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补〉译注》讹误举隅(下)

2015-01-30 01:01陈鸿彝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6期
关键词:辽国间谍丈夫

文/陈鸿彝

《〈折狱龟鉴补〉译注》讹误举隅(下)

文/陈鸿彝

(接上辑)

8例:本书132则《弥缝内乱》中,北齐皇帝高欢对娄妃的不贞生了疑,发狠要严惩她。大臣司马子如说了一段劝解的话:“王怀朔被杖,背无完皮,(娄)妃昼夜供侍,同走并州,燃马矢,自作靴,恩义何可忘也?”意思是:当年你在怀州-朔州一带遇难,被打得皮开肉绽,娄妃却不分昼夜地侍候您,一直跟在您身边,一同逃奔并州。冬夜严寒,娄妃亲自给你点燃马粪取暖,自个儿为您缝制靴子,这种患难夫妻的情义,怎么能轻易忘怀呢?”译注本居然译成:“……就算是马死了被做成了靴子,又怎能忘记它的恩义?”简直不知所云。此类错误,本书中还有不少,让人啼笑皆非。

9例:本书196则《淫母毙女》有言:“吾家尚有小郎,归则事败。不如就便卜居,可图永好。”意思是说:我丈夫的老家还有一个小叔子(丈夫的弟弟),一回老家,咱俩的事势必暴露。不如在半路上找个合适的地方安顿下来,咱俩可以图个恩爱到老。”

[按]在外做官的丈夫死了,在任上后娶的妻子很年轻,有外遇,是丈夫的跟班。妻子不想送死者归葬故里,便跟奸夫合计,说了上述这段明白易解的话。译者将原文中的“小郎”理解成“前妻留下的小女儿”,称:“我家还有个小家伙,她一回来,我们的好事便干不成了。”指“小郎”为“小女儿”,“事败”译成是“干不成好事”,意即得赶紧“干”才行。如此理解,荒唐至极。

10例:本书266则《奸难认真》:“余官武城时,邑中马吴氏有丈夫子五人,而枯杨生花,犹与李氏子通奸,且以幼女俾李拐去。”译注者将中间一句点断为:“邑中马吴氏有丈夫,子五人,而枯杨生花,犹与李氏子通奸”云云。

[按]原文“有丈夫子五人”是“有男孩子五个”的意思,译注者把“丈夫子”三字点断,成了“马吴氏有丈夫,子五人”,于是寡妇便不寡了,她“有丈夫”了!这样翻译,就把“老寡妇与人通奸”变成了“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这在法律上是很不一样的犯罪情节,所获罪名不同,而译者这么一篡改,便陷老妇人于重罪了;同时也不懂“枯杨生花”究竟是什么意思,使前后文文义相冲突。“枯杨生花”,语出《周易·大过》,意为老太婆与小伙子结婚,像枯树开花,只能新鲜一时,不会有结果。

11例:本书325则《借斧非盗》,案情是:里麻有政绩,迁燕南道廉访使。行唐县民斫桑道侧,偶有人借斧削其杖,其人夜持杖劫民财。事觉,并逮斧主与盗,同下狱。里麻原其未尝知情,即纵之。

[按]文中,“行唐”是一个县名,今属河北省,当时就属“燕南道”,在里麻的辖区内。译注者把相关语句点断成:“迁燕南道廉访使,行唐县,民斫桑道侧”云云,译文将“行唐县”翻译成“一次去巡视唐县”。这是不明史地名称导致的错误。

12例:本书218则《撞奸致死》有一段话:某家大办婚礼,亲朋毕集。到举行婚礼时,才发现新郎被人勒死了。众人疑是其两个兄长为图家产而行凶。二人下狱经年,吃尽牢狱之苦,便屈打成招。新令尹认为:两兄杀一弱弟,何时不可?为什么偏偏要在弟弟大婚之日、亲朋毕集之时下手?其中“必有别情,非细鞫,虑致冤抑,乃大索是日贺喜者,隔别严讯。”他考虑定有隐情,担心造成冤案,便逐一搜查察访当天到场的所有贺喜者,将其隔离开来,各别审问,终于找到了线索,抓到了真凶。

[按]“译注本”竟把此句断成:“必有别情,非细鞫虑,致冤抑乃大,索是日贺喜者,隔别严讯。”弄得句式破碎,句义似是而非。这里,“非细鞫虑”不成词;而“大索”一词,乃是法制专用术语,有特定含义,用今天的话来说,叫作“拉网式排查”。当年,秦始皇、隋炀帝都搞过“大索貌阅”,史有明文。凡接触过古文史、古法制者,是不会错解它的。

13例:本书216则《尼代僧灾》有句:(县令让僧尼二人到堂听审)“次早,坐堂皇,讯僧奸状。”此句被点成“次早坐堂,皇讯僧奸状。”把“堂皇”一个复合词拦腰点断,以至不是“县令升堂审僧奸状”而是“皇上亲自讯僧奸状”了!上下文根本不关皇上什么事,不知译者何以如此望文生义?“堂皇”这个词头并不生僻,何以也译注错了呢?

14例:本书304则《盗锁易钥》的译文也很奇怪。原文是:“辽遣谍盗(代州)西关锁,舜卿密易旧钥而大之。数日,虏以锁来归,舜卿曰:‘吾未尝亡锁也。’引视,纳之不能受,遂惭去。辽诛谍者。”译注本把“数日”以下各句译成:“几天后,辽国间谍带着锁来归附,刘舜卿说:‘我从来没有丢失锁。’带那人去看,把锁钥往锁孔里插,却插不进去。那人就很羞愧地离开了。后来辽国杀掉了那个间谍。”

[按]这段文字简洁而有趣,它是说:北宋与辽国相对峙,代州城是宋朝的边境重镇。当时,刘舜卿任代州知州。辽国派间谍偷走了代州城西关的门锁,辽君很得意,便另派一个人送还那把锁,想借此来羞辱一下宋人。谁知刘舜卿事先已经换了把大锁,这时便对送锁的使者说:“我从来不曾丢失过什么门锁呀!”还带那人亲自去查验。结果辽人没讨到便宜,反而杀了那个有本事的间谍,以为他冒功请赏,让辽人丢了面子。这里的“归”是“归锁”之意。译文还错在误解了“以锁来归”的“归”者,把他和“谍者”混为一人了。也不想想:辽国怎么会让“谍者”亲自把锁再送回来呢?有这样用“谍”的吗?既然“辽国间谍带着锁来归附”了,辽国又怎么能“杀掉了那个间谍”呢?这智商也太低了吧!

15例:本书397则《杀贼无抵命法论》中有一段话:“案疑则治案,不宜移律以就疑。果情涉游移,即当穷究根源,分别谋、故、斗、殴,又不得仅以‘罪人不拒捕’颟顸了事也。”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狱审原则:案情有疑点时,就必须认真侦查审理,而不能硬套法律条文。如果案情有什么捉摸不定之处,就应当追根穷源,分清到底是谋杀、故杀,还是斗杀、殴杀,那是不能用‘罪人不拒捕’为由而马虎搪塞过去的。又,本文的姊妹篇398则中也说道:“盖《人命律》内所谓谋杀、故杀、斗杀共殴杀,皆平人相杀也”一语,可与上文相参照,证明“谋故斗殴”乃是命案中的习用语。

[按]对这段话,译注者却是这么标点的:“果情涉游移,即当穷究根源,分别谋。故斗殴,又不得仅以罪人不拒捕颟顸了事也。”这样点断它,不仅错读了古文,更是缺乏法学素养的表现。本来,遇到命案,必须区分“谋、故、斗、殴”的不同性质,给予相应的定罪量刑,这是司法执法者的基本常识、起码要求。

16例:本书625则《另刊命案状式》中,有论及“保辜”政策的一句话:“保辜者,令有罪之人自保其罪,以塞他日之辩端,且救此时之复辙。”所谓“保辜”,就是法官根据伤势的轻重,明确不同的“保辜”期限,要求行凶者负责救护伤者,以确保在期限内犯罪后果不致严重化或被扭曲。这样做,让行凶者自保其罪责的轻重,免除今后因事态恶化、案情扭曲而引发争端,也能实现警戒后来者的效应。

[按]译注者把“自保其罪”句翻译成“要有罪的人自己担保不犯罪,以防止今后发生争论,并弥补当时的罪过。”“要有罪的人”自己来“担保不犯罪”,这是什么话?他“自己担保不犯罪”了,就能“防止今后发生争论,并弥补当时的罪过”吗?法官真要这么做的话,难道是正当行为吗?真叫人无法理解。其实,“辜”就是“罪”,“保辜”就是“自保其应有之罪”。如果保辜期内保住了伤者的生命,就能保证全案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置,出手者仅负其应得之罪,哪怕超出辜限一天,也能免除加害人被判抵命。这是古人“慎狱恤刑”的一项重要举措(当然,实践起来并不容易)。

17例:本书633则《问拟余论》,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样的常见古语,译成了“宁可放走了犯罪的人,也不可判重。”把“不辜”称为“犯罪的人”,文义正好弄反了。

[按]明知是“犯罪的人”,不给“重判”也就罢了,还要把他“放走”,请问:这样的执法官还合格吗?古代经典真是这么教人的吗?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与其杀了无辜的人,宁可失之于不按经典的常规常义办事。”例如,遇上谋反案,往往牵连逮捕大批的人,依常规都要重判。其实承审官心里明白:大多数是冤枉的。这时,只有敢于担当的名吏才会说“与其杀死无辜,不如丢开常规”而放了无辜的人,这才是社会敬重的执法官!它与“罪疑惟轻”的意旨是一致的;而“放走了犯罪的人”则是违法行为,岂止是“不经”!

应该指出:专家如此介绍古代法制用语,读者若也这么理解古代法制,那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还有,关于原著所引之书的来历,陈重业教授在《编写说明》中也详列了他们的考辨经过,并以“引书出处”作了专题交代,说明他或他的团队确实下了很大的工夫,以保证揪出了不少错误。应该说,果真如此的话,对读者必大有助益。可惜并非如此,有些“校正”并不“正”,而且错得离奇。如:

18例:正文第17页有注曰:“事见《三国志》卷十二《魏书·何夔传》。”请问:《魏书》是北朝元魏的正史,怎么会跑到《三国志》中呢?那应是《魏志》的讹误吧?既是“校正”,怎容有讹?

19例:本书132则《弥缝内乱》一则,讲的是北齐重臣司马子如,巧妙地弥缝了高澄与其父高欢之妾娄氏乱伦通奸的丑事,使高欢高澄父子二人避免了一场父子相杀,二人都很感激他。原著只笼统地说事出于《北齐书》,译注本即言之凿凿地“考辨”说:“事见《北齐书》卷十八《司马子如传》、卷一《神武上》、卷二《神武下》。”叫人不能不信校注者真的下了一番硬功夫!连负责科研项目审查评议的专家也相信了。

[按]然而,且慢!从常识、常情、常理上看,高欢、高澄父子乃是北齐的两代君主,这类宫闱乱伦奸污的丑事,怎么可能出现在本朝的正史之中,尤其是皇帝本人的纪传《神武上》、《神武下》之中呢?而且还反复出现?连名臣司马子如的传记中也有这种后妃与儿子乱伦的丑事!史家何不惮烦如此?再说,在这样的传记中,又怎么可能直呼帝王之名来写他们之间的忌恨呢?这就让人不能不怀疑译注者的“考辨”之可信度了。

一查,事情原在《北史·后妃传·娄后传·附·郑妃》一节中,其后的《资治通鉴》与《通志》也都袭用了此文,与《神武上》、《神武下》和《司马子如传》毫无关系。这证明:古人并不像而今的某些人那么津津乐道宫闱秘事。

……

总之,书中上列错误绝非偶见,却是古籍整理的专业人士中极少见到的现象,何况它还是政府列项的科研课题!这类错误对本书的点校译注之质量,带有指标性质,是不能被忽视的。故恳请相关人士像该书前言一样:“改正该书原文中明显影响文义的缺漏讹误之处,指出该书引书张冠李戴之处”。不是故意求疵,而是严肃学术的需要。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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