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政治法学作为一个流行的概念,可以意会,却难以说明。这就仿佛奥古斯丁面对“时间”这个概念时的困惑一样:“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要说明政治法学是什么,同样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不过,尽管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还是应当给予某些尝试性的说明。
最方便的解说方式,就是按照流行的套路,把政治法学解释为:关于政治法的理论学说的总称;或者更具体地说:政治法学是以政治法这一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这样的论断虽然很容易得出,但是,进一步的追问马上就会接踵而至:政治法又是什么呢?在这个问题上,倒是可以找到一些权威性的答案。譬如,卢梭就曾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政治法是规定“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则把政治法视为调整“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的法,从而将政治法置于与民法、国际法相并列的地位。按照孟德斯鸠的思路,政治法近似于现在所说的公法,但它又不能包括国际公法。在当代中国,有学者在严格区分政治法与宪法的前提下,把政治法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政治主体法、政治关系法、政治行为法、政治程序法。这好像是一种明白而清晰的界定,但它依然包含着一些至为明显的疑点:什么叫政治?什么叫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程序?再说,如果把政治法的内容划分为这四个部分,关于这四个部分的理论学说当然可以归属于政治法学,但它能够等同于政治法学?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政治法学,不妨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着手。一方面,立足于法学学科,可以把政治法学理解为: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这样的政治法学侧重于研究与政治有关的规则、制度等相关问题。具体地说,在现行的法学体系中,这样的政治法学的范围,可以涵盖宪法学、国际公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这种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其实也可以理解为“公法学基础理论”或“公法哲学”。至于公法学中的技术性内容,则不宜归属于政治法学的领域,因为它的政治意蕴较为稀薄。譬如,诉讼过程中的某些技术性问题,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作为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法学问题,就不能把它们看作一个政治法学问题,但是,诉讼过程中如何处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问题,以及检察权能不能监督审判权的问题,则可以纳入政治法学的理论范围之内。再如,在刑法领域,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不属于政治法学,但是,“反人道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理论问题,则是一个政治法学问题。刑事视野中的“苏格拉底之死”、“耶稣之死”,甚至“丹东之死”,都可以作为政治法学的经典案例。可见,政治法学作为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它并不是一门完全独立于现有法学分支学科的新学科;事实上,也没有一门与宪法学、国际法学等二级学科完全无关的政治法学;政治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理论,是对法学体系内各门分支学科进行再分类的产物。
另一方面,政治法学不仅可以理解为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还可以理解为关于法的政治理论。在这个角度上,也可以把政治法学理解为“法政治学”。这个层面上的政治法学,立足于政治学,其着眼点不在于规则、制度等法学专业问题,而是在于揭示法、规则、秩序的政治意蕴。这种意义上的政治法学,其典型形态是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还有美国的《联邦党人文集》等。这些经典文献虽然在法学论著中有很高的引证率,常常被视为法学经典,但是,这些经典文献的着眼点,并不在于专业性的法学或法律,而是在于政治理论——当然,在论述政治理论的时候,它们也论及法律,但是,法律主要是作为政治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知识发生学上来看,作为法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法学在古典时期的盛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根源:在那个时代,现代意义上的学科划分尚未完成,政治学、法学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甚至也不为经典作家们特别在意;他们也没有现在流行的“专业槽”意识。经典作家们从公共生活、文明秩序、政治共同体的现实需要出发,提出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政治法学(法政治学),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政治哲学。
以上两个方面表明,政治法学既可以理解为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亦可以理解为关于法的政治理论。这两种类型的政治法学之间的差异,也许可以概括为合法性诉求与正当性诉求之间的差异。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主要在于研究政治的合法性问题,亦即调整、规范政治的法律规则。譬如,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国1982年《宪法》的正文部分的研究,就是比较典型的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政治理论,主要在于研究法的正当性问题,亦可以延伸至秩序的正当性问题。譬如,对于中美宪法序言的研究,就是比较典型的关于法的政治理论。从具体内容来看,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长达1800余字,美国《宪法》序言尚不足百字,但是,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为宪法的正文部分提供了终极的正当性依据,最终使宪法的正文部分在正当性方面有所附丽。简言之,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主要在于阐明政治秩序的基本规则,关于法的政治理论主要在于阐明政治规则的基本理据。
在当代政治法学的视野中,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也被译为《自由宪章》,这两种并行不悖的译法恰好表明,“秩序原理”具有“宪章”的性质,因而,这本著作在相当程度上,给我们展示了一种关于法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一种旨在寻求正当性的政治法学。与之相映成趣的,是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这本著作所张扬的,虽然也是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但它的着眼点是法学,给我们展示了一种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体现了一种旨在追求合法性的政治法学。当然,政治法学的这两个维度并不能截然分开,只能说各有侧重。我想,把这两类各有侧重的政治法学结合起来,庶几可以勾画出一个比较饱满的政治法学的概念,也可以阐明这份《政治法学研究》的基本旨趣。
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我们创办并编辑《政治法学研究》,是希望在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地带,既推进关于法的政治理论,也拓展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我们期待各方先进的惠助,俾使通过点点滴滴的商谈与对话,回应法政实践,汇聚法政学思,滋养法政文明。
喻中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