的很高,但执行起来很松”的现象纳入整治之列,而且要抓紧整治。完善行刑体系,提升行刑效能,任务十分紧迫。应当按照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在刑罚执行领域实行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调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专门、统一、健全的刑罚执行、行刑司法体制,以实现对基本性质一致、价值取向相同的行刑司法活动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就是要在找准行刑一体化的核心理念基础上,将各个环节、各个节点以及刑罚执行全过程用刑罚执行权的统一行使规范起来,用权力规范和权力法定的视角整合起来,最终达到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在权力运行维度上高度协调、有序规范、透明合理的状态。

最后,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是全面建设现代监狱的迫切需要。现代监狱基本价值追求是平安、法治、文明,基本要求是功能形态更加完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成熟、资源配置及运行效能更加高效、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核心职能得到更好履行。监狱刑罚执行权作为监狱的核心职权,是现代监狱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是有效解决监狱工作面临的一系列体制机制性障碍和诸多实际困难问题、加快现代监狱建设的重要路径和重要举措。通过对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完善,一方面可以实现对监狱以及与监狱相关的刑罚执行环节的统一、规范和流程合理化、管理制度化,实现监狱内外部运行机制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监狱机关在规范有序活动的同时更加有效地面向罪犯进行监管改造活动,提高监狱矫正质量,切实履行好监狱的核心职能,更好地体现现代监狱的价值追求。因此,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完善,并不仅仅是监狱刑罚执行层面的事情,而是攸关监狱内部要素重新整合的重要举措,是一个通过刑罚执行权机制完善配置监狱资源、改进监狱内部管理质量的过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是现代监狱建设理念和实践维度型构的重要因子,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是全面建设现代监狱的迫切需要。

二、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从国家刑罚执行工作发展历程看,现行刑罚执行体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和背景。客观地说,一个时期以来,现行刑罚执行体制在保障刑事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保障刑事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刑罚目的实现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刑事司法环境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刑罚执行体制的缺陷及弊端日益显现,就监狱刑罚执行而言,也面临诸多困难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整体运行衔接还不顺畅。主要表现在:(1)刑罚执行信息对接共享不够。在罪犯投送收监环节,对罪犯身份、家庭、身体健康状况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信息;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环节,对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及改造现实表现等信息;在罪犯刑满释放环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再犯罪可能性等信息,监狱与公安看守所、法院、地方安置帮教等部门均存在信息对接共享不够问题。一些起诉书、判决书、交付执行书等需要交接的法律文书内容上有瑕疵,完整性不够。(2)“必接必送”等制度规定落实难度较大。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对刑释人员“重点帮教对象”实行“必接必送”的工作要求,近年来,监狱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些疑难个案,但是该项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分罪犯刑满时拒绝监狱的“送”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接”,尤其是外省籍罪犯刑释时,接送的协调难度更大。(3)处置刑罚执行难题沟通联动不到位。在监狱处理罪犯保外就医、刑满释放安置等问题时,因与公安、检察、法院及地方卫生、民政等部门工作沟通联动机制不完善,监狱往往处于孤立被动局面。

二是有关政策把握还不统一。主要表现在:(1)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条件认定有偏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目前,在罪犯投送过程中,有的罪犯身患严重疾病且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人民法院并没有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公安看守所直接将其送至监狱,监狱收押重病罪犯总量增加,带来管理压力和安全风险。(2)财产刑执行兑现法律奖励政策参照的标准要求不一。根据中政委5号文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时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综合考虑财产刑执行等情况。但目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有的法院以是否缴纳,有的是以履行能力的证明,有的以已缴纳的比例,来确定如何兑现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的公正执法。(3)罪犯拟假释环境评估标准把握不一。在对罪犯拟假释环境评估工作中,因对评估标准的认定和把握不一,直接影响了评估结果。加之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愿承担责任和风险,造成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罪犯及其亲属之间矛盾的产生。(4)新老政策适用存在不规范现象。《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减刑假释政策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但在具体操作中对新老政策的把握,尤其是对“新人”、“老人”的界定标准,法院和监狱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容易引起新的执法“误差”。

三是内部管理水平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1)制度配套衔接存在滞后现象。2011年以来,国家相继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作了调整修改,其中对监狱有关刑罚执行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随着《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5号文)等政策文件出台,可以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遇到了法律规定和政策调整的“密集期”。部分监狱内部管理制度滞后于现实需要,整体制度体系还存在结构不够完整、内容不够协调、程序不够严密等问题,不同程度影响到刑罚执行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标的实现。(2)内部管理运行还有不规范的方面。一些监狱在执法工作导向上存在偏差,重安全防范、轻执法管理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对执法风险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要环节管理有不到位的地方。个别民警执法能力素养不足,出现了不文明、不严格、不公正、不廉洁执法问题。(3)执法信息公开缺乏规范。近年来,监狱在推进执法信息公开方面作了诸多积极探索和实践,通过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手段,进一步提高了刑罚执行的公信力。但工作缺少有效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支撑,一定程度存在“重结果公开、轻过程公开”的倾向,公开对象的广泛性还不够,在新媒体应用上还有欠缺,少数群众对监狱执法工作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质疑等。

四是社会支持保障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1)罪犯基本社会生活保障缺失。罪犯作为特殊公民,因狱内服刑导致原接受的社会保障服务“断档”,服刑期间医疗及出狱后就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等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给罪犯及家庭、监狱、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逐级凸显。(2)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工作存在不足。有效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真正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仅仅依靠监狱警察的力量是不够的。但从当前监狱工作实践来看,监狱有时依然处在被社会遗忘的角落,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监狱活动的氛围不浓、广度不够,在罪犯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文化熏陶、亲情感化等方面,缺乏社会兼职人员、帮教志愿者等第三方力量,监狱自身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存在一定局限性。(3)国家保障监狱刑罚执行有待加强。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基本支出“全额保障”运行以来,监狱经费收入总量逐年增加,监狱基本支出财政拨款逐年增长,监狱经费保障工作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了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有效运行。但由于监狱职能调整、物价上涨、政策性增支等因素引起的经费需求变化,合理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尚不完善

上述问题的存在,充分反映了监狱刑罚执行与当前安全稳定新特征、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结构新变动、依法治国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盼之间的不相适应、不相协调,如果得不到解决或长期存在的话,会直接导致监狱刑罚执行效能的削弱、监狱执法公信力的下降、国家刑事司法完整性的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破坏。追溯问题背后的原因,最核心的是监狱刑罚执行的职权配置仍需优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公、检、法、司四机关”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我国司法权配置和行使中,长期受“重判轻执”理念影响,致使承担刑罚执行主要任务的监狱在刑罚执行权的配置和行使上长期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难以与其他司法权处于同等水平;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拥有刑罚执行权的主体还包括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这种刑罚执行主体过多的局面,既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标准,也常常造成刑罚执行权在不同部门之间不断调整,致使监狱刑罚执行权难以优化配置。最根本的是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律体系仍需完善。从我国司法实际看,包含监狱刑罚执行在内的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滞后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步伐,有些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承载着监狱刑罚执行主体法律关系的以《监狱法》为核心的监狱法律法规体系,对有关刑罚执行的许多重大问题,有的规定太简明,有的甚至没有规定,在收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诸多环节上,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法规、司法解释之间还有相冲突之处,与监狱刑罚执行实际需要还有不相符之处,因理解有偏差、把握标准不统一,涉及监狱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在适用中争议颇多;此外,从国家层面调整和规范社会支持、保障监狱高效执行刑罚的法律法规还有空白和断档。最关键的是监狱刑罚执行的一体运行仍需加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监狱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管理流、信息流尚未实现有效融合,自成一体的工作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相对孤立运行的局面没有显著变化;特别是涉及监狱刑罚执行重大政策调整后,在统筹多部门协同办案、规范程序上往往存在滞后性。由于管理权属不统一、管理制度不一致,监狱和其他政法部门在刑罚运用动态管理上会出现执行政策的不统一和执行法度及标准上的差异,难以统一制定对罪犯均衡适用的刑罚执行条件和标准,常常出现办案依据过多、多种政策同时运行、执法环节衔接不畅等状况,不利于提升刑罚执行一体运行效能。

三、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对策建议

在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野下,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问题导向,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紧紧抓住全面深化改革契机,以推动制度顶层设计、促进刑事司法一体运行、强化社会支持保障为主要内容,着力构建严谨、规范、高效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更好地肩负起监狱机关在建设法治中国中的职责使命。

(一)凝聚科学行刑共识,夯实正确执行刑罚思想基础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健全监狱刑罚执行体系,首先要在凝聚思想共识上下功夫,切实将科学的行刑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不断夯实正确、高效执行刑罚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推动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作为法定的公权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到行刑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权,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促使行刑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主动顺应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坚持用法律事实认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做到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努力把刑罚执行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要有担当意识,推动向解决深层次问题转变。敢于担当,对于刑罚执行机关而言,既是一种必备的履职能力、过硬的工作作风,也是一种义务、一种天职。目前刑罚执行面临的很多矛盾和问题,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需要凝心聚力、协作协同,通过系统性的改革创新加以解决。刑罚执行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坚决克服部门主义、本位主义,站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全面履职,主动担责,切实担当起政法机关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为民责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树立联动意识,将刑罚执行纳入刑事司法总体部署中谋划推进,着力构建大政法、大综治、大安全工作格局,推动刑罚执行工作高效运行。三是要强化效能意识,推动向既有秩序又有活力转变。效能是管理的逻辑起点,体现了管理活动的根本特征和根本价值。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关乎刑事法律的价值追求和目的能否实现,必须体现整个司法活动减少犯罪的目的,必须在提高行刑效能上下功夫,推动刑罚执行向既有秩序又有活力转变。要牢固确立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成本意识,探索创新现代行刑模式,积极借鉴国际先进行刑理念,广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行刑效果的全面优化和行刑效益的最大提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四是要强化协同意识,推动向更加开放转变。犯罪发生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犯罪来源于社会,也必须在“社会”的背景下才能得到真正解决。要进一步增强合作治理的意识,推动刑罚执行工作向更加开放转变,更好适应社会开放性要求。要注重刑罚执行工作与社会多角度、多层面对接联动,借助外脑外力,统筹政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解决刑罚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化刑罚执行信息公开,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渠道,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要提高日趋多元化、开放性条件下舆论引导能力,加强与社会的沟通,赢得全社会的理解支持,为刑罚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生态环境。

(二)推动制度顶层设计,构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机制

当前,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化发展形势,对从顶层设计开始推动刑罚执行体制机制的一体化构建,提出了迫切的现实需求和依据与机遇的基点支撑。一是要推动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化配置。要从立法上解决刑事执行权力由公安、法院、监狱等多元主体行使而“碎片化”的法治不完善问题,在实行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专门、统一、健全的刑事执行体制,以实现基本性质一致、价值取向相同的刑事执行活动的统一规范、统一管理。要从法律上确立监狱统辖刑事执行运行的主体地位,对执行运行的机构、职能体系设置、权力边界、行刑边际性活动的权力与职责界限、以及运行与衔接机制等进行规制化设定,形成与侦查和审判体系并行且相互牵制的刑事执行运行体系。要对公、检、法、司、武警、社会机关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等在行刑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参与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有法律效力的一体化规制约束,将刑事执行活动融入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二是要推动刑事执行立法的体系化完善。着力推动刑事执行立法与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整体考虑、同步推进,在立法理念、风格和相关条款上始终保持同向同步。要加快修改完善《监狱法》,尽快制定与《监狱法》实施配套的有关规章制度,对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的范围、标准、及实现的路径方式等进行明示性的规制;对民警在行刑权力运用和职责履行的整个流程、操作规范、职责要点等进行系统化的配置规制,形成统一的民警职责规范体系;从罪犯处遇的标准、流程、以及实现的手段工具规范化入手,对监狱执行刑罚中可能出现的常态性问题的处置标准、手段工具、制约与监督等权力配置进行细则性规制,解决自由裁量的擅越、无法把握的退缩等导致执行效能不佳问题,保证具体化问题处置的从容应对。三是要推动行刑运行资源的模块化整合。当前,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与监狱都在司法行政机关一体化管辖之下的有利条件,推动监狱矫正实力累积优势和社区矫正“无缝”贴近社会优势进行深度整合,在推动人员“互派互挂”、机制高度衔接基础上,加快高、中、低、半开放型监狱的警戒等级体系建设,尽快实现以罪犯个体风险与服刑场所警戒等级相对应为标准、从监狱到社区矫正之间多向流动的“监禁调控一体化”机制体系。要结合实际,着力推动新建监狱与社区矫正中心、拘留(役)所等一体化的“司法功能区”建设,以“模块化”整合提升行刑资源的综合应用效能。

(三)建立协作协同平台,增强刑罚执行一体运行效能

加强监狱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协作,是解决刑罚执行中各种现实矛盾冲突、充分发挥行刑效益的有效方法之一。当前,要在法治框架下,以“实现监狱刑罚执行最大公约数”为共同目标,尽快搭建起由专门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狱与公、检、法、司各部门既共同参与、又分工负责,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协作协同平台,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优化工作程序,不断增强监狱刑罚执行一体运行效能。一是要加强信息核查对接机制建设。在收押、释放环节,要依托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以“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流程,确保各类信息规范准确。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要推动科技法庭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要强化财产刑执行信息衔接,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财产刑履行的证明材料,后续履行情况由法院及时通报监狱;要及时做好矫正环境评估等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定期通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信息。二是要加强执法协同配合机制建设。与公安机关要重点依法规范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基本信息通报等事项。与检察机关要重点依法规范执法监督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等事项。与法院要重点依法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标准和案件办理程序等。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要重点依法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和收监执行对接、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家属拒不担保和地方拒不同意接受情形的协同处置、重点人员必接必送责任界定等事项。三是要加强政策适用衔接机制建设。要加强对新旧刑事政策过渡衔接、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协商,就财产刑与减刑假释如何挂钩、三类罪犯如何进一步从严控制、部分受限制的重病罪犯如何保外就医等问题,逐步统一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标准,细化制定政策适用的具体情形和尺度区间等;大力推进减刑假释量刑幅度规范化改革,建立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幅度量刑标准;在两院三部委出台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基础上,对相关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便于监狱机关执行操作。四是要加强矛盾调处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采取紧密型协作方式共同解决涉及监狱刑罚执行中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共性问题、跨部门治理问题的调处联动机制建设,遇有刑罚执行纠纷时,监狱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公检法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协调联动,通过维持秩序、依法监督、走访调解等多种方法途径,协助监狱做好相关处理工作,配合监狱依法有效执行刑罚。

(四)加强监狱内部管理,提升监狱刑罚执行规范水平

深度挖掘监狱内部管理的内生动力,努力形成制度健全、权责统一、运行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新格局,促进监狱刑罚执行规范水平的全面提升。一是要完善监狱制度体系。坚持制度建设进程与监狱改革发展进程相衔接,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切实解决制度结构不完整、内容不配套、程序不严密、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做到监狱管理制度于法有据,确保制度规范立得住、行得通、用得好。特别是要针对执法环境变化、刑事政策调整等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罪犯收押、分押分管、考核奖惩、分级处遇等管理制度,切实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确保刑罚执行权规范行使。要建立健全权责明晰、内容具体、程序严密的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完善民警执勤规范,以标准统一、规范人的行为,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二是要规范执法权力行使。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健全部门内控机制,依法界定各部门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对重点领域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执法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的统一,以制度“理性”遏制权力“任性”,限制执法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证据保全,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有证可考。完善执法巡视制度,加强执法质量考评,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强化纠错问责,坚决查处刑罚执行过程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深化狱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三是要提升内部管理效能。以升级建设监狱智能应用大平台为契机,以信息化带动警务模式、工作流程的优化,推动工作流、信息流、管理流相互融合,不断提升监狱整体运行效能。扎实推进监区规范化建设,推动监区整体工作源头治理、共同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大力实施“零容忍”安全警务战略,扎实推进从严治长、从严治警。以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为方向,积极实施民警队伍素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通过落实严格教育、严格培训、严格管理、强化保障的“三严一强化”措施,着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民警队伍,为提高行刑效能、建设现代监狱提供坚强有力的第一保障。

(五)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强化刑罚执行政策支持保障

刑罚执行工作法治化演进的现实形势和科学化发展的客观规律,都迫切需要全面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强化刑罚执行的社会化保障。一是畅通社会联动渠道。要从刑罚执行价值的本位角度,克服维稳思维下“自闭式”的困囿障碍,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了解监狱、参与行刑,形成社会对日常行刑活动的常态化介入机制。深化与驻监武警部队、地方公安机关等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增强行刑安全保障。要建立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以人员“互派互挂互驻”为主导形态,具有实体性职、责、权与考评标准的监狱与地方司法机关常设性联动(联席)机制。要积极培育、规范和引导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以非常实际有效的方式,有组织、系统化地参与罪犯矫正和回归帮扶等服务行刑的活动。要积极探索监狱机关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行机制,明确具体适用岗位、购买服务方式、经费保障渠道等具体要求,加快推进行刑社会化协同步伐。二是健全涉狱保障机制。要完善科学的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以政府补贴和定点采购方式为主导,更好满足监狱系统内部需要和社会公共需要,更好实现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目标价值。健全完善监狱罪犯的医疗、就业安置、出狱后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社会化机制,着力解决罪犯保外就医的医疗保障、出狱后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等问题。将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地方“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升罪犯刑释后就业谋生能力。三是优化舆论环境导引。要建立舆论环境导引的公共关系职能机构体系,贴近刑罚执行机关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基本功能、贴近地方政府与公检法等部门服务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贴近罪犯与犯属等涉狱群体的基本需求,建立起利益统筹兼顾、职能互需互补、处置一体化应对的常态化舆论环境导引机制。要拓展舆论环境导引路径,围绕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构建和监狱服务社会稳定功能的“支点”,通过加强与中央级媒体、省级主流媒体以及都市媒体的合作,加强与电视台品牌栏目的合作,加强与宣传、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探索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应用,组建公共关系咨询专家库等多种方式途径,推动和深化与社会多元主体的多样化协同合作。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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