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蔚青
(浙江省城市治理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12)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
蓝蔚青
(浙江省城市治理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12)
从“抓纲治国”转向“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展现出随着我们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党的意识形态必然发生历史性的转型。这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飞跃,也是执政党的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主体、环节、领域和保障措施都是全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四个全面;国家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治国纲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全党全国工作的总纲。在这个治国纲领和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
马克思主义政党改造旧世界、建设新社会的历史任务,以夺取国家政权作为转折点,分为两大历史阶段。在这两大历史阶段中,马克思主义政党分别处于不同的历史方位,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使命。在前一阶段,主要是作为革命党领导人民群众破坏旧制度旧秩序;在后一阶段,主要是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群众建立新制度新秩序,使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逐步实现每个人都能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随着党的历史方位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变成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党的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要经历历史性的转型。
从列宁开始,执政的共产党人已经开始意识到执政党意识形态转型的必要性,新经济政策的实行表明,他已经认识到光有打碎旧制度的革命热情是不够的,要巩固政权,必须使新制度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拥护。他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中总结了教训,指出不能直接凭热情,而要靠个人利益,只有尊重广大群众的个人利益,才能带领群众建立新制度。在《论合作制》中他说“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①,实际上就是指从破坏旧世界转向建设新世界。被称为“列宁的政治遗嘱”的一组文章已经显示出执政党意识形态转型的端倪。列宁逝世后,苏联的外交政策从推动世界革命转向为巩固苏维埃政权服务,但内政还是停留在革命党的意识形态视角,把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不同认识看成阶级斗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以致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成为苏共日益脱离人民群众直至被人民抛弃的重要原因。
毛泽东很早就意识到执政党意识形态视角切换的必要性。他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和《论人民民主专政》都显示了这种自觉。建国之初这种意识是比较强的,《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基本上已经切换到执政党的意识形态视角。但由于传统思维模式的强大惯性和“运动治国”的路径依赖,加上冷战的国际环境,导致视角切换步履艰难,出现反复。从反右斗争开始,愈来愈多的党内外不同认识和不同的政策选择被看成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并采用激烈的斗争手段来认识和解决分歧,法制遭到漠视和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宪法和法律遭到肆意践踏,社会严重撕裂,不少家庭内部都分裂为两派,一度出现毛泽东称为“全面内战”的惨烈局面。这种“左”的意识形态最主要的错误是历史方位错位,用“破坏旧世界”的思维方式去解决“建设新世界”面临的新问题。其实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就已懂得“打天下”和“坐天下”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西汉初年陆贾告诫汉高祖刘邦:“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贾谊在《过秦论》中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时也指出,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取与守不同术也。”可惜我们曾长时间忘记了这些古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这个转折不仅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且是从“抓纲(阶级斗争)治国”转向“依法治国”。痛定思痛,全党同志、全国人民深切认识到,一味用斗争的方式、批判的方式、强制的方式治理国家,解决思想分歧和社会矛盾,势必造成社会的动荡和混乱,破坏已经取得的建设成就,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严重损失和危害。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国家的安定团结有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平等。“依法治国”的一些最基本的思想,如“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②,都是在实际上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的邓小平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提出来的。这表明邓小平开始自觉推动向执政党意识形态转型。从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三个代表”理论从历史趋势和价值取向的高度,对坚持共产党执政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了系统的合理性论证。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性指导,以发展为核心和主线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更加系统地展现出执政党意识形态的鲜明特色。全面依法治国则把执政党的合法性根基从基于历史选择的具有时空局限性的历史性依据,升华为基于依法授权、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具有持久性的法理性依据,进一步凸显出执政党意识形态着眼于长治久安的本质特征,也意味着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政治意识对几千年来“成王败寇”的丛林政治意识的进一步扬弃。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明确指出,国家具有统治和治理两种基本职能。恩格斯指出: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③。在夺取政权以前和取得政权之初,马克思主义者从实际情况出发,强调的是国家的“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职能。其原因就是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所说的:“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④历史经验同样证明,能够掌握政权实行专政的新兴阶级,政治上军事上已经不是弱者,实行专政主要是凭借政治上军事上的优势,弥补经济上文化上的劣势,以利于强有力地推动社会改造。随着新政权的巩固,经济的恢复发展,新的社会秩序和法制的建立,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日益凸显,治理任务日趋繁重,“无产阶级专政”的内涵逐渐演变为无产阶级通过其先锋队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专政职能尽管依然不可或缺,但已降到次要地位。如果看不到国家职能的结构早已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就不可能深刻理解我们党为什么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甚至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产生怀疑。
1979年和1980年,“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和“以法治国”先后写进了中共中央文件和按中央要求撰写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二大报告强调指出,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从而在理论上讲清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回答了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这项原则随即写进了1982年宪法。
尽管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的转变需要逐步克服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的惯性,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也有一个逐步积累经验的过程,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是一个任务极为繁重的系统工程,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的方向不可逆转。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党的十七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要求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并对国家法治化初步作了全面部署。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紧接着,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论述了宪法至上的法制地位,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⑤突出了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关键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行动纲领。《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阐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方位的部署。从提出“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又一次重大飞跃,也为执政党的合法性论证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提出并切实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全党、全国人民和全世界的历史性宣示,是执政党的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它表明我们党下决心要把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要正确解决权和法的关系问题。权力与国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说只有需要行使权力的地方才需要国家出场。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于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⑥社会主义各国的历史经验证明,权力私有化是最危险的私有化。苏共丧失政权并解体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特殊利益集团垄断了公共权力,并用这种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为少数人谋利益,损害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终被人民抛弃。法律具有规范性和公开性。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把法律特别是宪法置于一切权力之上,把一切社会规则以法律的形式放到光天化日之下,接受人民的评判,并且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才能保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也才能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永不变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内涵。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全面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的内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中国几千年来有法律无法治,关键在于没有一套保障法律权威和法治实施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权力特别是君权高于法律。转向依法治国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比较严重,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选择性执法、差异性执法等现象依然存在。所以,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推进五大体系建设,不但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完备和与时俱进,而且要在更高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统领和保障下,使法律得到人人尊重、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广泛运用,真正成为规范各个领域社会生活的权威,有效实现依法治国。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全面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政党依法执政。四中全会《决定》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历史自觉和责任担当。30多年来,所有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都是我们党顺应历史潮流主动提出和自觉实施的,如果没有这种自觉,依法治国不可能取得任何进展。当前和今后,只有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依法执政的自律性,自觉坚持党的一切组织和任何成员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带头尊崇法治、厉行法治、捍卫法治,敬畏法律、掌握法律、依法办事,彻底摒弃权力的任性和傲慢,与错位的权力观彻底决裂,依法治国才能全面落实。《决定》还对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体现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定》又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要求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在全面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终极主体地位的同时,《决定》也要求增强全社会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总之,主体的全面性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好地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结合起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一切社会主体的行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的环节是全面的。它覆盖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守法所有环节,形成一个环环相扣、互相依托、互相支撑的系统工程,每个环节上都有一系列重点明确、协调配套的制度建设和改革举措。
——在立法环节上,《决定》对立法的根本依据、地位、作用、关键、理念、原则、体制机制和基本要求作了全面的阐述,对执政党、人大、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职责任务、权力边界、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全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要求。《决定》还全面规划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任务。
——在执法环节上,《决定》要求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决定》要求以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为重点,全面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在司法环节上,《决定》通过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各项司法制度和程序,全面建立司法人员责任制,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提高参与成效,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等,全方位地确保司法公正。
——在普法和守法环节上,《决定》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既重视宣传教育,建设多渠道全媒体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更注重在践行中养成,通过推进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多主体的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第四,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域是全面的。不仅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都要依法治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也要依法治理,管党治党、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和虚拟世界管理同样必须法治化,没有任何领域可以置身于法治之外。
第五,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措施是全面的。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决定》要求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同时也把执政党对依法治国的责任落到了实处。它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宪法法律体现了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必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并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同时规定建立一系列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使“违法必究”更具可操作性,有力地保障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依法治国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决定》在这方面也提出了一整套切实有效的措施。
总之,随着《决定》的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已经不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而是一个全面系统的行动纲领,并正在通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一项项制度、方案进一步细化。
“四个全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小康”不仅仅是一个表明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概念。它还要求社会的全面进步,要求社会按照公平公正完备的制度有序运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全面提高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又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转轨必然要求社会管理体制从行政一元化向民主化、法治化、多元化转变,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使法律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最高权威,使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邓小平1992年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的同时,预计“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⑦这个时间进度,覆盖了从开始进入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过程。制度的成熟和定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包括“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小康社会是法治化的社会,是依法依规有序运行的社会,是能够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社会,是公平公正的社会。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建成这样的社会。
“建成”要靠法治,“全面”也有赖于法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说的“全面”包含着两重含义,一是涉及领域全面,要统筹协调五大建设,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不能留短板,不能顾此失彼。二是受惠对象全面,不能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掉队。这就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弥补立法短板,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还要运用法治的权威来加强发展的薄弱环节,突破发展的难点,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建设,用法治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保证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要严格坚持依法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依法作出重大的发展决策,用法治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利益分配。两个“全面”还需要靠健康协调持续的发展提供支撑,这又需要用法治来有效地保护各种产权,保护和鼓励创新,同时及时清理有违公平、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条款。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啃的硬骨头主要是渐进性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不合理的利益关系,改革攻坚不可避免地面临既得利益的阻力,而且不少既得利益已经通过部门主导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被文本化、制度化、法律化。一些情绪化的争论又掩盖了实际的利益关系,阻碍人们通过实践检验辨明是非,形成共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所作出的顶层设计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推动改革,用法律法规来提高改革举措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按法定程序有序推进改革。还要学会用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并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全面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目前,浙江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已经在全国推广。各地对权力清单的清理表明,许多迫切需要推进的改革,都碰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乃至法律法规的“天花板”,要触动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改革措施遭到反对的最“理直气壮”的理由就是“违法”。要突破改革的“瓶颈”,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手段,依法推进改革。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的“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但是,对权力清单的清理表明,通过“红头文件”法外设定权力的现象比比皆是。即使是通过法定程序设定的权力也并非都是社会管理所必须的。由于长期以来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立法造成部门利益法律化,大量的部门规章都用于设定审批事项,规定审批标准,并且在本系统内部自上而下逐级授权,而前置的评估环节往往由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许可的单位垄断,从而形成复杂的利益链、固化的利益群体和大量的利益输送现象。这种以事前审批代替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造成活力、效率和秩序三败俱伤,完全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改革必须突破的重点领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为此需要“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清理权力清单的结果还表明,在行政法规的授权对象上,普遍存在纵向上向多级政府重复授权,在横向上向多个部门交叉授权的现象,这些都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不少行政法规都是在二三十年前制定的,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阻碍着社会进步,必须尽快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探索证明,依法削权限权是当前改革的一场重要的攻坚战。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人大主持、政协及第三方组织参与,以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为重点,自上而下地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对于已经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碍社会公平公正、不能对规范社会行为起积极作用的法律法规法条,尽快提请按法定权限修改或废止,并对法律修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执法部门要求保留的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并且由人大组织公开听证。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执政党要管好掌握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腐败变质,保证每个党员干部服从党的纲领路线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必须从严治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必然腐败丛生。从严治党必须惩防结合、标本兼治。近年来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开始彰显党纪国法的权威,为完善制度、从严治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要实现长治久安,使共产党能够始终经得起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必须通过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抓住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这个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牢固确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宪法法律制约的观念,摒弃人治思想,同“谁有权谁说了算”、“有权就可以为所欲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我说你违法就是违法”等特权思想彻底决裂,强化规则意识,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执行法律,把法律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一个把国家的法律都看成一纸空文的人,是不可能接受任何党纪的约束的。因此必须用法律来严格约束党内外一切行使权力的行为,违法者不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毫无例外地都要受到惩处。
同时要把法治精神引入党内治理,进一步完善党内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使党内的行为规范制度化,制度公开化,严明党纪,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形成制度的硬约束,让那些违背党的宗旨、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潜规则彻底失效。使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不但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而且要受到党规党纪更严格的约束。让那些违纪违规的党员领导干部,在还没有达到违法程度的时候就受到党纪的惩戒,促使他们及时回头。这实际上是对他们的警示和挽救,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也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这一宝贵资源的珍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把法治精神贯彻到党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中,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进一步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夯实组织基础。
[注释]
①《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3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⑤《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⑥《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
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责任编辑:钱亚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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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79(2015)04-0024-07
2015-06-14
蓝蔚青(1947-),男,上海人,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城市治理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