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
2008年,河南省某县高三毕业生李明,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上海市某名牌大学。大学毕业后,他在上海市一家公司任职。其间,不甘平庸的他继续努力,考取了国外一所大学的研究生。这位优秀的青年即将走向更美好、更光明的前程。然而由于一次意外的事故,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在出国前夕,李明在网上认识了江西赣州市的一位女网友。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感觉颇为投缘,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女网友随后给李明发来了自己的玉照,并与李明视频聊天。看到视频里的女网友美丽动人,李明十分心动。他决定在出国前,一定要和这位女网友见上一面。女网友对英俊帅气的李明也是暗生情愫,特别是当她得知李明即将出国留学时,当即表示希望他来赣州市游玩。
2013年5月12日,李明在网上预订了赣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的一间房间。2013年5月14日,李明如约从上海赶到江西赣州市。他在酒店办理了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的入住手续(即李明应于2013年5月19日下午1点前办理退房手续),并缴纳了押金500元。
随后,李明就联系上了彭某,希望能马上见上一面。可是由于彭某担心有熟人认出,表示暂不见面。后来,在李明的一再邀请下,彭某于16日上午来到李明住的酒店见了一面。这次,两人聊得十分投机。18日下午3时左右,彭某再次来到李明所住酒店的房间。两人一番缠绵后,发生了性关系。彭某于5时左右离开。晚上8时左右至次日凌晨0点20分左右,双方还一直在用YY聊天。
之后,李明就不知不觉睡着了。没想到,李明这一睡永远也起不来了。19日上午,彭某发信息给李明,但李明再也无法回复。2013年5月19日,李明入住的房间未予打扫。5月20日13时左右,酒店的工作人员去敲8808室房门,但无人开门。酒店的领班拿总卡去开门,发现里面的链子把门反锁了,酒店的工作人员无法进去。后领班叫酒店工程部人员过来敲掉链子,进入房间后,发现李明死于床上,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后经公安机关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明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李明的死亡原因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发现李明尸体时,其已死亡24小时以上。2013年9月21日,赣州市章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酒店所送检的样品进行卫生监测,结论为送检样品符合《CB966-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在处理儿子后事的过程中,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李明父亲李华、母亲王红为此曾多次与酒店交涉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李华、王红以原告的身份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提出五项诉讼请求:一是判决被告赔偿被害人李明的家属两原告死亡赔偿金80.37万元;二是判决被告承担被害人李明丧葬费2.81万元;三是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差旅费约5000元;四是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法医鉴定费;五是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责任。理由有三个:第一,被告未按规定每天查房和打扫房间卫生,否则被害人即使有突发症状,也有发现后及时抢救而挽回生命的希望。被告未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根据《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尸检所见口唇黏膜发绀,双手指甲床、双足趾甲床重度发绀,急性肺淤血、水肿和多器官淤血、水肿等符合急性循环衰竭的一般病理学改变。而发绀及水肿特征正是缺氧的突出表现,因被告酒店房间狭小及门窗关闭后密不透风,从而致使被害人缺氧,导致其死亡。第三,被告的空调保养清洁有问题,其空调面对床位安装也不科学,易引起供氧不畅通和丧失空气调节器的作用,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又一重大原因。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济源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是在被告处死亡,没有说死者有潜在的疾病。对这一证据,被告称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鉴定意见写得很清楚,死者的死亡原因是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系因普通疾病自然死亡,死者不是受害人,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被害这一情况,且证据中亦未证实被告有不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时,原告递交了一份死者的体格检查表,以此证明死者的身体是正常的,没有任何疾病。被告表示,此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能采信,且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一组照片,证明死者在被告处死亡后,空调位置进行了更换,被告对现场进行了伪造,死亡超过24小时。然而,被告称这不能说明是事发房间的空调导致其死亡,这组证据和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对于原告的一番说法,被告认为,根据赣州市章贡区公安局的司法检验结论得出,死者死亡原因是“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又称“不明原因夜间睡眠猝死综合征”,系因死者在夜间睡眠中因潜在的疾病突然死亡,被告对原告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死者的死亡时间,被告员工不可能与死者主动接触。医学上,该类病者不存在抢救救援的可能性,而且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依据,因此死者的死亡和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也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个证据就是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证明死者系因疾病突然死亡,不存在抢救可能性。第二个证据,就是国际内科学杂志、国外医学关于猝死的词汇定义。猝死多发生于夜间睡眠中,发生于平日身体健康的青壮年,尸检难以获得可解释死因的病理学证据。4月~6月为高发期,所有目击病例都在当时已死亡或数分钟死亡。第三个证据就是询问笔录、8808房内尸体照片。死者死亡时间应当为19日凌晨0时20分至19日上午网友给他发短信、电话未回复之间。被告正常打扫时间是退房后(李明应于2013年5月19日下午1点前办理退房手续),在19日常规打扫房间前,死者已死亡。第四个证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被告设施正常。第五个证据是8808房室内照片。证据六是互动百科关于青少年猝死综合症的资料。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并不认同:对第一个证据的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但是里面没有说死者有潜在的病因。对第二个证据则不能完全作为证据来使用。第三个证据询问笔录中说了18日晚上和死者在YY上聊天,后来19日就发短信、打电话一直没有回复。询问笔录证明了被告服务员打扫卫生的时间,后来没有打扫的原因是其要休息。对第四个证据没有异议,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第五个证据则不能证明被告酒店通风设施良好。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明入住被告处,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对李明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诉称被告酒店房间狭小及门窗关闭后密不透风,从而致使被害人缺氧;被告的空调保养清洁有问题,现已更改空调,且空调面对床位安装也不科学,易引起供氧不畅通和丧失空气调节器的作用。因李明的死因系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即自身原因死亡),无证据证实系缺氧及卫生等原因死亡,故被告的房间结构及空调等因素与李明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综上,李明的死亡自身负有大部分责任。但李明与被告的服务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联系李明及安排人员查房,发现李明尸体时,其死亡已达24小时以上,被告管理上存在过失,对李明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院酌定为20%,其余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辩称对李明的死亡结果无任何过错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是原告李华、王红要求被告承担的丧葬费2.81万元、死亡赔偿金80.37万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83.69万元,由被告赣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6.73万元;其余损失66.95万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