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维度解释刑侦群众路线

2015-01-29 23:40李永涛曹雪飞
政法学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意见领导群众

李永涛, 曹雪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刑事犯罪侦查系,辽宁 沈阳 110035 )

认识论维度解释刑侦群众路线

李永涛, 曹雪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刑事犯罪侦查系,辽宁 沈阳 110035 )

在现有的关于刑侦工作群众路线的诸多研究中,都集中在密切警群关系,发动群众提供侦查破案线索等警察与群众的互动方面。这固然是刑侦工作贯彻依靠群众方针的重要内容,但在刑侦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远不止于此。根据毛泽东的论述,“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本质上是认识论。因此,只有从认识论维度探讨群众路线的内涵,才能对刑侦工作的群众路线有更深刻的理解,才能更好、更深入地贯彻刑侦工作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认识论;群众意见;领导决策;侦查

一、群众路线的认识论内涵

群众路线一般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虽然仅仅有22个字,却蕴涵着深刻的哲学理念,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群众路线理论主要是有毛泽东提出和发展的,被称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之一。毛泽东论述群众路线内容的文章很多,①例如《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中的《反对本本主义》、《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实践论》、《矛盾论》;第二卷中《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选第三卷中的《整顿党的作风》、《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论联合政府》;第四卷中的《军队内部的民主运动》、《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论人民民主专政》;第五卷中的《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坚持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等等。最有代表性的关于群众路线认识论的文章是《实践论》和《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实践论》集中阐述了认识与实践、知与行的关系;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毛泽东第一次系统阐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具体含义,明确指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其它文章主要是关于如何在群众路线认识论指导下,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发动群众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毛泽东强调说:

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1]899

很显然,根据毛泽东的阐述,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实质上就是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领导群众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这种领导方法可以概括为“群众,领导,群众”的模式,这与毛泽东在他的两篇著名认识论文章《实践论》和《矛盾论》中阐述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个别,一般,个别”的认识方法和过程是一致的。这里所指的“群众”、“实践”、“个别”是认识的感性阶段;而“领导”、“认识”、“一般”则是认识的理性阶段。群众在实战中获得的个别感性认识是领导形成一般化的决策,即达到理性认识的来源和基础,领导的理性认识是对群众的感性认识的发展和升华,反作用于群众的实践活动,又要接受群众实践的检验。在毛泽东思想体系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是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总的方法。在这总的方法之下,又可细化为具体的领导方法、工作方法,也就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毛泽东强调,贯彻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必须坚持“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1] 897。这要求党的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在开展实际工作中,不仅要有普遍的一般号召,动员广大群众行动起来,群策群力,而且要有深入群众、深入实践的个别指导,以突破一点,取得实际的、直接的经验,然后充实一般号召的内容,指导更多、更广的群众实践,否则就无法考验自己提出的一般号召是否正确,一般号召就有落空的危险,领导就有脱离群众的危险,而领导决策也就有脱离实际的危险。这种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实际上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法。

到实践中、群众中做切实的调查研究是毛泽东大力提倡的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也是贯彻群众路线必须坚持的工作方法。毛泽东提出了“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口号,[2]109并具体阐述了调查的目的、内容、步骤、方法等。他一再强调,要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必须到群众中做调查,调查这一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再经过研究分析,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因为“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前头”[2]110,调查就是解决问题。后来,他又进一步强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3],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调查研究方法更科学、更严密、更完善。

坚持群众路线认识方法,首先必须正确认识群众意见和领导决策之间的关系。由于群众是由众多的个体构成的集合体,群众的意见就包含了众多的个体的意见,在没有集中之前,必然具有分散性和无系统性的特点。换言之,只要是分散的、无系统的、未经过集中的意见,都应属于群众意见的范畴。那么领导者个人的意见——不是领导决策,也是未经过集中的意见,同样具有分散性和无系统性的特点,在没有与他人的意见集中之前,只能是众多群众意见中的一部分,绝不能等同于领导决策,更不代表认识问题的唯一真理。

坚持群众路线认识方法,还必须善于区分群众中的正确意见和不正确意见。毛泽东指出:“凡属人民群众的正确的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加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加以改正。”[4]1310事实上,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群众的(包括领导者个人的)意见或对某一事物的认识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本质的,也有非本质的;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要达到正确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解决某一问题的领导者或负责人员(如办案人员)就必须具有开明的态度,民主的作风,实践的精神,不仅要肯于亲自实践获取直接的经验,而且要虚心向群众请教学习,取得间接的经验,然后对这些经验进行客观深入地分析,不断排除虚假的、非本质的、甚至错误的认识,从而抓住真实的、本质的、正确的认识,进而更好地指导实践,最终达到正确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目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正确运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领导者或是解决问题的负责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五方面要求:

第一,任何领导决策必须建立在对群众意见进行集中和研究的基础上,即未经集中和研究的任何意见,包括领导个人的意见,都不能等同为领导决策;

第二,深入群众、深入实践调查研究是形成正确的领导决策的必然前提和条件;

第三,要通过宣传解释的方式做好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任何决策都要接受群众实践的检验,要结合实践的变化与需要而变化,不能一意孤行;

第五,对事物本质的认识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解决问题呢?毛泽东在1948年4月与晋绥日报编辑人员谈话中,给出了一个具体的范式:

我们的报上天天讲群众路线,可是报社自己的工作却往往没有实行群众路线。例如,报上常有错字,就是因为没有把消灭错字认真地当做一件事情来办。如果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报上有了错字,就把全报社的人员集合起来,不讲别的,专讲这件事,讲清楚错误的情况,发生错误的原因,消灭错误的办法,要大家认真注意。这样讲上三次五次,一定能使错误得到纠正。小事如此,大事也是如此。[5]1319

根据毛泽东的陈述可以看出,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解决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达到有效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这段话还告诉我们,在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解决问题过程中,群众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老百姓(如工人、农民),而且包括某个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如全报社的人员、党政军成员。[6]911-912,984-985)因此,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认识、解决问题就要把涉及该问题的相关人员动员起来,共同研究,群策群力,直到解决问题。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用来解决政治、经济、战争等大事,也可用来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常见小事,如报纸上的错字等问题。

毛泽东的群众路线理论认为,社会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群众的意见也就成为有效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要想解决任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必须深入实践,向群众请教,必须将群众的意见和智慧集中起来,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再由群众在实践中检验这些方法是否正确,并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修正,直到解决问题。从认识论维度而言,能为解决某一问题必要提供信息、意见、建议的人,都应属于“群众”的范畴。领导者实际上是认识和解决某一问题的号召者和组织者,其自身的实践和认识也是群众实践和认识中的一股涓涓细流。这股细流只有与众多的河流汇集在一起,才能成为江河湖海,具有巨大的力量和生命力。

二、坚持群众路线领导方法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群众路线是政治路线,也是组织路线,从根本上决定着党的领导方法、领导作风和领导艺术。毛泽东强调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7]526。这就是说,领导者的素质、领导方法、领导艺术是决定群众路线贯彻好坏的关键。毛泽东提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的领导方法,目的就是反对主观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领导方法和作风。[8]902他将官僚主义的领导作风概括为两方面:一是领导者和被领导的机关人员相脱离的问题;二是领导者不了解人民群众的痛苦,不了解离开自己工作机关稍远一点的下情。[9]72毛泽东尤其强调,要确保群众路线真正从群众中来,特别是真正能到群众中去,就不但需要党和党外群众(阶级和人民)有密切的联系,而且首先需要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内群众(干部和党员)有密切的联系。[10]984-985第一任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将缺乏平等态度对待下级和人民群众看作是走群众路线不彻底的表现,要求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到基层去,到斗争的最前线去,放下架子,真心向下级请教、向群众请教,从斗争中、群众中取得经验,取得方法,进一步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11]375-386

由此可以得出,领导与群众是一对辩证的关系:对于党组织来说,未加入党组织的就是党外群众;对于党的领导机关而言,普通党员就是党内群众。如果将这种关系拓展开来,只要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要涉及如何将分散的意见、经验集中起来解决问题的情况,就会涉及如何走群众路线的命题。

同理,在刑侦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不仅应当包括警察与“警察外群众”之间如何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而且还应当包括刑侦领导、指挥员与“警察内群众”——广大侦查员——之间如何保持亲密、良好、健康的合作关系,这是刑侦工作深入贯彻群众路线的关键。具体而言,在刑侦工作中深入发扬群众路线领导方法至少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深入理解侦查过程中警察与群众的辩证关系。根据在侦查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可以将侦查中的群众分为两大类:一是警察外部的群众,包括社会中所有的个体人和组织,他们处于协助或参与侦查破案的地位,是侦查的后备力量。传统概念中的工农群众,依然是依靠和保护的主要对象,其余都是特定类型的“群众”(如各类专家或专业机构),为解决侦查中遇到的特定难题提供特定的信息或帮助。这些“群众”是侦查人员赖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永无穷尽的信息来源。二是警察内部的群众,既包括一般警务人员,也包括侦查人员。如前诉述,对于中国共产党整体而言,切实执行群众路线首先需要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内群众(干部和党员)有密切的联系,那么对于刑侦队伍来说,切实执行群众路线同样需要处于领导地位的刑侦领导、指挥员和广大警务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刑侦领导阶层只有首先密切联系、相信和依靠这些负有侦查职能的特定的内部“群众”,才能把这些内部群众动员成骨干力量,进而通过他们去联系更广泛的外部的群众,才能在刑侦领导与侦查员、警察队伍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才能落到实处。

尤其重要的是,在运用群众路线认识方法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侦查员、指挥员必须从思想深处把自己看作是一名具有特定职能的“群众”,自己的意见也是众多“群众”意见中的一部分,自己的认识只是认识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一维”而已。每个刑警只有把自己看成是群众中的一员,才能自觉地融入到群众中去,才能切实了解群众,赢得群众的衷心支持,“依靠群众”才能成为有源之水。当然,由于侦查人员长期从事侦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侦查经验,在分析判断案情方面可能会比非侦查人员更准确。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任何人的分析意见,都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局限性,甚至错误的可能。因此,即便是侦查经验丰富的指挥员、刑侦领导提出的个人意见也要辩证的分析对待,不能惟从。

第二,刑侦领导必须发扬民主作风,善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在我们的实地调研中,一位刑警讲述了某刑侦副局长靠“拍脑门”确定侦查方向和嫌疑人的做法,每当有命案发生,他总是按照自己的判断确定案件性质,结果一年内九起命案,一起未破。新的刑侦领导接任后,坚持了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注重发扬民主作风,充分调动广大侦查员的积极性,三个月内九起命案相继告破。有的刑警认为,多数刑侦领导在破案中还是能够发扬民主作风的,否则案件破不了,领导的压力也很大;如果这种民主作风能发扬到刑侦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那么刑侦队伍的战斗力肯定会大大增强。由此可见,刑侦领导坚持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克服命令主义和主观主义作风,是赢得刑警信任和支持,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首要条件。

第三,刑侦领导必须坚持以身作则的工作作风,在侦破大要案的必要时刻,必须靠前指挥,与刑警们同甘共苦。一位老刑警说,“靠前指挥,就是到群众中去,就是和侦查员们共同面对,同甘共苦。……好的指挥员,他能成功,不是坐、靠、等。如果侦查员都在忙,而指挥员、领导们都去睡觉,喝酒去了,就是官僚主义,就是脱离群众了”。当然,靠前指挥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更不能主观的“瞎指挥”。作为刑侦领导不仅要亲临前线,更要有虚心向下级学习的态度,认真听取下级的汇报,将侦查决策建立在广泛听取侦查员意见的基础之上。

第四,刑侦领导要有亲力亲为的实践精神,不断积累实战经验,提高自身的侦查决策能力。毛泽东明确提出,凡担负指导工作的人,一定要亲身从事实际调查,不能单靠报告,因为二者是两回事。[2]117刑侦领导当然不必、也不可能亲自侦办辖区内的每一起案件,但刑侦领导决策能力的提高,在刑侦队伍中威信的树立,永远也离不开必要的亲身实战。

三、坚持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准确分析判断案情

如前所述,运用群众路线认识方法解决问题,首先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实践做切实的调查,然后将分散的信息、意见、建议集中起来进行分析研究,能得出判断,进而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并要经过反复的验证,直到解决问题。在侦查中坚持这种认识方法有利于准确分析案情,及时侦破案件,保证办案质量。从认识的角度而言,侦查破案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逐步去伪存真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侦查员要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讯问、技术鉴定等调查活动收集相关的信息、线索、证据,然后通过案情分析会将各方面收集上来的信息、线索,包括侦查人员个人的分析意见集中起来,得出相应的侦查假设或判断,再到群众中、客观世界中去逐一核实,并收集新的信息、证据,对每个侦查假设“证是”或“证否”,直到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由于犯罪与侦查之间固有的对抗性,加之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客观世界的复杂性,使得查明犯罪事实这一认识过程充满了对抗性、复杂性。这种对抗性、复杂性更要求作为认识主体的侦查办案人员必须以群众路线认识方法为指导,既要到群众中、到社会中进行缜密的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案,又必须善于发挥主观能动性,逻辑思维与分散思维并用,大胆假设,谨慎求证,才能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这个认识过程中,每个侦查员,尤其是指挥员,如果能将自己的意见或判断只看作是众多的群众意见中的一个信息源,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那么在分析案情时,就会以开放、客观的态度分析所有的信息证据,即使对于那些通过视频监控、DNA鉴定、技术侦查等高科技手段获得的信息或证据,也不会偏听偏信,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更客观的分析判断。例如,2014年8月7日7时许,某市环城河中发现一具裸体女尸,并在阴道中提取到精斑。通过DNA同一比对,警方找到有强奸犯罪前科的重点嫌疑人王某,但王某坚决否认杀人行为。有的侦查员认为王某就是真正的凶手,因为DNA鉴定就是“铁证”。幸运的是,侦查指挥员既没有轻信王某的无罪辩解,更没有单凭DNA鉴定武断认定他就是真正的凶手,而是亲自对王某进行审讯。据王某交代,他在8月6日晚上10点左右曾找过一个按摩小姐进行性交易,然后就回家睡觉了。经警方进一步调查,该女子正是与王某进行性交易的按摩小姐,在下班后回家的路上被张某、李某抢劫杀害,抢走手机、项链、现金等物,并脱光衣服制造了强奸杀人的假象。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此案或是比此案更复杂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果侦查员,尤其是指挥员,只相信自己的侦查经验和判断,或是迷信于某一种技术、证据,固执己见,就会犯经验主义、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的错误。轻则延误战机,重则冤枉无辜。

四、坚持群众路线认识过程不断提升侦查理论水平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认识过程是一个逐步上升、无限循环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由“个别”到“一般”再到“个别”的认识过程。一般,指一类事物或一切事物普遍具有的属性,即事物的共性;个别,指单一事物的个体性、独特性,此事物和彼事物的差异性。世界上每一事物、现象都具有个体性、独特性,使事物、现象彼此相互区别开来;同时,世界上的同类事物或一切事物中又贯穿着一般的、共同的、普遍的属性,使各个特殊的事物相互联结、相互贯通,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并具有共同的规律性。在认识事物过程中,人们总是从认识个别事物的特殊本质开始,不断总结概括出同类事物的一般本质,即从个别上升为一般,从个性归纳共性;再以一般为指导去认识没有研究或尚未充分研究的个别事物,即从一般又到个别,如此循环往复,使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

对犯罪的认识,对刑侦知识的积累,也是一个逐步上升,无限循环的过程。这一循环过程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就侦查个案而言,从受案、现场勘查、案情分析、到侦查终结,有时要经过几个循环的过程。到了侦查终结环节后,个案侦查的过程看似结束了,但就侦查同类案件而言,却意味着新的开始。只有不断总结个案的独特性,才能丰富、完善同类案件的一般性、共同性,才能更好地指导侦查未破的或新发生的同类犯罪中的个案。比如传统诈骗犯罪的一般流程是:正面接触被害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自愿”交出钱物。根据这些共性,侦查中一般可以采取“按图索骥”的侦破方法:询问被害人了解嫌疑人体貌、语音等特征,根据嫌疑人体貌特征发协查通报,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抓获嫌疑人,讯问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查明案件事实。然而在新型的电信诈骗犯罪中,“正面接触被害人”的诈骗方式变成了通过电话“非正面接触被害人”的诈骗方式。电信诈骗犯罪所表现出的“非接触性”的独特性使“按图索骥”侦破方法一时难以适应。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无论是近距离的“正面接触”还是远程的“非正面接触”,言语交流是“接触”中的必然共性。因此,通过询问被害人了解嫌疑人的语音特征和谈话内容的传统侦查方法对于侦破电信诈骗犯罪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在侦破电信诈骗犯罪时,我们首先要通过询问被害人,获得相关的电话号码和银行卡号码,然后寻找蛛丝马迹,巡线追踪。这些就是侦破诈骗犯罪的一般的方法。同时,电信诈骗犯罪中的“非正面接触性”,以及诈骗所得从现金、物品等实物变成了银行网络虚拟世界中存储的“现金”的独特性,也使我们对信息科技时代如何侦查、防范诈骗犯罪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侦查人员并不善于,甚至是不愿意总结个案侦破的经验和教训,往往就案论案,侦办一起算一起,这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人员理论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刑侦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必须坚持“个别,一般,个别”的认识过程,必须勤于总结、善于总结、乐于总结个案侦破的经验和教训,然后将众多个案侦破经验上升为一般的理论指导,运用到实践中去,不断提高整体刑侦工作水平,更好地打击防范犯罪,更好地服务社会。

五、坚持群众路线调查方法从认识根源上防止错案发生

在刑侦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做好走访、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坚决反对刑讯逼供的作法。早在1943年毛泽东就明确说过,在侦办汉奸、特务犯罪活动中,正确的路线是“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而错误的路线则是“逼,供,信”[12]。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在侦查工作中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必须坚持到群众中调查研究的方法,坚决反对“逼,供,信”的作法。虽然“逼,供,信”不是导致错案的唯一原因,但从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张平、张高辉强奸杀人案等冤案可以看出,逼供、引供、诱供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的直接原因。换句话说,在侦办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完全背离了群众路线认识论的要求,他们没有进行客观、公正、充分调查取证,对嫌疑人的合理辩解听而不闻,在经验主义的支配下,主观地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然后就是想方设法地“证明”自己判断的正确性。这种背离群众路线认识论的工作方法,必然导致冤案、错案的后果。

当然,群众路线不是万能的,但如果能真正地按照群众路线所阐述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肯定会避免或减少错误的发生。正如毛泽东所言,“采取了群众路线,工作中当然也会发生毛病,但是毛病会比较少一些,错误会比较容易纠正些”[13]。群众路线认识方法强调一切结论、判断、决策必须以切实、充分的调查为基础,因此就会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事实上,在上述几起冤案的侦办中,不仅每个犯罪嫌疑人自己都做了无罪辩解,而且律师、甚至某些侦查员都提出了明确的质疑和无罪意见,但由于某些领导“长官意志”的推波助澜,才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如果坚持群众路线的认识方法,没有“逼,供,信”行为,没有主观臆断的“长官意志”,这几起冤案,岂能发生?

综上所述,从认识论维度而言,侦查过程就是一个认识过程。在这个认识过程中,侦查员,尤其是侦查指挥员,要把自己的意见也看作是“群众意见”的一部分,都是认识犯罪事实的“信息源”;要准确认识犯罪事实,就需要把大量分散的相关信息集中起来,综合分析判断,反复论证,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种意识不仅可以促使侦查员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可用的信息,而且可最大限度地防止主观臆断。有了这种意识,侦查人员才会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群众意见和力量的重要性,真心的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才能真正构建起“水乳交融,亲密无间”的警群关系、干群关系,才能树立刑侦领导在刑侦队伍中的威信,从而提高整个刑侦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群众路线才会发挥永无穷尽的威力。

[1]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冯蕙.《反对本本主义》在毛泽东思想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J].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05,(1): 11.

[4]毛泽东. 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毛泽东. 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毛泽东. 用“党政军群众”和“党内群众”指代组织内部的大多数普通成员.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毛泽东. 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毛泽东. 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毛泽东. 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10]毛泽东.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11]公安部政治局. 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

[12]毛泽东. 防奸工作的两条路线[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5/189963/11567715.html .

[13]毛泽东.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EB/OL]. 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5/189967/11568204.html .

责任编辑:马 睿

An Epistem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ss Line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Li Yong-tao, Cao Xue-fei

(Crimi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110035, China)

Most available studies on the mass line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focus on police-masses inter-activities, such as maintaining clos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masses and mobilizing the masses to provide investigative clues. These are surely important elements in carrying out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guideline of relying on the masses, yet implementing the mass line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ork goes far beyond. In accordance with Mao Zedong's articulation, the mass line leadership method of "from the masses, to the masses" is in essence the Marxist theory of knowledge. Consequently, the connotation of the mass line can only be thoroughly interpreted through an epistemological perspective so as to reach a deeper understanding and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ss line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mass line; epistemology; the ideas of the masses; leadership decision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2015-08-02

2013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3DFX037)

李永涛(1971-),男,满族,辽宁营口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澳大利亚查尔斯特大学哲学博士,从事刑事侦查学、警务学研究;曹雪飞(1981-),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讲师,反恐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澳大利亚查尔斯特大学在读博士,从事反恐对策研究。

D918

A

1009-3745(2015)05-0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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