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新友
2014年10月31日晚上8点,湖南武冈,这个季节,天黑得出其的早,夜色笼罩下,四处漆黑,伸手不见五指。46岁的小平骑着摩托车,搭载着从豆腐厂下班的老婆,匆匆往家里赶。这辆摩托车是小平外出做工的唯一交通工具,没车牌、没正规来源、没执照、没车灯、没头盔,刹车失灵。
小平骑车行驶的路,是一条正在修理的路,坑坑洼洼,路边堆了不少石子、土方。此路因为在翻修,无路牌、无路灯、无指示牌。
据小平回忆,骑到城乡结合部的时候,在车的前方出现一辆闪着亮灯的货车,他一急,赶紧拐到路边,乘着余光,猛然发现前面是一堆土方,赶紧刹车,然刹车失灵,已经来不急,车突然栽倒,后座的妻子也跟着飞出去,后脑着地,当场死亡。不知过了多久,满脸鲜血的小平爬起来,赶紧打电话给哥哥友成,告诉他,出了车祸,叫人来处理。
车祸的消息很快将整个家族与村落的力量调动起来,甚至惊动在城里工作的家族成员。他们很快组织起来,分工合作。大家紧急出动,有车的出车,有人的出人,赶往车祸现场。小平在现场等着,他没有打120和110电话。
根据现代的交通法规处理流程,出了车祸,第一时间肯定是打120和110电话。医生救治伤者,交警勘察现场,固定证据。
然后,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后,厘清各方的责任,客观、公正地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等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交警的讲述,他们知道此次交通事故,是在事故发生一两个小时后。那么,交警是如何知道的呢?这说来话长。话说小平打完电话,乡亲们急忙赶到现场。大家赶忙打120电话,急救医生赶到后,发现小平妻子已经身亡,小平却坚决不肯去医院。救护医生只好打道回府,并报了110。
当交警赶到现场时,现场已经破坏殆尽。小平和他妻子都已经被抬回家,损坏的摩托车也已经被抬走,现场已经看不出车祸的痕迹。如果不是医生报警,外人很难看出这里出过车祸。交警没有办法,只好紧急出动十多名交警四处搜索。
而在另一头,小平的宗亲与乡亲最急迫的事,却是想着怎么处理小平妻子的后事。因为,在乡村人的眼中,逝者早日入土为安,是最重要的大事。大家手忙脚乱行动起来。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买寿材办丧事。在去城里买寿材的路上,小平和乡亲被交警拦截。
面对交警的盘问,小平理直气壮地说:“车祸死的是我老婆,交警管得了么?”而交警似乎也认可这种说法,在验了他没有醉酒后,就让小平签了单子,最后不置可否。
传统仍然在发生影响。传统观念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既然发生车祸的是夫妻俩,交警也管不着了。后来,笔者去交警大队问是否有事故处理单,交警感觉有点不可思议。最后,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仅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来看,按照有关交通法规界定,在此次事故中责任人显然是货车司机和小平,甚至修路的责任单位都要负责任;但从地方舆论来看,人们却普遍认为,完全是小平自己的责任。当然,硬约束的法律,在这里似乎没有多大威力;作为软约束的地方舆论,同样也乏力。
既然死人了,总要找人负责。最后,大家想到了小平妻子打工的食品厂。于是,他们找到工厂负责人。一开始,工厂只愿意出3000元钱安葬费。这一下,大家沸腾了。小平的堂哥马上组织村里所有同姓的族人,每家每户出人出力,坐上拖拉机,浩浩荡荡地赶到工厂门前示威。
为首的堂哥在后援的支持下,理直气壮地给工厂负责人下了最后通牒:“他们家出了车祸,家破人亡。现在无人出钱,这钱是你出,还是我们大家出?如果是我们出,那以后我们每天都来找工厂要……”最后,工厂迫于众怒,只好同意出3万元丧葬费,并同意帮忙去争取保险金。
只要钱能解决问题,在乡村,其实一切问题似乎都可以化解成不是问题。小平家族最终接受了赔偿。但在他们心目中,这并不是理所当然应得到的,而是闹来的。
其实,按照《劳动法》,上下班途中出车祸,应该算工伤。但是,这似乎并不起作用,不管是劳方还是资方,都没有想到法律。大家基于朴素的观念,觉得作为小平妻子的单位,就是她的“娘家”,应该为她的丧葬负责。而作为厂方,似乎也没想到要走法律流程,通过工伤保险,该出多少是多少。他们自认倒霉,以不出事为原则。
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行动政治。根据社会学家于建嵘的研究,底层社会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容易极端维权,他们没有公力救济渠道,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或者个人极端行为来抗争,把问题闹大,激化矛盾。基于维稳政治,政府或企业不得不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
以现代法治理念观之,这一切,似乎不可理解。法律在这一事件实践中所遭遇的,也许就不是个法律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他们可以要求赔偿;然而,他们却信“闹”不信“法”,靠闹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与闹发生了移位。
在这场纠纷中,法、理、情缺位。当初,交警本来应该按法律程序处理这起车祸,却偏无作为;小平一家即便是想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该依法维权,讲道理,通过合法渠道,尽量不激化矛盾。对于本该通过法律和说理来解决的问题,由于对事实认识的偏差,又缺乏司法救济渠道,他们往往习惯于靠闹来解决。而企业甚至地方政府有时迫于压力,不是着眼于怎样解决问题,很多时候无奈地花钱买平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行为。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在这件事故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特殊的社会结构依旧在起作用。一方面,小平住医院,完全没有出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但是,大家已经默认可以代为全权处理。另一方面,小平妻子的丧葬,小平也完全没有出面,在家族的主持下,办得很隆重,大家都很满意。对于小平来说,这是他的支持网络,没有这个网络,他寸步难行。当然,这也制约着乡村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在乡村,这是对一桩车祸的最本能的处理方式。这一系列的处理流程,离法治规则相去甚远,背后折射出的是一个复杂的中国——乡土中国:传统习俗根深蒂固、司法救济渠道的缺乏、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乡村旧有矛盾解决机制与现代法治解决机制的张力……忽视了乡土中国背后复杂的社会肌理,“神圣”的法律也难以定纷止争。
那么,在乡村为什么法律难以起主导作用呢?法律是现代社会的行为准则,但是法律要实行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以本案为例,如果要走法律程序,那么可能吗?首先,小平骑的摩托车,属于“三无产品”,如果按交通法规,属于违章驾驶,出了车祸,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次,从搜集证据的角度,现代交通道路,一般有摄像头之类,可以保留证据,但是,由于案发地处于城乡结合部,这些道路根本就没有摄像头,又是晚上,所以根本就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是否有货车影响小平的驾驶;再次,小平骑车撞到的那堆沙子,也根本无法找到负责单位。
作为一个社会底层的民众,以现代的标准要求他们,似乎不合情理。小平家有三个儿女,大儿子外出打工,只能养活自己,家中有两个小孩在读书,另外刚盖好房子,欠了不少债。因此,小平起早贪黑做建筑工。要求他买一辆新的、有正规手续、上牌的摩托车,似乎有点奢侈。根据吴思先生的“血酬定律”,当一个底层百姓足够贫穷时,他们愿意用血汗换来收入。同理,当一个人足够贫穷时,他对生命安全的关注程度以及为此投入资源的意愿肯定很低。
总之,以小平为代表的底层社会,过的是一种“三低”生活(低成本、低水平、低收益)。而法治的成本高得多(老百姓打一场官司,到处奔波,耗时费力,破财不计其数,应酬不胜其苦)。当收益低于将要付出的成本时,他们肯定寻找传统的人治(也就是寻求传统的宗族、亲朋关系网络支持,讨说法,满足利益诉求)。因此,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
另外,在农村,人们不习惯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这背后有很多让人纠结的原因:历史、人文、观念问题、处理是否公正、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就像《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开始不惧艰辛地向司法机关“讨个说法”,但当最后村长被实施治安拘留处罚之后,秋菊却又困惑不解,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她要讨的“说法”。因为秋菊很清楚,她得到的这一“收益”抵不过她将要付出的成本:她还要和村长一家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然而这次村长被拘留,将导致两家结成世仇,冤冤相报何时了?秋菊们愿付出这样高的成本吗?
在社会心理上,法的运行要有良好的公民认同心态和市民权利意识。而在乡村这个人情社会中,司法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陷入“塔西佗陷阱”,各方对司法的运行进行了丰富的“想象”(比如,对方有“关系”、司法不公等等),这些想象的“事实”不管是不是“事实”,其实都已经是一种“事实”。在解决纠纷时,他们首先考虑的问题,不是精心搜集证据,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绞尽脑汁,去找“关系”摆平。这种解决纠纷的心态和思维方式,是法治运行的“绊脚石”。这些都是未来中国法治现代化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