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法治成为文化

2015-01-29 23:50封丽霞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9期
关键词:守法信仰民众

文/封丽霞

如何让法治成为文化

文/封丽霞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任务以来,法治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时代强音。把中国建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国家,亦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目标。然而,能否实现“法治中国”的梦想,能否真正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不仅仅在于我们有无法治的口号、规则和制度,更取决于法治文化的生成、发展,取决于社会成员的诚信、守法与善良,官员的尽职尽责、廉洁公正。一言以蔽之,法治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一场法治文化的建构和培育。正如钱穆所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当前,我国法治实践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其实就在于我们的法治文化本身。甚至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核心就是一个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

法治文化的生成与发展寓于生活,贵在积累。法治文化的发展不是一个自然演变、展开的过程,而是一个个社会主体参与其中的过程。法治成为一种文化,“绝不是一纸宣言和几道命令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一个长期、艰难曲折的社会改造过程”①,需要不断积累沉淀、潜移默化、丝丝入扣、深入人心。

法治文化的生成与发展也绝不是一个封闭固定、先期预设的逻辑过程,并不是说我们早先播下了什么种子,它就将长出什么样的树干、树叶,结出什么样的果子。否则,就会陷入文化决定论的沼泽。“政治可以用暴力去解决,文化却不可能用‘横扫’的、强制的办法去解决。即使在强制的情况下已经消匿的落后陈腐的观念、习俗、信仰,在境况变化后又会再次泛起,甚至蔓延扩展。”②法治文化之构建,必然充满反复、迂回、曲折和不确定性。

与法律制度的建构相比,法治文化之建构则难得多。这是因为,“文化”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人化”的问题。即“文化是人创造的,是人的文化,人又是在文化环境中陶冶的,是文化的人”,“文化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人的问题。”③文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问题,文化的养成需要长时间、整体性、稳定性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协作和认同,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多数“人”参与、尝试、模仿、修正、积淀、寻求共识的过程。

在法治文化生成的过程中,官员养成尊崇法律的思维模式、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最为关键。换言之,法治当自“治官”始。我们的先人早就认识到了“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的道理。“上者,民之表也。表正,则何物不正”;“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古训所要表达的意思无非就是,官员是百姓行为的表率。唯有上梁正了下梁才能正,上梁不正下梁就会歪,而且可能比上梁歪得更厉害。百姓守法的关键在于官员带头守法。如果官员秉公执法、两袖清风、刚正不阿,那么百姓自然尊崇法律、不敢胡作非为;如果官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无法无天,那么,纵然三令五申,百姓也不会自觉遵守,甚至视国法为儿戏。“吏不善,政虽善不行”、“民以吏为师”、“官唱民随”、“上行下效”等,说的都是同样的道理。

在西方,古罗马执政官西塞罗同样为我们阐述了作为社会显要人物的官员守法对于引领民众守法的影响。他强调:“官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官员。正是因为官员服从法律,所以人民才服从官员,才服从法律。”官德决定民风。官员的法治意识,是社会法治意识的晴雨表,是法治发展水平的风向标。整个社会敬畏法律、崇敬法治的风尚,首先始于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败坏,也肇始于官员法治精神的堕落。

在法治文化生成的过程中,最基础性的因素是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和养成。法治文化不仅表现为一种外在的法律生活样态、法律物化产品和制度架构,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为社会成员的一种内在、稳定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④,而“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⑤。社会成员的法治信仰对于整体意义上的中国社会法治文化构建之意义不言而喻。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一个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并不必然导致人们对它的服从,其中民众的守法精神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⑥因此,树立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培育民众的守法精神是构建法治文化的核心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下,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主体,也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及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没有法治文化的形成,没有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尽管有数目可观、值得炫耀的法律制度,最终也无法促成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基础是民众对法律的敬畏感、信任感和尊崇感。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的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⑦。在现代法治语境之下,公民的法治信仰应大致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社会成员对现行法律有发自内心的信任感、认同感和归依感;其次,社会成员普遍将法律作为个体行动指南和基本规则,自觉遵守法律;最后,社会成员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诉求法律的救济,并且自觉认同司法权威、履行司法判决。一言以蔽之,法律最终被信仰,最牢固的基石应该是民众对于法治进程的亲历、经验与体悟之后,发自内心的尊重、信任和遵守。

在法治文化生成的过程中,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和领袖人物的推动是直接动力。尽管法治文化的生成是一个漫长、复杂的历史过程,是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其中、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历史实践,但是,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强有力的政治权威的推动和主导,是法治文化从根本上得以建构与培育的直接动力。唯此,才能以国家的整体力量和态势,大张旗鼓又持续不断地发起并推进全社会法治文化建设。

从各国法治文化构建的历史过程来看,伟大的政治人物对于一国法治文化的构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的华盛顿总统、法国的拿破仑、俄国的彼得大帝、德意志的俾斯麦、新加坡的李光耀等,这些伟大人物对于各自国家法治文化的构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再加上社会有识精英的强力推动和广大民众的支持,最终成就各国法治大业。

现代法治要求最高权力的拥有者首先带头做到尊崇法律、恪守法律、严于律己、接受监督,不超越法律坐拥特权,成为法治精神的坚守者、践行者,并且严格要求下属和亲信,对其不法行为必须加以严惩而不是法外开恩。唯有他们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才能对其他社会精英产生潜移默化的示范和感化作用。唯有他们事先正己,用行动作出表率,才能将法律至上的价值和原则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具体过程当中。这绝不仅仅是政治领袖的个人自律与修养问题,而是关系到政治稳固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政治领袖要运用其手中执掌的国家权力,辅以自己在政治精英基层的强大威信、号召力,以及在社会成员中的崇高威望,建立一套公正、权威和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制度、运行机制和政治规矩,并使其经过一段时期的历史实践之后,成为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生活根深蒂固的准则。

在法治文化生成的过程中,法律职业者的作用殊为重要。一国的法治化程度越高,对法律职业的需求和要求就越高;反之,法律职业越发达,国家的法治进程也就越快。法律职业者运用专业知识解答民众心中的法治困惑,解决纠纷双方的争端,实际上就是一个生动的普法过程。尤其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向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的释疑解惑、析法明理、周密取证、法庭辩护,其实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最好的普法教育。律师的职业表现和执业过程,使得枯燥、抽象的“书本上的法”转变为能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行动中的法”。这种有的放矢、注重实用的普法实践,能够让民众感受到法律实实在在的力量,从而能够使抽象的法治理念转化为内心的坚定信仰,进而推动整个社会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形成。

只有法律职业者有了较强的法治意识、较高的职业操守,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法治意识薄弱、知法犯法、枉法裁判,那么他们对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形成所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远远甚于普通民众。应当大力强化法律职业者的法治意识和业务素质,实现对法律工作者科学的职业管理,大力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知识和重视法律人才、弘扬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在法治文化生成的过程中,一些重大案件的公正审理能够引发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觉醒。真正有效的法治观念普及以及法治文化的产生途径,应该是公民亲身体悟的生活经验以及所观察到的活生生的法律实践。行胜于言,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其实就是最好的普法素材。一个经典的成功案例可以增添民众对于司法和法治的信心、净化社会风气、树立法治的权威,甚至可以影响几代人对法律的认知和态度。当下,还要借助于一些重大法治事件引发整个社会,尤其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官员(特别是具有一定的政治决策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级官员) 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诸多问题的讨论与深刻反思;并以此为契机,引起执政者阶层法治观念的普遍觉醒,推动官员们形成对于法治价值的普遍认可和共识,督促其尊法、守法习惯的养成。

事实上,民众并不仅仅通过法律条文来看法治,而是通过法律条文运行的现实效果来评价法治。大量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的实例,既是以一种真实生动的方式坚定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又可以使那些对法治建设处于消极心理状态的人,向着积极心理状态的方向转化、靠近,从而使法治文化逐步在全社会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简言之,除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之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实际上是最有实效、最有影响力和说服力的法治宣传教育。民众对于法律的认知和评价,并不单纯取决于法律条文的规定,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条文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施状况。

由于法律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中反复实践的东西, 民众可以在不知不觉的观察、思考、效仿的过程中达到对法律的认同, 被法律同化,最终养成尊法、守法的习惯。而在人们被同化的过程中, 法院的公开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法治事件通过司法过程得以评价和解决,意味着抽象的法律条文可被用以评价和衡量具体的个案,意味着法律能真正参与社会秩序的构建。“法律不是名词,也不仅是知识,只有当它们能够建立起一种真实的社会秩序,强烈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风俗习惯,消融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构成人们法律思维的一部分,它才能支撑这个国家的司法活动,否则,它们不过是一些空洞的口号和抽象的条文而已,和老百姓的生活关系不大。”⑧通过对法院审判过程的了解和认识, 民众知道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是公开、公正的, 是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那么很自然地,他们也就认可了司法的权威,以至于从内心深处去认同法治的权威,心悦诚服地服从法律的规制。

一个个公平正义的执法和司法案例,其实就是一次次最具感染力、最真实有效的普法行动,也是法治文化建构最有说服力、最深入人心的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治文化之建构的基本途径,也是其最终目标。唯此,才能使民众服从法律规制的动力由对法律的畏惧转为心悦诚服、心甘情愿地尊法、守法。

(本文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理论室主任)

注释:

① 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② 龚书铎:《近代中国文化抉择的几个问题》,载《理论纵横》(社会·文史篇),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6页。

③ 龚书铎:《近代中国文化抉择的几个问题》,载《理论纵横》(社会·文史篇),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8页。

④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页。

⑤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页。

⑥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1页。

⑦ 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载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⑧ 任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儒家法哲学》,载《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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