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番宁
保险代理人制度改革思考
王番宁
保险代理人是连接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重要媒介,其能力直接影响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对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分析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存在不足,进而提出了保险代理人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职业教育
201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消了保险代理人从业“必须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而是以“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代替。随之,辽宁、天津、北京等多地下发《停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为此,保险代理人资格准入改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保险代理人制度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而引入的一项新型保险销售制度。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获准在中国内地设立保险分公司,即上海友邦分公司。为了开拓中国内地市场,上海友邦分公司于成立当年引进了“保险代理人制度”,开始培训保险代理人,这一举措促进其保费收入快速增长。随之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效仿,保险代理人制度由此产生和发展。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保险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该法第13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6条规定,除兼业代理外,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这是国家对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进行首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执业行为,提高保险代理人素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取代了1996年《暂行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1999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联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举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至此,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为一项重要职业资格考试。2001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8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但是,第31条却规定,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200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保险营销员的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继续教育、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201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对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一)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门槛低
现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学历要求较低,2006年以前,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006年《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学历要求降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这样学历要求在现行行业资格考试中很少见到。正是这样学历要求导致保险代理人社会认同率较低,提到保险代理人业务公众一致认为“卖保险”,与保险营销相距甚远。2013年《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提出保险营销人员要满足“大专学历”,但又授权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保险代理人资格准入学历门槛较低,直接造成其专业知识不足和业务素质偏低。
(二)保险代理人继续教育滞后
保险行业发展迅猛,行业法律与执业规则更新较快,这就要求保险代理人不仅掌握保险险种内容,而且要努力学习保险法律法规和金融及相关行业知识。然而,保险代理人继续教育滞后,导致其知识更新较慢,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频现。2006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40条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2013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21条延续保险代理人继续教育的规定,但是保险代理人继续教育基本上被零散培训会议替代,并未得到有效贯穿实施。2009年,保监会推出网上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保险代理人通过网络完成继续教育。但是缺少过程监管,导致继续教育流于形式,其继续教育设定初衷并未实现。
(三)保险职业教育与培训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保险、证券和银行混业经营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趋势。保险代理人不仅从事保险销售业务,而且为客户提供理财、投资业务服务,这就要求保险代理人具有较为专业金融、保险及相关专业知识。据调查显示,真正保险学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微乎其微,而从事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多为“外行人”。究其原因,保险职业教育与培训缺失是其重要原因。我国保险职业教育和培训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已经存在一些保险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但实力相对较弱,没有形成市场品牌。职业教育落后于学历教育,学历教育落后于行业发展,难以引领行业发展。
(一)改进保险代理人资格准入路径
保险代理人资格准入路径改革有两种模式:其一,保留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提高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学历要求,即大专以上学历,不限制专业;其二,取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建立保险代理人备案制,要求其必须具备保险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保险代理人现状及发展来看,应该坚持逐步由“考试制”向“备案制”过渡。
(二)改革保险代理人继续教育模式
保险代理人继续教育是提升保险代理人执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建议保险代理人继续教育由“学时制”改为“学分制”,采取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补充”模式。接受培训是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认定的其他机构举办的各种培训,包括集中培训、会议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在职自学是指保险代理人参加普通高校或成人教育学校开展保险及相关专业学历或非学历教育、主持或参与相关保险专业课题研究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等。
(三)整合保险职业教育,探索保险代理人分级管理
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专业化水准,必须提升保险代理人职业化能力,引导行业有关机构、社会组织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保险销售职业教育体系。根据现有保险代理人执业能力水平,探索保险代理人分级管理,根据其注册业务范围授予其从事纯保障型、分红型,投资型营销资格。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第83号: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S],2012-9-14.
[2]王萍.中外保险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比较与借鉴[N].中国保险报,2012-1-17.
(作者单位:辽宁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